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及修正草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8-1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草案,重點聚焦於第一百十六條之二關於註銷護照處分之規範,以及第二百零五條之二至第二百零五條之四關於司法警察發動採尿之程序、許可書送達與救濟途徑。經充分討論並聽取司法院、法務部與警政署等機關意見後,逐條審查達成共識,全案審查完竣並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5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核心議題
檢討並明確化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註銷護照處分之規範,以符合實務執行需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認同法務部與司法院意見,支持羅委員版本以註銷事實行為作為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王梅英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建議採取羅委員版本,因廢止原核發護照處分屬註銷護照之前階段行為,直接明文規定註銷即可。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支持羅委員版本,條文以寫註銷事實行為為主,行政處分則由主管機關為之。
相關後續
- 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照羅智強委員等25人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司法院及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核心議題
- 審查第七十條之一是否維持現行條文。
- 檢討第二百零五條之二至第二百零五條之四關於司法警察發動採尿之程序要件、許可書是否須送達受採尿人及救濟途徑規定。
相關爭議
- 採尿許可書是否需送達當事人:司法院版主張基於人身自由受限制及干預程度,應將許可書「送交」受採尿人以提供高密度的權益保障;行政院版與警政署則主張僅需「出示」許可書與身分證明文件,避免增加第一線執法困擾與行政成本。
- 採尿程序之定性與實務執行:法務部與警政署主張採尿性質類似搜索的許可概念,若強制要求送達許可書將顛覆現行實務作法並影響證據能力。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認為要求第一線檢警執行採尿時須送達許可書給當事人,將造成不必要的行政成本與執法困擾。
- 主張警察出示證件告知時即可起算救濟時間,對當事人訴訟救濟權更有保障。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掌權者本應受到更多制約,站在民眾立場應給予被處分人更多權益保障。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建議司法院與法務部未來應通盤檢討除驗尿外其他侵入性處分之救濟途徑,使其法制趨於一致。
相關人員回應
王梅英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司法院採取「送交」許可書是因為被告人身自由已受拘束且干預程度較高,應採層級化權益保障。
- 表示司法院尊重立法院立法選擇,對於司法院所採版本並不堅持。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支持行政院版本,主張僅需出示許可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即可,因現行實務均為一張票且採搜索許可概念。
- 強調行政院版本具備雙軌救濟機制,既可由檢察官3天內撤銷,亦可在10天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林故廷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贊成行政院版本,認為在逮捕前提下,非侵入性採尿若能簡化程序可減少基層執法負擔,且不損及當事人權益保障。
相關後續
- 第七十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通過。
- 第二百零五條之二依司法院及行政院提案通過。
- 增訂第二百零五條之三依行政院院版(乙案)通過。
- 增訂第二百零五條之四依行政院院版(乙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7302
- 卷/期/冊
- 114/73/2
- 發布日期
- 2025-09-1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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