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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區劃程序法草案及住宅法修正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8-11

LawTrace 法律歷程:行政區劃程序法、住宅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區劃法草案」及「住宅法」修正草案等議案。會議中針對「行政區劃程序法」之名稱、主管機關、發動程序、審議期限與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等條文進行逐條審查與協商。部分條文達成共識照修正動議通過,其餘關鍵條文則保留待後續協商,並決議下次會議於周四續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區劃法草案」等2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區劃法草案與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聚焦於法案名稱定為「行政區劃法」或「行政區劃程序法」之定位差異。
  • 討論行政區劃發動程序、公民參與機制、審議機關組成、期限規定及原住民族地區權益保障等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定位:牛煦庭等委員主張維持「行政區劃法」,將實體與程序納入;張宏陸等委員及內政部則主張改為「行政區劃程序法」,專注處理行政區劃之程序規範,避免範圍過大難以執行。
  • 公民參與與民意調查門檻:牛煦庭委員主張應落實書面或網路陳情與強制辦理民意調查;民進黨修正動議則認為應保持彈性,避免行政機關負荷過重或限縮其他陳情管道。
  • 原住民族權益與關係部落參與:高金素梅委員與原民會針對原住民族地區、關係部落代表及諮商同意權於法條中之明定方式與定義範圍產生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主張法案名稱維持「行政區劃法」,並於法條中納入更詳細的影響因素與公民參與機制。
  • 認為應強制辦理公民民意調查以提升行政區劃正當性。
  • 強調原住民族地區及關係部落代表意見納入審議程序之必要性。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主張將法案名稱改為「行政區劃程序法」,專注處理程序規範以免法案範圍過於龐大。
  • 認為法條規範不宜過細,應保留彈性,避免限制人民其他陳情管道並考量行政機關負荷能力。
  • 支持延長審議與核定期限,確保實務執行可行性。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指出黨團版本將行政區劃定性為程序法,並希望更周延地將公投等概念及核定前後程序納入討論。

黃捷 立法委員

  • 認同法案名稱應先確立為程序法,以專心處理程序問題,避免討論發散至實質劃分細節。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擔憂若直接修訂行政區劃法可能導致每年頻繁辦理公投或大幅更動戶政地政系統,應以程序規範為主並由機關審慎提出。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區劃法若能完整涵蓋程序與實體規範亦可行,並指出牛煦庭委員版本之列舉事項具有彈性。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堅持原住民族地區之權益保障及部落代表意見應明確寫入法條中,不應僅放在說明欄或以「必要時」帶過。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支持將法案名稱界定為「行政區劃程序法」,以程序處理為主較為妥適。
  • 指出地方自治事項與災害防救、財政等若過多納入區劃考量恐造成掛一漏萬或窒礙難行。
  • 提醒調整行政區劃尚須考量選罷法公告及居民戶籍改換等選務程序,作業時間需具備彈性。

鄭英弘 內政部戶政司司長

  • 說明內政部對於法案名稱與部分條文修正持支持態度,並指出民眾陳情數量龐大若強制要求於60日內回復並公告在行政上難以負荷。
  • 建議依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層級分別規範審議與核定期限。

杜張梅莊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原基法已訂有諮商同意程序,若於程序法中再行規範應注意程序繁雜度。
  • 建議對「關係部落」之定義與範疇應於行政範圍內明確界定以避免實務困擾。

張正輝 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說明修正動議增列排除預算流用限制及調整預算送達期限之規定,可給予新設地方自治團體更多預算執行彈性。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暫照張宏陸等人修正動議通過,定名為「行政區劃程序法」。
  • 第一條至第四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暫照張宏陸等人修正動議通過。
  • 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等條文保留,交由委員與行政機關後續再行協商討論。
  • 決議下次會議於星期四上午9時繼續開會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等40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依議程排定未實際進行住宅法修正草案之逐條討論,重點集中於第一案行政區劃法草案之審查與協商。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依會議程序安排,住宅法修正草案之審查進度待後續會議再行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47202
卷/期/冊
114/72/2
發布日期
2025-09-04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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