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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法部分條文及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8-27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4年8月27日開會,併案審查多位委員及黨團擬具之「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會中主要針對無期徒刑假釋門檻調整、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制度、無期徒刑分級、數罪併罰上限、虐童犯不得假釋以及外籍人士傳喚程序等關鍵議題進行質詢與討論。法務部及司法院等機關列席並發表書面及口頭意見,最終部分法案經討論後決定保留並送黨團協商,相關重大刑法修正案將續行研議。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核心議題

  • 無期徒刑假釋制度之改革,包含提高假釋門檻、增訂法院得宣告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將無期徒刑分級,以及針對重大暴力與虐童犯罪排除假釋適用。
  • 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是否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以及數罪併罰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執行上限之調整。

相關爭議

  •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及國際人權公約有關禁止酷刑之規範。
  • 由法官於裁判時直接宣告無期徒刑級別或不得假釋,是否缺乏明確審查標準與訴訟配套,並對實務運作及法官量刑造成過大壓力。
  • 無期徒刑分級及終身監禁制度對矯正機關之收容管理、基層人力負擔及累進處遇制度所帶來的衝擊。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指出憲法法庭判決不當限縮死刑適用,使無期徒刑假釋成為實質紙上法律,無法發揮嚇阻與懲治效果。
  • 主張將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由25年提高至30年,並明定法院得宣告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且應將假釋權限收歸法院。
  • 批評法務部與行政院承諾推動之修正草案進度牛步,遲未將行政院版本送交立法院審議。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無期徒刑假釋期短且再犯率高,實質形同有期徒刑,無法落實社會防衛與公義。
  • 提案將無期徒刑分為一級(不得假釋)、二級(服刑40年得假釋)及三級(服刑25年得假釋),並將數罪併罰有期徒刑合併執行上限由30年提高至40年。
  • 主張重大暴力與人神共憤之罪犯應永久與社會隔離,罪刑相當。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十年虐童致死及虐待案件頻傳,雖已提高刑度但司法實務仍有輕判與假釋風險。
  • 主張修正刑法第286條,針對犯虐童罪者明確限縮或排除假釋適用,以確保兒童身心安全與司法正義。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擔憂貿然全面實施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將對基層矯正人員的管理與收容負荷帶來巨大風險。
  • 認為重大刑罰制度變革涉及人權、社會安全與監所配套,呼籲應舉辦公聽會並等待行政院版本併案審議。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關切虐童致死案應修法明文規定不得假釋,質疑法務部雖表態贊同卻遲遲未提出行政院正式版本。
  • 呼籲針對微罪或情輕法重之案件(如小額貪污),法務部應推動修法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指出無期徒刑分級及終身監禁制度將徹底改變矯正機關的累進處遇與獄政管理,可能引發獄中管理危機。
  • 強調假釋為刑之執行問題而非刑種,分級制度缺乏分則具體構成要件配合,應審慎聽取各方意見與配套再行修法。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強調虐童案件對社會危害重大,主張修正刑法第286條虐童罪者應明定不得適用假釋,以落實嚇阻效果。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有關不得假釋是否牴觸國際人權公約之禁止酷刑規定,並強調立法者對於假釋制度本具廣泛之政策形成與裁量空間。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建立終身監禁制度,但反對草率倉促修法,主張必須具備院版、舉辦公聽會及完整的法制與實務配套。

相關人員回應

鄭銘謙 法務部部長

  • 表示法務部贊同修法目的,已針對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如故意殺人或殺人未遂)研擬不得假釋條款,相關版本已送行政院審查且即將審竣。
  • 指出針對無期徒刑分級及由法院於裁判時宣告不得假釋之提案,涉及刑罰執行與裁判技術區分、法官裁量標準及新舊法適用,建議須有完整配套。
  • 認同虐童及重大暴力犯罪應予嚴懲,對於不得假釋之立法方向持支持態度。

王梅英 司法院副秘書長

  • 指出無期徒刑分級及法院於裁判時宣告得否假釋,缺乏明確審查標準與訴訟配套,恐造成實務運作窒礙。
  • 提醒終身監禁完全不得假釋可能涉及國際人權公約有關禁止酷刑處遇之討論,建議應審慎評估。
  • 建議假釋審查制度宜在事後執行階段建立審查機制,而非直接於判決時由法官預測。

相關後續

  • 全案經充分討論後,與會委員對於刑法修正草案及假釋制度改革仍有諸多歧見與配套考量。
  • 主席裁示相關刑法修正草案繼續研議,並考慮加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後再行推進。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核心議題

為保障外籍人士之司法近用權與程序保障,傳喚通知書是否應強制加註該國文字或英文翻譯。

相關爭議

強制要求傳喚通知加註外文或英文,是否會因檢察機關或法院不知被告國籍而造成傳喚效力爭議與實務執行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贊成強化外籍人士之刑事基本權保障,並建議法律用語統一採用「外籍人士」,刪除冗餘並列之用語。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考量實務上檢警傳喚時常難以第一時間知悉被告或嫌疑人之外國國籍,若強制規定可能導致程序瑕疵影響訴訟效力,建議保留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王梅英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實務上對外籍人士已透過英文、日文及越南文等實務措施加強保障,若入法強制規定且缺乏彈性,恐因不知國籍而衍生傳喚不合法之程序瑕疵。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贊同司法院立場,認為傳票加註外文若規定過於僵化,將對檢警實務傳喚效力及不知國籍之案件造成執行困境。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47602
卷/期/冊
114/76/2
發布日期
2025-09-19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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