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家暴法民事保護令制度與執行缺失,並繼續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8-06
LawTrace 法律歷程:兒童托育服務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邀請衛福部、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就因應近期重大社會事件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制度與執行缺失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同時繼續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等案。朝野立委針對保護令核發時效、高風險個案預警、加害人處遇及刑事強制處分等議題提出質詢與建議,行政部門則承諾強化跨網絡合作及檢討精進作為。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就「因應近期多起社會重大事件,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制度及執行缺失,強化保護令之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近期連續發生多起家庭暴力與重大社會事件,引發社會對民事保護令成效與執行面缺失之質疑。
- 檢討保護令從聲請、審理、核發到後端執行與跨部會橫向聯繫之漏洞與改進方向。
相關爭議
- 保護令實質嚇阻力與高風險族群再犯:官方數據顯示多數加害人未再施暴,但立委質疑對於具前科、精神疾病或強烈控制慾的高風險加害人,保護令形同具文,再犯率與憾事仍不斷發生。
- 羈押與強制處分要件過嚴:立委批評檢察官對家暴現行犯聲請羈押比率偏低,法務部則強調需符合法定要件及具體事證,雙方對實務認定標準產生落差。
- 跨機關資訊串接與風險評估落差:警政、社政、司法與教育等單位在危機資訊交換及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的落實與調閱權限上存在整合不足的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指出保護令雖對多數個案有嚇阻作用,但對遊走法外的兩成高風險加害人仍非常危險。
- 關切高風險違令者的即刻預警、佈控與追蹤機制是否足夠。
- 要求改善全台庇護安置資源分配不均及床位調控問題。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家暴悲劇頻傳代表整體保護機制失靈,歸納出網絡敏感度不足、羈押率偏低、加害人監控不足及被害人預警不足四大問題。
- 建議參考歐洲國家對施暴者實施電子監控,並建立即時預警系統提醒被害人。
- 要求法務部將被害人意見陳述納入是否聲押的考量。
邱鎮軍 立法委員
- 批評保護令對不守法的人無法發揮約制作用,形同紙張。
- 詢問並支持引進對高風險家暴加害人裁定電子監控裝置的必要性。
- 強調國人的健康與安全絕不能作為談判籌碼或忽視。
廖偉翔 立法委員
- 指出違反保護令案件數逐年上升,顯示制度嚇阻力有待提升。
- 關注基層警力在面對突發或高風險家暴案件時的積極作為與系統通報時差。
- 呼籲正視加害人刑罰嚇阻力不足及庇護資源不足的問題。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保護令審理核發動輒耗時50餘天,空窗期過長。
- 指出保護令核發後加害人抓狂行兇的案例,批評警政單位在保護令發布後的即時執行SOP不足。
- 要求提供安置成功與妥適處理的具體案例。
楊曜 立法委員
- 關切警政體系基層員警加班時數過長及超勤津貼與時薪偏低的問題。
- 要求警政署在一個月內清查特定縣市警察局長餐會參與情形與適當性。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批評一個月內發生多起違反保護令命案,顯示跨部會7月會議未發揮實質阻斷效果。
- 要求法務部針對高風險個案建立明確的聲押準則與判斷標準。
- 呼籲建置跨部會高風險家暴即時反應平台與擴大被害人保護支持體系。
涂權吉 立法委員
- 指出違反保護令罰則多為輕判或易科罰金,缺乏強制治療與行為矯正。
- 建議增訂精神醫療與社工強制介入的條文,並設立高風險家庭個案處遇專法機制。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醒衛福部除宣導外,應實際協助中南部水災過後的環境清消與傳染病預防。
- 關注審計部對衛福部未召開國家關鍵設施會議的糾正及資安防護。
- 詢問加害人不甩保護令時的處置作為及社工人力的增加規劃。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關注高風險評估量表(TIPVDA)的執行準確性與未解除列管個案的後續處理。
- 探討引用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對家暴加害人實施電子設備監控的實務可行性。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關切馬祖離島地區醫療資源與部立醫院設置評估。
- 建議衛福部協助協調連江縣醫療直升機備用與醫療後送能量。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各部會書面報告流於形式、相互踢皮球,未能掌握基本事實與有效防範。
- 質疑案件辦理超過期限及警方未將驗傷單與評估表附入卷證的行政疏失。
黃捷 立法委員
- 指出強制處遇比例過低,無法有效約束高風險恐怖情人。
- 質疑第一線警察調閱家暴資料庫的權限受限,導致未能將完整暴力史提供給檢察官。
- 建議參考歐洲國家作法評估電子監控設備的必要性。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部門面對接連發生的悲劇僅以「研議」回應,缺乏積極作為。
- 指出社政體系與司法單位在橫向聯繫及資訊架接上仍有明顯落差。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關注預防性羈押及刑事訴訟法科技設備監控在實務上的適用困境與突破方式。
- 質疑法院審理保護令時未附上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量表的疏失。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追問加熱菸審查通過後的上市時程與審查標準依據。
- 關注美國可能對藥品課徵高額關稅對國內製藥業出口的影響。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批評保護令核發後缺乏對加害人的有效控制與安置,導致保護令形同催命符。
- 要求司法院檢討保護令核發內容失衡及縮短核發時程。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重大家暴加害人有自身困境,單靠一紙民事保護令無法治本。
- 引用研究數據說明違反保護令比例偏高,且加害人可能轉為精神或其他方面騷擾。
- 質疑實施電子監控在現有人力、經費與法源上面臨的巨大挑戰。
陳瑩 立法委員
- 指出監察院調查報告顯示各類保護令核發時間過長,暴露出司法院審查效率不足。
- 建議針對跟騷法書面告誡後再犯規定進行細緻化區分,取消特定態樣的2年再犯限制。
相關人員回應
邱泰源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表示民事保護令對八成加害人有嚇阻成效,但針對其餘兩成高風險個案必須跨部會再精進。
- 承諾一個月內召集司法院、法務部與警政署研商是否增設電子監控條款及相關配套。
- 強調衛福部將持續督導地方落實危險評估、多元庇護安置及社安網人力布建。
張秀鴛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
- 說明現行家暴通報與危險評估機制(TIPVDA)的運作與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之召開情形。
- 指出被害人安置除庇護所外,亦提供旅宿業連結及租金補貼等多元服務方案。
- 坦言相對人服務在缺乏強制力情況下,約訪與輔導確實面臨實務困難。
鍾廳長宗霖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說明113年度保護令收案與核發數據,並分析開庭審理、社工訪視及處遇鑑定等法定程序導致核發時程較長的因素。
- 提出司法院的檢討作為,包括立即分案、高風險案件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強化安全通道與雙向遠距隔離訊問。
- 支持針對極高風險暴力加害人參酌國外立法例研議電子監控。
張曉雯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檢察官聲請羈押需符合法律要件及具體事證,並強調檢察機關對家暴與違反保護令罪向來速查嚴辦。
- 指出新北個案因當時卷內未完整呈現前期通報紀錄,致檢察官未達羈押心證,已通令各地檢署加強教育訓練與筆錄詢問細節。
- 表示刑事科技監控目前主要針對被告防逃,若要延伸至保護被害人需配合衛福部家暴法政策規劃與修法。
廖美鈴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說明警方執行保護令的SOP,包含到場告誡、安全通報及高風險個案通報機制。
- 表示若有科技預警系統即時掌握加害人接近,將對被害人安全提供更即時的保障。
- 承認部分案件因非家防官受理或資料未及時串接,導致未完整提供過往家暴紀錄給檢察官。
張榮興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表達照顧警察同仁福利與改善超時工作狀況的立場。
許嘉倩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副司長
- 說明校園針對家暴及目睹家暴學生的24小時通報機制、三級輔導及就學安全計畫執行方式。
相關後續
- 衛福部將於一個月內召集司法院、法務部與警政署,針對家暴高風險加害人是否增設電子監控條款進行跨部會研商並提出報告。
- 司法院將針對保護令核發時效及相關審理流程進行檢討,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警政署與衛福部將針對家暴資料庫權限與第一線通報勾稽落差進行檢討改善。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等案
核心議題
建構多元化與制度化之托育服務體系,審查托育人員資格、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定位與管理、托育收退費標準及托育機構設立規範。
相關爭議
-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是否具備行使公權力之法源依據及相關管理評鑑機制。
- 居家保母檢查是否需要不經事先通知(不約訪),以及是否會對到宅托育造成民怨與執行困擾。
- 托育人員緊急傷病處理原則與SOP的具體規範方式。
立法委員發言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關注居托中心行使公權力之證件與權限規範。
- 質疑訪視輔導與檢查在不事先通知上的實務區分與可能衍生的頻率問題。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建議在法條中明定檢查得不經事先通知,以協助居托中心訪視員進行無預警訪視保障幼兒權益。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建議在居托中心職責中加入評鑑,並讓相關評鑑與裁罰資訊透明公開供家長查詢。
黃捷 立法委員
- 主張將保母違規記點制度納入法條,建立明確的保母退場機制。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調居托中心作為準公權力執行機構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並明確規範政府管理責任。
- 主張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全國一致的緊急傷病救護原則與SOP,而非交由保母自行判斷。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釐清居托中心的定位與輔導監督強度,並對緊急傷病處理原則審慎研議。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主張托育機構與居托單位的監督評鑑結果應透明揭露。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十一條針對托育專業人員資格規範,避免加入不預警檢查等容易造成困擾的字眼。
鄭天財Sra 立法委員
- 針對托育專業人員登記與子法授權範圍提出文字修正建議。
相關人員回應
周道君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代理署長
- 說明草案將居托中心定位為協助地方政府執行公權力的行政助手,並規劃納入保母違規記點制度。
- 說明托育收退費標準將由中央訂定調整原則,並透過中央諮詢會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
- 針對緊急傷病處理原則與委員交換意見,並同意針對部分保留條文與爭議文字進行修正與整合。
呂建德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說明居托中心之公權力委託關係與中央對地方管理要點的一致性原則。
陳參事信誠
- 說明定型化契約違約之消保法相關適用規定與企業經營者定義。
汪參事南均 法務部參事
- 說明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違規之限期改正與罰則適用範圍。
相關後續
- 部分條文(如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等)經討論後保留,由行政部門與委員意見整合後再行審查。
- 其餘已達成共識之條文照案或修正通過,未竟部分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7201
- 卷/期/冊
- 114/72/1
- 發布日期
- 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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