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等29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8-18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繼續逐條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等29案。本次會議針對托育機構設立許可、離島及偏遠地區互助式托育機構規範、公有不動產租金優惠、監視錄影設備與雲端備份儲存、托育人員消極資格、調查程序等關鍵條文進行深入討論與修正,部分條文達成共識通過,部分條文則因涉及專業資格、行政權責與家長知情權等爭點而保留。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等29案
核心議題
- 托育機構設立許可條件與人員配置之法規授權。
- 離島、偏遠及原住民地區托育服務之彈性與公有不動產租金優惠。
- 托育機構全面安裝監視錄影設備與建置網際網路系統儲存之規範。
- 托育相關人員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之消極資格與違法處置程序。
相關爭議
- 偏鄉托育機構資格放寬:部分委員主張在偏遠及原住民地區應開放具托育專業資格的自然人申設,以解決找不到法人團體承辦的困境;行政部門則考量與教育部幼托法規一致性及實務運作風險。
- 監管雲與監視器保存天數:對於監視錄影設備全面上傳至政府建置之網際網路系統作為雲端備份,托育業者存有隱私與資安疑慮;同時,保存天數與經費補助(應補助或得補助)亦引發討論。
- 違法托育人員與機構之消極資格與調查程序:針對托育機構負責人及人員涉及不當對待、家暴等情事之懲處年限、預防性停職之啟動時效及調查程序,委員與行政部門意見不一。
立法委員發言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詢問署長為何要將第19條授權條文中的「資格與」直接改成「配置」,強調人員資格之重要性。
- 建議在第20條說明欄中補進有關離島、偏遠地區提供臨時托育服務的精神。
- 擔憂個體戶自然人承攬互助式托育機構若因身體狀況中斷時之風險與配套。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指出百人以上企業直接附設托兒機構比例長期偏低,詢問衛福部如何針對互助式機構提供明確指引與誘因。
- 關心托育場所兒少保護通報量逐年增加,詢問居家托育或到宅托育是否適用監視錄影相關規範。
- 建議衛福部正視托育業者資安防護、家長調閱監管雲紀錄之權利及預防性停職調查機制。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原住民部落互助式托育機構除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外,中央主管機關亦應共同補助。
- 針對偏鄉、離島等強者越強、弱者越弱之困境,主張在偏遠地區應開放具托育專業資格的自然人申請,以解決找不到團體承辦之現況。
- 建議將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納入消極資格與行為規範之管制範圍。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百人以上企業設置托育機構執行率低,建議衛福部應聯合勞動部、經濟部跨部會成立專案並設定目標期程。
- 支持行政院版有關監視錄影設備與網際網路系統儲存之規範,並提醒應協助業者降低執行困難。
- 針對托育人員消極資格中「知悉疑似性侵害未通報,致再度發生」之要件提出質疑,認為知情不報之嚴重性應更為嚴格。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舉高雄楠梓托嬰中心違法重開之案例,質詢主管機關對於違法托育機構借屍還魂之實際管束與廢證機制。
- 支持院版監視器保存30天之規定,並關注實務上家長調閱監視器對老師造成的影響與相關配套。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反對將托育機構之管理、監督及檢查責任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執行,認為公權力應由政府落實。
- 主張偏鄉地區應開放居家托育人員或具專業資格者設立互助式托育機構,以落實教育平權。
- 建議強化監視畫面之隨機抽查機制以預防兒虐,並提出調查程序應更完備。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監視錄影設備故障之中斷通報及修復期限明確規範,並強化家長之知情權。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托育機構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設立許可,與單純因個人因素自行歇業者有所區別。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詢問主管機關有關托育機構公告資訊中列出收費金額是否會引起惡性競爭或額外收費問題。
范雲 立法委員
- 建議在調查及處理違法事件時,應明定通知疑似事件所涉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義務。
- 主張主管機關應提供受害者及家長心理諮商、法律協助等專業資源與保護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周道君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代理署長
- 說明第19條將「資格與」改為「配置」是因托育人員資格將統一規範於下一章,並同意酌修授權文字。
- 回應企業設置托育機構比例偏低問題,說明受限於嬰幼兒安全要求須設在3樓以下及空間調度不易。
- 說明監視錄影設備上傳至網際網路系統之設計定位為雲端備份,非即時監看,將協助地方政府建置並與業者溝通。
- 說明針對涉有第三十六條等違規行為之托育人員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人員,後續將配合修正相關消極資格與罰則。
呂建德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承諾將向政務委員回報,並聯合勞動部與經濟部針對企業設置托育機構推動跨部會專案與期程。
- 表達衛福部支持偏鄉地區政策開放,認為可參考個人設立成功案例提供彈性與鼓勵。
- 強調衛福部以兒童最佳利益(CRPD)為最高原則,並說明中央與地方在經費與執行上的立場與協助。
郭芝穎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組長
- 說明現行幼兒園及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辦法規定僅限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設立,針對零到二歲開放個人設立及延伸至六歲之銜接,會後將與衛福部審慎研議。
陳信誠 衛生福利部參事
- 說明加強監督條款中針對同址更換或家族成員未登記卻頻繁出入之機構進行加強監督,是為了防止借屍還魂及保護兒童安全。
相關後續
- 第19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第30條、第36條、第38條、第39條、第41條、第42條、第45條及第46條等關鍵條文保留,交由行政部門與委員進一步研議修正文字後再行審查。
- 其餘如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43條及第44條等條文,多數照行政院提案版本或修正後通過。
- 第四章章名依林淑芬委員提案修正為「人員之資格與義務及托育服務之管理」;林月琴委員及王育敏委員所提增列第四章「互助式托育」不予增列。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7502
- 卷/期/冊
- 114/75/2
- 發布日期
- 2025-09-1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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