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審查暨政務人員行政中立專題報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8-1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全體委員會議,邀請相關部會就政務人員應否及如何遵守行政中立原則、選舉罷免期間行政機關之宣導與落實進行專題報告,並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提案之「公務人員考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中聚焦於公務人員重大違失行為免職條件、懲處權行使期間、外籍人士傳票外文譯本之適用性,以及政務人員行政中立規範等議題進行廣泛詢答與討論。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為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及落實重大違失行為零容忍,將職場霸凌、酒駕、性騷擾等納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條件。
- 依大法官釋字第583號解釋,於考績法中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以維護法秩序安定。
相關爭議
性侵害等重大違失僅經有關委員會查證屬實或檢察官提起公訴即予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司法院及法務部認為未經司法審判確定,對公務人員身分權利影響鉅大且難以回復,建議改採停職或懲戒等替代方式。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常任文官與政務官在行政中立規範上存在落差,部分政務官發言及政治動員不當。
- 關切基層公務員考績甲等比例偏低,有肥高官瘦小吏之感,要求提供相關研議成果。
相關人員回應
劉建忻 考試院秘書長
- 說明考試院為配合保障法修正及強化職場霸凌防治,將職場霸凌、酒駕、性侵、性騷等重大違失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條件。
- 說明為符合釋字第583號解釋,依情節輕重訂定懲處權行使期間。
施能傑 銓敘部部長
- 說明政務人員雖非行政中立法直接適用對象,但仍須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中立法第14條有關不得要求所屬違反行政中立之規定。
- 建議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依考試院版本通過。
李釱任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認為考績法草案以未經司法審判確定即對性侵害涉嫌人予以免職處分影響過鉅,建議以停職或懲戒等替代方式處理。
黃世杰 法務部政務次長
- 指出考績法草案有關不能安全駕駛條款未將麻醉藥品等類似物納入恐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 指出考績法草案規定提起公訴後獲不起訴或無罪應撤銷處分之規定與實務不符,因起訴後即進入法院審判。
相關後續
全案交由委員會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針對被告或證人为外籍配偶或外籍人士時,於傳喚傳票中增訂應附該國語言或英文翻譯之規定,以保障其訴訟權益。
相關爭議
司法院與法務部認為現行法院組織法已有通譯制度及多國語言訴訟文書配套,強制規定傳票須使用譯本在實務執行上因國籍難以確認恐生窒礙,且可能與法院組織法規定之文字原則產生扞格。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李釱任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表示法院組織法已針對訴訟文書使用本國文字及例外附記外國語文做整體性規劃,現行實務已提供多種外國語文版本之司法文書,無須在刑事訴訟法中作強制性修正。
黃世杰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贊同保障外籍人士訴訟權益之立法目的,但認為強制規定傳票須附譯本在偵查審判初期無法確定國籍時執行困難,且現行檢察機關已有提供英文傳票及特約通譯協助,建請審慎斟酌。
相關後續
全案交由委員會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7302
- 卷/期/冊
- 114/73/2
- 發布日期
- 2025-09-1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