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5-07-11
本次黨團協商聚焦「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針對直轄市與縣市副首長員額配置及原住民區財政補助等關鍵議題進行討論。經協商討論,第八十三條之七依高金素梅等人所提再修正動議達成共識並修正通過;至於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關於統一增設副市長與副縣長人數之規定,因朝野立委意見分歧、未能達成共識而予以保留,提報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協商案
核心議題
- 協商第八十三條之七山地原住民區改制後之經費與事權移撥規定。
- 協商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直轄市與縣市副首長員額是否改採統一設置標準。
相關爭議
- 副首長員額標準:國民黨與民眾黨主張直轄市統一設置3位副市長、縣市設置2位副縣市長,以因應未來財劃法通過後地方事權增加及專業分工的需求;民進黨立委則反對,認為應維持現行以人口數作為調整依據的指標,質疑修法是因人設事、不符公平性。
- 施行日期與適用時點:提案修法規劃於115年1月1日起適用,在野黨認為配合財劃法推動不能等,執政黨立委則質疑其合理性與必要性。
立法委員發言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並建議第八十三條之七優先依其所提之再修正動議處理,以利加速協商進度。
黃捷 立法委員
- 認為六都及各縣市人口差異極大,應維持原本以人口數作為副首長員額的依據才具公平性。
- 質疑統一將直轄市副市長設為3位是因人設事、不符比例原則。
- 主張若要增加地方施政效能,應將增設副市長的經費拿來增加基層公務員、警消與醫護人員。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主張直轄市與縣市副首長員額統一設定為3人與2人,有助於建立長遠制度,並落實專業分工。
- 指出地方不管人口多寡,需要處理的繁雜行政事務與對老百姓的服務並不少。
- 說明配合財劃法通過後,地方事權與責任將增加,因此需要更多人力協助推動市政。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反對人口多寡不同的縣市副市長員額齊頭式平等,認為修法並未充分說明合理理由。
- 主張針對第五十五條與第五十六條維持保留意見,不應逕行通過。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規定因臺北市人口低於250萬人而減少副市長,修法卻全面放寬改為3位副市長,質疑是為特定直轄市解套。
- 批評修法未先釐清地方區劃及事權調整,急於在115年施行缺乏正當性。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縣市人口與面積差異懸殊,副首長員額應依人口規模與實際需求合理配置。
- 質疑地方首長施政效能與副首長人數多寡無絕對關係,不應以財劃法增加經費為由盲目擴編人力。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強調中央政策滾動調整(如社會安全網、都更及國家安全韌性等),地方行政分工應走向專業化。
- 呼籲跳脫政黨顏色與政治考量,從提升縣市民政與行政效率的角度來看待副首長員額調整。
相關人員回應
阮清華 財政部政務次長
- 表示財政部尊重院會協商結論。
- 針對高金素梅所提之第八十三條之七再修正動議,相關意見已與委員溝通並獲贊同。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建議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二項條文說明欄中,針對改制前後山地鄉與山地原住民區事權移由直轄市辦理之經費補述清楚,以利民政單位後續配合處理。
陳柏誠 內政部主計處署長
- 說明第八十三條之七條文中所指的事權,係指原各該山地鄉的事權移交直轄市辦理,文字與說明可於備註欄清楚界定。
相關後續
- 第八十三條之七照高金素梅等人所提再修正動議修正通過,並於說明欄補充相關經費與事權移撥說明。
- 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因朝野無共識而保留,提報院會依議事規則處理。
- 其餘條文均照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6604
- 卷/期/冊
- 114/66/4
- 發布日期
- 2025-08-0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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