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8-14
LawTrace 法律歷程:青年基本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青年基本法草案」共41案。會議針對青年定義、主管機關、公共參與機制及各項青年權益與福利政策等核心條文進行逐條審查與廣泛討論。朝野立委與列席官員就青年年齡範圍、國發會與教育部之權責分工、十八歲公民權、世代正義及青年參政等議題深入交換意見。部分條文經表決或協商後保留,其餘條文修正通過或照案通過,全案需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青年基本法草案」等41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青年基本法草案」共41案。
- 討論青年之年齡定義、中央主管機關歸屬、青年公共參與機制及跨部會協調機制。
相關爭議
- 主管機關歸屬:朝野立委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應為教育部或國家發展委員會持有不同意見。
- 青年年齡範圍:各版本對於青年的起訖年齡有 15 歲至 45 歲不等的建議,引發關於資源分配與涵蓋對象的辯論。
立法委員發言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增列「落實世代正義」。
- 主張將國民年金、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權利納入第四條之一,以實踐 18 歲公民權。
葛如鈞 立法委員
- 建議將青年的年齡上限擴大至 45 歲,以應對人口平均餘命延長與科技發展趨勢。
- 主張在立法宗旨中納入對數位科技發展與數位素養之重視。
劉書彬 立法委員
- 主張將本法主管機關定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因其具備管制考核與跨部會協調功能。
- 主張將青年年齡下修至 16 歲,以契合政黨法規定的入黨年齡與實際公共參與。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以教育部作為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並透過行政院青年事務發展會報進行跨部會協調。
- 主張青年的年齡範圍維持 18 歲至 35 歲,以符合現行青諮會與國際多數經驗。
范雲 立法委員
- 關心主管機關之人力與預算是否足以支應跨部會青年政策之統籌與協調。
- 建議增訂各級政府辦理相關青年政策時應進行世代影響評估。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主張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於行政院,以其高度統合跨部會青年事務。
- 強調青年政策應關注城鄉差距與弱勢青年之資源取得。
相關人員回應
鄭英耀 教育部部長
- 表達教育部願意勇於承擔青年基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之責。
- 說明青年的年齡定義維持院版 18 歲至 35 歲,並透過但書條款保有執行彈性。
陳雪玉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署長
- 說明現行青諮會與地方政府青年諮詢組織多以 18 歲至 35 歲為範圍。
- 強調未來若本法通過,將積極爭取相應之經費與員額以落實業務推動。
張富林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處處長
- 說明從組織法職掌來看,教育部負責青年發展與政策規劃,具備明確體系。
- 表示國發會可就計畫資源協調與審議予以支持,但若由國發會擔任主管機關在人力與範圍上恐有考量。
相關後續
- 第二條(青年定義)、第三條(主管機關)、第四條之一(18歲公民權與參政權)及第二十四條(青年發展基金)保留送朝野協商。
- 其餘條文經修正通過、照案通過或增訂通過。
- 全案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提請院會討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7301
- 卷/期/冊
- 114/73/1
- 發布日期
- 2025-09-1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