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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及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08-28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第11屆第3會期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及「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會議聚焦於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中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及職場霸凌、性騷擾懲處等條文之修正,並針對政務人員行為基準專法之必要性、主管機關歸屬與適用對象展開廣泛討論。最終考績法相關修正草案審查完竣並提報院會,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核心議題

  • 檢討公務人員另予考績與年終考績之計算方式,以保障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權益。
  • 增列涉及性騷擾、性侵害、跟蹤騷擾、酒駕毒駕及職場霸凌等重大違失行為之專案考績免職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范雲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另予考績之連續任職滿6個月修改為累計6個月,以保障因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公務人員權益。
  • 主張將性侵害屬實、嚴重性騷擾及嚴重職場霸凌等重大違失行為納入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事由。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支持將職場霸凌、性騷擾及酒駕、毒駕等情節重大行為納入專案考績免職規範。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詢問專案考績免職與公務員懲戒法撤職處分在時效與再任限制上的衡平性。
  • 建議未來應針對每年考列丙等之人員研議更積極之輔導或退場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懷敍 銓敘部政務次長

  • 認同育嬰留職停薪人員之另予考績計算方式可朝累計方向檢討,以形塑友善育兒環境。
  • 說明專案考績免職規定之修正係配合保障法之配套修法,將霸凌與性騷擾等行為納入規範。

相關後續

  • 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請銓敘部檢討公務人員多年考列丙等之相關法規。

討論事項二

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評估制定政務人員行為基準專法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 釐清政務人員法制之主管機關應為考試院抑或行政院,以及適用對象是否涵蓋民選地方首長。

相關爭議

  • 主管機關歸屬爭議:考試院主張政務人員動態管理多屬行政院權責,若立專法由行政院擔任主管機關較為適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則表示若有共識願主提法案並會銜考試院。
  • 適用對象範圍分歧:對於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大法官及各級法院院長是否應一律納入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規範,各機關與委員認為仍需斟酌比例原則與權責相符性。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提案制定「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明文規範政務人員行政中立與行為標準,以回應民眾對政府公平專業之期待。
  • 批評部分政務人員配合政治活動且未落實行政中立,強調專法能強化監督力道。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爭取擔任主管機關之立場,並指出現行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函釋遭到法院判決打臉,要求考試院檢討相關函釋。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批評部分政務官員在選舉或罷免期間參與宣講或發表爭議言論,違反行政中立原則。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指出多數民主國家並無政務人員行為專法,相關規範多散見於現行法規中。
  • 支持未來由行政院研議並會銜考試院提出專法草案,並建議透過公聽會擴大社會對話。

相關人員回應

劉建忻 考試院秘書長

  • 說明考試院過去曾多次送出政務人員法草案但因屆期不續審未完成立法,若立委認為有制定專法必要,考試院敬表尊重。
  • 指出政務人員人事主管機關權責涉及考試院與行政院之職權分際,需持續協調。

懷敍 銓敘部政務次長

  • 說明現行政務人員行為義務已分散規範於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及行政中立法等法令。
  • 建議政務人員行為之動態管理適合由行政院作為主管機關,且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是否納入規範宜再審酌。

張秋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務副人事長

  • 指出現行已透過中立法、服務法及選罷法規範政務人員相關行為。
  • 表示若各界有共識制定專法且由行政院主提,行政院願意研議並會銜考試院。

相關後續

本案進行提案說明、機關報告及詢答完畢,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47602
卷/期/冊
114/76/2
發布日期
2025-09-19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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