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及原民會預算解凍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7-17
LawTrace 法律歷程: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進行兩大議程。首先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預算凍結專案報告,經質詢後委員會同意全數動支解凍。接著繼續審查「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等案,針對主管機關歸屬、身分審查基準、歷史證據認定、審查會組成、限期登記規定及配套法律制定時限等核心條文展開逐條詢答與討論,多數關鍵條文暫予保留,交由原民會補充資料後再行審查。
討論事項一
處理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計 2 案
核心議題
原民會 114 年度總預算中「一般行政」及「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兩案預算遭凍結之動支審查。
相關爭議
基本設施維持費遭凍結 8% 之合理性:高金素梅委員質疑原民會為何無故扣留原鄉基本設施維持費 8% 作為災害準備金;曾智勇主任委員說明是為因應部落臨時災害需求,並承諾將即刻檢討並徵詢鄉區公所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質疑原民會為何首次對原鄉基本設施維持費特別行文凍結 8%,要求取消該項扣留並保證撥付原鄉。
- 關切原民會針對災害準備金及災後重建的處理方式。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批評原民會主委使用「明星災區」用詞不當,對當地居民造成傷害。
- 要求原民會應加強對嘉義縣阿里山區等災後重建的實質協助與補助。
相關人員回應
曾智勇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預留 8% 基本設施維持費是為了即刻協助發生災害的鄉鎮市公所。
- 承諾將即刻檢討並徵詢受災鄉鎮市公所的意見來處理該筆經費。
- 說明阿里山地區災後重建包含臨時工作機會、住宅修繕補助、急難救助及融資利息減免等四項措施。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長
- 說明原民會自過去有基設費開始即有預留經費因應鄉鎮市區公所的緊急需求。
劉維哲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長
- 補充說明災後復原重建的三項具體措施及融資利息減免,並表示將配合行政院與內政部的住宅修繕救助措施協助族人申請。
相關後續
委員會無異議通過,同意原民會 2 項預算凍結案均予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等 4 案
核心議題
-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認定的法制化與相關權利保障規範。
- 主管機關層級、身分審查基準及配套法律修訂時限之爭議。
相關爭議
- 主管機關歸屬爭議:行政院版主張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高金素梅委員提案主張主管機關應拉高至行政院以跨部會統籌;鄭天財委員則提案主張應另設平埔原住民族群委員會。
- 身分認定與歷史證據之寬嚴:委員主張審查基準及歷史證據認定應避免過度嚴格,應配合憲法法庭判決精神從寬認定;但亦有委員擔憂認定標準過寬或欠缺防弊機制,可能導致對既有制度與文化的衝擊。
- 登記年限與條文規範:針對身分登記應設定年限或無限期開放,以及是否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語言、文化法規,各方意見分歧。
立法委員發言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強烈支持保障平埔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並建議法案名稱應拿掉「族群」二字,直接稱為「平埔原住民族」。
- 主張審查基準應納入憲法法庭判決理由,採取較寬鬆態度認定,並增加客觀歷史紀錄的概括條款。
- 主張應將平埔原住民族納入國家語言發展法與文化資產保存法保障,且直接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另行成立平埔原住民族群委員會以更好地爭取及保障平埔族人權益。
- 說明族群權利與資源分配涉及各部會法規,提醒修法需考量現行原住民之就學與就業權益受影響的可能性,建議部分法規適用採「準用」方式。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主張主管機關應設於行政院,因原民會人力與預算嚴重不足,且平埔族事務跨越 127 條法律與 283 條法規命令,非原民會單一機關能統籌。
- 質疑三年內完成所有修法與盤點的可行性,並對缺乏預算規畫與防弊機制表達擔憂。
黃捷 立法委員
- 關切身分審查機制及族人如何證明文化特徵獨特性,避免審查標準互相衝突或阻礙認同。
- 要求原民會說明身分取得是否設定時限及對未成年人之影響,批評原民會回應過於被動。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認為原住民各族與平埔原住民皆為臺灣原住民,應由同一個主管單位執行,並建議可考慮讓原民會主委兼任政務委員以強化跨部會協調能力。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指出平埔族群與既有原住民族在文化與歷史同化上有很大差異,提醒審查基準與姓名變更規定若不夠周延將損害平埔族人權益。
- 要求原民會應針對平埔族群數量、文化掌握度及第十七條姓名規定提出完整說明與防弊配套。
相關人員回應
曾智勇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原民會作為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責無旁貸應擔任平埔原住民族群的主管機關。
- 表示未來平埔原住民取得身分後,集體權利如語言與文化將直接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 強調平埔族群身分認定將由各族專屬審議會以較寬鬆方式認定,經費與資源隨人口增加逐步檢討調整。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長
- 說明行政院版將原民會列為主管機關是基於憲判字第 17 號意旨。
- 說明過去九族至十六族審查均透過委託學者調查語言、習俗、傳統等特徵作為審查會佐證基礎。
- 表示針對歷史紀錄擴大及審查標準等方向持肯定態度,但操作細節需再研議。
杜張梅莊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強調取得原住民身分需具備族群認同,並希望原住民傳統名字與文化語言持續傳承。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 1 條、第 4 條至第 5 條、第 7 條、第 9 條、第 11 條、第 13 條至第 16 條、第 18 條至第 21 條、第 24 條暫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3 條暫依賴惠員等委員提案通過。
- 第 2 條、第 6 條、第 8 條、第 10 條、第 12 條、第 17 條、第 22 條、第 23 條保留,交由原民會補充資料並再行協商審查。
- 林宜瑾委員等提案之第 22 條不予採納。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6701
- 卷/期/冊
- 114/67/1
- 發布日期
- 2025-08-0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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