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及自來水法修正草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10-30
LawTrace 法律歷程: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及「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關鍵基礎設施如海底電纜與管線之保護、故意與過失毀損之刑度區分、罰金標準及執法認定等議題。經朝野立委與行政部門溝通協商,全案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通過1項關於海纜及管道圖資公開與宣導的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明定故意與過失侵害海底電纜或海底管線設施之刑責與沒收規定,以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之安全與嚇阻效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本以確保電纜及管線安全,建議加速審查速度。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失與故意刑度差距過大可能影響嚇阻效果,建議過失刑度適度調整。
- 建議刪除過失條文中不易在刑法上成立的「其他非法方法」文字,以限縮並明確化構成要件。
相關人員回應
賴建信 經濟部次長
- 說明修法旨在針對過去未明確強調的過失行為及海底管線進行規範,並沒收犯罪工具以達嚇阻效果。
- 考量比例原則,過失刑度與故意須有所區隔,建議維持院版以保持與其他關鍵基礎設施法案的一致性。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建議維持院版刑度,以確保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各法案間的均衡性。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針對天然氣海底管線設施研擬明確之保護規範與加重罰則,確保能源供應與國家安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認同行政部門將法條用語統一為「非法方法」,並同意照院版與協商共識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賴建信 經濟部次長
- 建議將委員提案中的「非法行為」統一修正為「非法方法」,與其他法案用語一致。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自來水法第三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規範自來水海底管線設施之破壞防制與相關罰則,並釐清陸上與地下管線適用範圍。
相關爭議
過失罰金金額:楊瓊瓔委員原提過失罰金為 300 萬元,經濟部建議維持院版的 200 萬元以求三法標準一致,經溝通後達成共識。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同意自來水法本次修法範圍暫先聚焦於地底下(含海底)管線,排除陸上管線以求聚焦。
- 同意將過失罰金由原提的 300 萬元調整為 200 萬元,並要求行政部門加強預防宣導。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關注過去自來水管線遭破壞之案例與樣態,詢問過失與故意之比例與認定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謝慶欽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副署長
- 說明近五年海巡署未受理自來水管線受損案件,電信海纜案件平均每年約 8 件,故意與過失約各占一半。
- 以宏泰貨船案為例,檢察官綜合電子海圖、告警信號未開等跡證認定為故意起訴。
張則民 內政部簡任視察
- 說明國際公約要求船舶裝設電子海圖顯示及資訊系統(ECDIS)並購買電子航行圖(ENC),圖資皆會顯示海纜與管道位置,可作為認定故意或過失之依據。
相關後續
- 第三條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條文。
- 第十六條之一不予增訂。
- 第九十七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 1 項要求內政部於海纜七法通過前公開圖資並加強宣導的附帶決議。
- 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8901
- 卷/期/冊
- 114/89/1
- 發布日期
- 2025-11-1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