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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聚焦身分認定與權益保障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7-30

LawTrace 法律歷程: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繼續審查「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針對主管機關、審查基準、登記年限及法律適用等關鍵條文進行逐條協商。朝野立委與行政機關就原民會編制負擔、歷史正義、身分認同寬嚴標準及原住民既有權益保障等議題展開激烈討論。部分條文經修正後通過,主管機關與落實期限等關鍵條文則保留送朝野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分別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之保留條文逐條協商與審查
  • 平埔原住民族身分認定程序、主管機關歸屬與後續權益保障

相關爭議

  • 主管機關歸屬與行政能量:部分委員主張設立平埔原住民族群委員會或將主管機關拉高至行政院,擔憂原民會現有人力與預算無法負荷龐大平埔族群人口;行政院及其他委員則主張由原民會統籌,以避免族群再度被切割。
  • 審查基準與身分登記年限:討論平埔族群身分認定的歷史客觀證據範圍,以及登記年限是否應設上限或採取永久開放補登記之機制。
  • 既有原住民權益排擠疑慮:平埔族群納入後,現行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在教育、升學及就業等優惠性措施是否會遭受資源稀釋與排擠。

立法委員發言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支持鄭天財委員版本或主張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以確保未來平埔族人加入後能獲得充足員額與財源保障。
  • 指出原民會現有預算與員額比例嚴重不足,且需修法數量龐大,單靠原民會無法全面統合跨部會事務。
  • 主張針對登記年限不應設定過於嚴格的期限,應落實實質權益保障。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認為平埔族群與現有原住民族群皆應由原民會統一管轄,加強原民會跨部會橫向聯繫能力,而非另設獨立委員會。
  • 建議透過附帶決議於必要時指派政務委員協助跨部會協調。
  • 提出登記年限應兼顧建立政策母數與保障長遠認同權利之折衷作法。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堅持主管機關應為原民會,避免造成臺灣南島語系原住民的歷史再次被分割。
  • 主張身分審查基準應維持較寬鬆認定,並增訂文化典藏機構與歷史文書等概括條款,避免掛一漏萬。
  • 反對過度冗長的登記限制與三年緩衝期,要求積極推動法制保障。

鄭天財Sra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單獨成立「平埔原住民族群委員會」,並制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基本法,認為對族人最有利且最具保障。
  • 指出平埔族群權益與現行山原、平原不同,內部管理與適用範圍應透過專法明確規範。
  • 建議相關法令適用應採用「準用」以保留行政裁量空間。

黃捷 立法委員

  • 轉達平埔族人擔憂另設專責機關會被邊緣化或切割為不同族群的疑慮。
  • 關切審查專家學者認定標準不一及族人後續救濟管道之問題。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強調主管機關應有擔當,全面扛起照顧所有族群之責任,不應一直切割族群。
  • 反對在登記期限與補充認定條文中增設限制民眾申請權益的文字。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主張審查會委員人數應訂定上限以利行政運作,並反對設立不合理的身分登記年限。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認同主管機關維持原民會,避免另設委員會導致平埔族群被特例化或管轄空洞化。

相關人員回應

曾智勇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原民會原則上尊重院版以原民會作為政策統合機關,並可透過附帶決議依平埔原住民意願與人口增長設置專責機構。
  • 說明審查機制包含文化特徵、歷史紀錄與民族認同,並透過委託專業機構協助降低申請者舉證負擔。
  • 解釋五年登記期限之設定是為了建立基礎人口母數以利後續政策與預算推動。

杜張梅莊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強調原民會為統籌機關,必要時可指派政務委員跨部會協調。
  • 說明性別比例限制在實務上若遇困難可透過調整官方代表名額因應。

曾興中 原住民族委員會專門委員

  • 補充說明審查基準與客觀歷史紀錄之適用標準,並說明審查會委員人數與授權辦法之法制考量。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說明「適用」與「準用」之法律差異,適用為百分之百比照原住民規定,準用則賦予主管機關視性質相容與否之判斷空間。

相關後續

  • 第二條主管機關歸屬與第二十三條三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 第八條及第十條修正通過,增納學術及文化典藏相關客觀歷史紀錄與審查會授權條款。
  • 第十二條修正通過,明定公告五年並得延長五年,且增列公告期滿後之補充認定受理機制。
  • 第二十二條修正通過,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語言及文化之保障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 通過有關盤點具體細目、地方自治法規修正、法規合流規範書面報告、從寬認定及權益保障等5項附帶決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146901
卷/期/冊
114/69/1
發布日期
2025-08-2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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