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審查:聚焦AI研發、資料開放與人權勞動保障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8-04
LawTrace 法律歷程:人工智慧基本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及相關提案。朝野委員針對AI基本法之總體規範、政府角色、資料開放與智財權保護、個資及兒少保護、勞動權益維護及風險分類等議題進行逐條討論,並批評行政部門未提出政院版草案。會議審議多條條文並通過數項修正動議與附帶決議,部分條文與保留條文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委員葛如鈞等 37 人等及委員張雅琳等 18 人等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審查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之逐條條文,確立政府在AI發展中的角色、資料開放與智財權維護、個資與兒少保護、勞動權益保障及風險分級管理等核心機制。
相關爭議
- 政府補助與扶助定位:數發部認為軟體產業應依賴民間自由競爭而非政府大規模主導或扶助,引發委員對上位法規明確規範必要性的討論。
- 新興技術優先適用與基本人權保障:部分委員提出若新興技術法規與其他法規扞格時應優先保障,遭其他委員質疑可能架空個資與弱勢權益等基本原則,最終該條保留。
- 施行日期與個資委員會配合:朝野對於本法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或由行政院定之意見不一,考量個資保護籌備處進度,數發部建議保留,最終依修正動議表決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立法委員發言
葛如鈞 立法委員
- 說明修正動議統整跨黨派委員版本,於第 12 條將「國家」統一改為「政府」。
- 強調新興技術突破與法律調適之必要性,以避免臺灣在國際AI發展中被邊緣化。
- 說明第 15 條納入資料開放、共享、再利用以及兼顧多元文化與維護智慧財產權之機制。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針對第 12 條提案增列年度執行成效報告制度,定期對外公布成果與評估意見。
- 針對第 14 條提案要求各級主管機關建立公開徵選、合作審查與透明報告機制以確保公共利益。
- 關切資料開放與共享等級分類之標準與執行主體。
范雲 立法委員
- 認為第 12 條增加年度執行報告精神合理,但建議文字可適度精簡。
- 反對將新興技術解釋適用列為優先保障而侵害弱勢及隱私權益,反對第 13 條文字。
- 建議第 15 條資料訓練結果應增列「產出」,並對第 21 條施行日期主張保留或由行政院定之。
劉書彬 立法委員
- 主張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財源以保障AI產業發展。
- 認為第 13 條在符合第四條基本原則之前提下,應優先發展AI技術以對應階段性任務。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指出第 13 條若賦予新興AI技術過高優先度可能架空現行法律,反對帝王條款式的寫法。
- 主張於第 15 條增列政府應採取措施避免資料處理、訓練及學習過程發生智慧財產權侵害。
- 針對第 16 條增列限制即時遠端生物辨識系統於公共場合執法之規定。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建議第 14 條應納入國際合作及國際共同開發與研究。
- 主張第 15 條及第 16 條應明確規範避免智財權侵害,並對未成年人個資蒐集與商業目的使用訂定限制。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強調國際交流、人才與技術設施合作之重要性。
- 主張未成年人個資保護應遵守最小化原則,並針對高風險應用制定預防、限制或禁止措施。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嚴厲譴責數發部與行政院未提出院版草案,導致委員需各自捍衛版本。
- 質疑第 15 條資料庫建立與政府求償責任之界線。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AI浪潮下勞工面臨工作內容重構與技能落差,政府應針對高風險行業推動職能盤點與就業輔導。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建議第 16 條不需特別強調個資保護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應遵守個資法。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主張第 18 條應增列政府協助中小企業訂定產業指引及行為規範之義務。
- 建議於第 20 條增訂自本法施行後 3 年內完成法規檢討與制修訂之期限。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強調主管機關應建立國家級風險分級制度並與國際接軌,同時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主管業務訂定風險規範。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表達對行政部門效率的憂慮,並支持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認為基本法為原則性綱領,支持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支持柯志恩委員有關年度執行成效報告之增修動議,並支持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林沛祥 立法委員
- 支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認為時間不等人,不應因枝微末節阻礙法案。
相關人員回應
林宜敬 數位發展部政務次長
- 表示數發部不反對第 12 條年度報告概念,但認為屬於各部會本應進行事項,不需列入基本法。
- 指出軟體產業創新多來自民間自由競爭而非政府主導,數發部強調建立產業生態系而非補助扶助。
- 說明國際間 AI 治理多採美國式的風險分類框架而非歐盟式的嚴格分級限制。
- 建議第 15 條中「永久性」、「可加解密之再利用性」及「價值可追溯紀錄」等用詞過於技術性,宜移至立法說明。
- 針對施行日期表示數發部希望保留或由行政院定之。
吳誠文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資料開放運用為創新所需,但人權與風險管控需透過風險分類與主管部會作用法搭配處理。
- 強調兒少個資在研究訓練階段保持齊全對AI模型發展較有利,應在應用端加強保護與風險管理。
林逸塵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組長
- 說明個資最小化原則為通用性規範,籌備處之立場為協助各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個資保護法令諮詢與解釋。
林佳世 勞動部專門委員
- 建議勞工權益保障條文應將職安衛、勞資關係等一併納入,並針對輔導就業與職能基準建議使用「政府」總稱以利跨部會分工。
相關後續
- 第 12 條、第 14 條、第 15 條及第 21 條經討論與修正後通過(其中第 21 條明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 13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及相關保留條文與章名予以保留,交由黨團協商。
- 通過柯志恩委員、張雅琳委員及葛如鈞委員等人所提之多項附帶決議。
- 全案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並提請院會討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7001
- 卷/期/冊
- 114/70/1
- 發布日期
- 2025-08-2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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