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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客委會與客傳會業務報告及客語傳承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10-15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古秀妃及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長陳邦畛率員進行業務報告並備質詢。委員們針對客語傳承與教學、客家幣政策、都會區客庄發展、客家聚落與補助等議題進行深入探討,並關注歷史記憶與相關法案進度,會議在順利完成詢答與相關程序後散會。

討論事項一

邀請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同所屬及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客委會及客傳會 114 年度業務報告與施政重點
  • 客語傳承、客家幣發放與都會區客家資源分配

相關爭議

  • 客家幣發放對象限制與都會區適用性:多位立委質疑客家幣限制 18 至 49 歲且僅限 70 個客家重點發展區,導致都會區龐大客家人口及散居鄉親無法適用。
  • 客語認證與學校教育銜接:立委關切年輕世代客語使用率下降及學校師資不足、教育教材與客委會推廣脫節等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指出年輕人客語學習比例未進步反而降低,國中高中缺乏母語銜接機制。
  • 要求客委會針對客語保存與未來規劃提出書面計畫。
  • 建議客委會將嘉義市納入客家戲劇表演等活動補助與推廣對象。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肯定客委會加碼補助新北市客家義民祭文化節經費。
  • 建議放寬伯公照護站設立門檻,讓都會區如新北市也能設置。
  • 詢問客家語言發展法立法進度及與文化部相關研究中心之分工協調。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指出教育部本土語言教材內容較生硬,客委會教材活潑但學校使用受限。
  • 要求客委會主動參與教育部教材編撰並推廣客委會平臺至校園。
  • 建議將「𠊎講客」及客家幣政策擴大至都會等非客庄地區。

黃捷 立法委員

  • 指出以行政區客家人口比例界定客家文化發展區過於狹隘,應納入實際人口數。
  • 質疑客家幣合作店家涵蓋連鎖炸雞與火鍋店,未完全符合推廣客家文化精神。
  • 建議客家青年諮詢委員會資訊應更公開透明。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關注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之續存率及長期經營成效。
  • 建議將新住民的經濟與穩定力量納入客庄創生計畫中。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關注客語認證人數遞減及學校基層負擔,建議避免過度以 KPI 給予地方政府壓力。
  • 建議採用更多元、生活化方式推廣客語普及與應用。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由客委會與公股銀行發行客家認同卡以提供長期優惠與便利。
  • 建議透過廣徵短影音或故事等方式讓全民參與客家文化傳承。

黃建賓 立法委員

  • 指出臺東等非重點區域因人口散居導致客語傳承面臨嚴峻挑戰。
  • 建議參考原民會透過教會宣教模式,結合廟宇祭祀與文化活動來推動客語傳承。
  • 要求客委會全力支持臺東縣客家發展及相關文化傳承計畫。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探討乙未戰爭歷史定位及客家三傑精神之教育與傳承。
  • 質疑客家幣政策效益評估及與過去客庄券之差異。
  • 要求改善客家影音劇觀看次數偏低與行銷宣傳問題。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關心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及海外客家後生交流名額與推廣地區。
  • 提醒客家幣綁定銀行可能產生的數位落差及防範轉售問題。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反映新北市客家人口眾多卻缺乏客家幣兌換消費據點。
  • 建議客委會主動與新北市政府協調籌設客家聚落與聚會所。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指出客家重點發展區調查應縮短頻率以精準掌握語言流失趨勢。
  • 建議客家幣結合特色客家飲食與美食比賽以真正振興客庄經濟。

徐富癸 立法委員

  • 關心財劃法修正導致客委會補助地方活動經費縮減之因應方式。
  • 建議加強屏東特約商店推廣及協助六堆客庄活動經費。

相關人員回應

古秀妃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 坦言客語流失嚴重,將主動結合教育單位、學校與薪傳師提升學習比例。
  • 說明伯公照護站未來研擬非客家重點發展區達 30% 客語使用比例即可納入,並與社團合作。
  • 說明客家幣旨在將學客語與「𠊎講客」商店連結,限制 18 至 49 歲是因該年齡層客語能力比例較低。
  • 說明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與客家語言發展法為兩件事,客家語言發展法預計下會期送行政院審查。
  • 承諾將主動與教育部溝通參與教材編撰,並向學校推廣客委會平臺。
  • 說明客家幣第二階段將評估開放都會區及調整商店類別與年齡限制。
  • 說明財劃法通過後客委會預算減少,將與地方政府研議其他合作方式維持活動規模。

陳邦畛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長

  • 報告客傳會 114 年度執行講客廣播電臺、培育客語傳播人才、發掘國際 IP 與新媒體影像製作等成果。

相關後續

  •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相關機關須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未及答復之質詢事項並副知委員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148302
卷/期/冊
114/83/2
發布日期
2025-11-0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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