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草案與專題報告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10-22
LawTrace 法律歷程:替代役實施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草案及聽取內政部專題報告。會議聚焦於強化替代役備役召集機制、支援花蓮災後復原之執行成效,以及因應近期藝人與不法集團造假病歷逃兵之亂象。朝野立委與內政部官員就加重逃兵刑責、檢討體位區分標準及強化健保資料勾稽防弊等議題進行深入質詢與討論。
討論事項一
邀請內政部就「替代役訓練及備役召集運用」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替代役訓練與備役召集機制之轉型與全社會防衛韌性之結合。
-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情中首度動員替代役備役勤務召集之檢討與精進。
相關爭議
備役替代役首次投入救災之專長分配與工作內容是否適當,引發民意代表質疑首梯次派員協助清理環境未能適才適所。
立法委員發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指出首梯次備役替代役參與花蓮救災被分派至挖土清掃等工作,與志工性質重疊,質疑未適才適所。
- 建議參考現行替代役作業要點,為後備替代役之勤務召集訂定明確指引與分工機制。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修正實施辦法取消退役8年限制並擴大動員規模的依據與必要性。
- 詢問今年備役召集達成率及未來支援國軍關鍵基礎設施之角色定位。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未來在備役召集與全民防衛訓練中,應加強無人機等科技裝備之探勘與情蒐訓練。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肯定中央與地方在備役救災動員的協調成果。
- 建議建立替代役備役專長預先登記平台以利快速調度,並讓防災士資格之役男更貼近並結合基層村里社區。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關注備役召集人數大幅暴增是否為因應兩岸局勢惡化,並質疑參與救災之備役役男是否皆受過對應之演訓召集以保障安全。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肯定替代役納入防災士及強化全社會防衛韌性之方向,並建議結合地方民力與義警消推動防災訓練。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詢問內政部是否掌握全台替代役人力地圖,並建議結合勞動部提供退役役男之就業輔導與博覽會。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說明花蓮備役勤務召集首梯次因時間與配合地方需求以清理災區為主,第二梯次已依專長進行分流,如安排醫師至衛生所義診。
- 強調替代役為兵役之一種,相關演訓與民防訓練係為強化全社會防衛韌性及天然災害應變,並非準備戰爭。
- 針對閃兵亂象表示現行免役率達16%偏高,將會同國防部與衛福部於明年4月檢討並補齊體位標準及健保勾稽漏洞。
沈哲芳 內政部役政司司長兼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主任
- 說明現行替代役基礎訓練已全面納入EMT-1與防災士訓練,今年取得證照人數達13,650人。
- 說明目前針對逃兵案已主動移送133件至地檢署偵辦,並將研議提高相關刑責及修訂BMI與高血壓等免役標準。
相關後續
- 內政部將針對第二梯次備役勤務召集之執行成效與專長分派提出檢討報告並提供委員會。
- 內政部與國防部將於3個月內研議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相關條文,以強化防杜規避兵役及召集之嚇阻力。
討論事項二
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解決部分需用機關未編列經費導致備役召集率過低之問題,改由主管機關內政部主導統籌編列平時演訓經費。
相關爭議
法務部與內政部針對草案中「前列以外之經費」與「各有關機關」之定義與範圍是否包含勤務召集或戰時召集,建議予以釐清以資明確。
立法委員發言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59條,明定平時演訓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內政部及各有關機關依預算法令編列,以擴大召訓規模。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表示由主管機關主導經費編列可擴大各需用機關及地方政府實施召訓規模,惟經費分擔尚須會同會計單位研議。
相關後續
併案與其他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草案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為配合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明定替代役備役役男於非常事變、戰時或平時演訓規避召集之刑事處罰規定。
相關爭議
法務部指出提案對非常事變或戰時意圖避免召集服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後備軍人勤務召集之3年以下刑度不同,需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第55條之5,明定替代役備役役男規避非常事變、戰時召集服勤或平時演訓召集之刑事處罰,以完善召集法制。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認同應杜絕逃避召集以確保兵役公平,針對非常事變或戰時規避召集之刑度,考量與後備軍人勤務召集雷同,建議可比照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後續
併案與其他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草案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針對以金錢或偽造病歷等不正手段規避替代役徵集之行為,提高最低法定刑期以增強嚇阻力。
相關爭議
法務部與內政部認為增訂法定最低本刑為6個月,與現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未設最低本刑不一致,恐影響法規適用之一致性。
立法委員發言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代表民眾黨團提案將規避替代役徵集之最低刑期定為6個月,防止犯罪人以易科罰金了事,確保兵役公平性。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強力譴責造假病歷閃兵行為,支持透過修法將逃兵刑期朝6個月以上5年以下方向修正,遏止逃兵亂象。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關注閃兵案之偽造體位樣態(如高血壓、氣胸等),並建議除法律追訴外,亦可研議要求涉案藝人協助國防或兵役政策宣導。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表示替代役為兵役之一種,相關罰則宜與國防部及法務部採取一致見解,將於三個月內與相關部會研議妥適修法方向。
相關後續
內政部將於三個月內會同國防部與法務部研擬一致之修正版本後送院審議。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8601
- 卷/期/冊
- 114/86/1
- 發布日期
- 2025-11-1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