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醫療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8-13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醫療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舉行公聽會,聚焦探討是否開放法人成為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以利資金募集與永續經營。與會的學者專家與醫療院所代表多數支持適度開放並建立防弊機制;衛則政務次長林靜儀則指出可能衍生過度營利侵蝕本業、金流難控管與外資中資入主等疑慮,衛福部將研議政策調適之可行性。
討論事項一
審查「醫療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探討是否應刪除醫療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法人不得為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之限制,以協助私立醫院與醫療社團法人籌措資金、因應高齡化及科技設備成本上升等永續經營挑戰。
- 評估開放法人成為社員後,如何兼顧醫療產業發展與防範資本過度營利及外資、中資介入之風險。
相關爭議
- 放寬法人投資與防範資本過度營利:部分與會代表認為開放法人投資有助於引進民間資金改善醫護待遇並汰換高價醫療設備;衛福部則擔憂營利性法人入主後可能透過關係企業高價採購與租賃,侵蝕醫療本業資源。
- 資金來源控管與國安風險:衛福部擔憂開放後外資或中資可能藉由法人投資取得醫療社團法人所有權,影響醫療產業與民眾就醫權益;部分代表則認為可透過銀行洗錢防制、投審會審查與最終受益人(UBO)揭露來進行源頭把關。
- 經營權掌控與內部治理:部分與會者擔心法人介入可能導致經營權之爭或惡化家族治理,亦有意見建議透過限制法人董事席次、不得擔任董事長及比照長照法人規範來確保醫療專業主導性。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指出醫療社團法人在健保總額制度、支付標準偏低與原物料成本高漲下面臨沉重經營壓力。
- 提及日本實施一百年仍堅持大商社不得設立醫院之制度,並提醒需審慎評估開放營利單位進駐可能產生的後遺症與經營權旁落風險。
盧縣一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刪除法人不得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之規定,並於第五十條限制法人董事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且不得出任董事長。
- 主張應從事前審查、事中監督及事後課責三個層面建立嚴謹監管體系,以在活化醫療產業的同時守住醫療公益性與專業性。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強調未來應透過各種管控與監理方式讓醫療服務利益極大化、碰到風險極小化,推動醫療正向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林靜儀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說明醫療社團法人及地區醫院在社區醫療與公共衛生體系中擔任銜接基層與區域醫院的重要樞紐。
- 指出開放法人得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可能產生過度營利侵蝕本業、金流無法管控(外資及中資疑慮)、影響就醫權益及面臨外國商會壓力等影響。
- 表示將會同其他財稅主管機關研議政策調適之可行性,並在法規鬆綁同時確保盈餘與營運經費確實回到第一線醫療人員身上。
楊惠閔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專門委員
- 說明依照兩岸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第三地公司來臺投資須事先申請許可。
- 表示醫療社團法人引進外資或陸資成為社員之規範,經濟部尊重衛福部的評估與考量。
相關後續
- 衛福部將針對開放法人擔任醫療社團法人社員所可能產生的金流管控與營利侵蝕等影響,委請專家學者討論並研議政策調適之可行性。
- 本次公聽會意見與書面資料將彙編成冊,分送立法院全體委員及相關部會與會代表作為審查特定議案之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7202
- 卷/期/冊
- 114/72/2
- 發布日期
- 2025-09-0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