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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區劃法草案與住宅法修正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8-14

LawTrace 法律歷程:行政區劃程序法、住宅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區劃法草案」與多版本「住宅法」修正草案。針對行政區劃法,逐條協商通過保留條文,確立行政區劃之評估因素、公民提議權、公展公聽會程序與原住民族權益保障,並決議由行政院於115年7月1日前實施;針對住宅法修正案,則聚焦於社會住宅弱勢比率、少子化婚育宅規劃及安置戶權益等核心議題進行廣泛討論,部分條文保留並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區劃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行政區劃草案之保留條文逐條協商。
  • 強化行政區劃過程中的公民參與、資訊公開及原住民族權益保障。

相關爭議

  • 行政區劃評估因素納入族群特性與生活圈:爭辯是否應將原住民族特性與人文歷史脈絡納入法定考量因素,最終共識增列相關條文。
  • 人民與團體之提議權與行政程序:討論是否應於母法中明定人民或團體得提議擬訂行政區劃計畫,以及相關程序如何與行政程序法及子法銜接。
  • 民意調查之強制性與適用範圍:針對公展與公聽會後是否強制辦理公民民意調查,討論因城鄉規模差異應賦予行政機關適度裁量權。
  • 審議會中原住民代表比例:針對審議會成員中原住民族專家學者及當地部落代表之名額比例,就是否明定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展開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主張行政區劃應納入都會區、生活圈或生態圈歸屬及族群特性等考量。
  • 強調人民應有主動提議擬訂行政區劃計畫之權利,並應規範完善之公民參與程序。
  • 主張行政區劃計畫研擬前應廣徵意見,且審議會相關資訊應全面公開透明。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強調行政區劃劃設必須充分考量原住民族之族群特性、人文歷史脈絡與集體生活型態,以維護原住民族空間權與發展權。
  • 主張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專家學者及當地部落代表應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母法規範不宜過於瑣碎如施行細則,建議將細部作業規定交由子法規範。
  • 支持公聽會應強制辦理,但民意調查部分考量規模差異,建議於必要時得辦理。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贊成強化公民參與方向,但建議條文用語應與現行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規順暢銜接,避免法條過度繁瑣。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關注人民提議權與行政機關後續作業規範之可行性與簡明性。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質疑民意調查若僅規定於必要時辦理,恐流於形式,主張應確保民意落實。

相關人員回應

吳堂安 內政部常務次長

  • 說明人民建議權依現行行政程序法本可提出,若於母法中贅述程序恐過於細瑣,建議授權於相關子法規範。
  • 表示針對行政區劃規模大小不一,公民民意調查應視實際需求彈性辦理,不宜硬性規定全面普辦。
  • 建議行政區劃程序法施行日期可配合子法研訂時程,允於115年7月1日前實施。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說明人民或團體提議在法制上屬提出建議性質,不具強制拘束力,相關用語與行政程序法配合可行。

鄭英弘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行政區劃計畫研擬一向會廣徵意見,但因應各行政區特性,徵詢形式可具備彈性。

相關後續

  • 行政區劃法草案保留條文經逐條協商達成共識,修正通過。
  • 明定行政區劃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並將族群特性、人文歷史脈絡及生活圈歸屬等納入考量因素。
  • 確立人民或團體得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行政區劃計畫建議之權利。
  • 明定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專家學者及當地部落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於115年7月1日前實施本法,內政部應儘速研訂子法並每三個月向內政委員會報告進度。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等40案

核心議題

  • 社會住宅弱勢戶與一般戶比例之調整。
  • 少子化危機下增列育有未成年子女或青年婚育家庭優先入住資格(婚育宅)。
  • 區段徵收與都市更新拆遷戶之社會住宅安置機制。

相關爭議

  • 弱勢戶比例與育兒家庭之排擠效應:委員提案提高弱勢比率至50%或自一般戶中劃出一定比例給育兒家庭,內政部憂心恐排擠現有經濟及社會弱勢戶之權益。
  • 婚育宅補助對象與條件界定:針對應擴及未滿12歲兒童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一人以上、或針對新婚及學齡前幼兒家庭提供特定承租比率,各方意見紛歧。

立法委員發言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因政策變遷或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更等導致原定補償方案無法落實之住戶,主管機關應提供社會住宅予以安置。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建議於社會住宅入住資格中增列育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上者之保障。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主張將育有未成年子女(如未滿12歲子女)之家庭自弱勢比例中獨立,於一般戶中劃定一定比率優先入住,以減輕年輕父母負擔並鼓勵生育。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主張將經濟或社會弱勢承租比例由現行至少40%提高至50%,並擴大育有未成年子女者之入住支持。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青年婚育家庭之住宅協助機制,減輕青年生育負擔。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主張弱勢承租比例提高至50%,並應強化中低收入及弱勢戶之優先保障順序。

相關人員回應

吳堂安 內政部常務次長

  • 表示內政部支持推動青年婚育家庭之居住協助,建議可從一般戶額度中微調5%至8%作為婚育宅比率,但不宜動用現有40%弱勢保障額度。
  • 認為區段徵收安置戶已透過既有補償與地方政府規劃處理,若全面直接納入社宅安置仍需審慎評估土地與資源分配。

歐正興 內政部主任秘書

  • 說明若將育有未成年子女條件放寬至一人以上,符合資格戶數將大幅暴增至213萬戶,恐嚴重排擠現有12項弱勢族群的名額。
  • 建議婚育宅定義可針對結婚兩年內無子女或育有6歲以下學齡前幼兒之家庭,從非弱勢之60%額度中提供一定比率承租。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第二條不予處理,維持原條文。
  • 第四條有關社會住宅資格、育兒家庭比率及安置戶等修正動議因意見尚待整合,保留並擇期繼續審查。
  • 其餘條文另定期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47202
卷/期/冊
114/72/2
發布日期
2025-09-04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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