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與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5-11-04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及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經討論,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及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第七條因施行日期等爭議暫予保留;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六條照內政部版本通過;第二條則在內政部同意將新住民國家考試輔導、社會福利及健康促進等事項納入立法說明後達成共識。
討論事項一
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關於新住民發展署相關業務之條文內容及施行日期。
相關爭議
內政部建議以概括方式規定新住民事務政策,避免條列式掛一漏萬或導致跨部會權責混淆;台灣民眾黨則提案要求明定新住民發展署相關條款於修正公布後3個月內施行,引發朝野與內政部對施行期程與法制體例之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主張內政部組織法修正案中針對新住民發展署的相關條款,應明定於修正公布後3個月內施行。
- 批評行政部門對於新住民相關法規遲未公告實施日期,因此必須在法條中明確訂定時效與時程表來督促執行。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支持內政部以「事務」二字概括條文內容的寫法。
- 詢問內政部是否有足夠時間與人力在3個月內完成相關規範與籌備工作。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支持內政部以概括方式撰寫條文以保持彈性。
- 詢問內政部若要在3個月內完成是否有實際執行上的困難與窒礙難行之處。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針對內政部組織法草案中是否應納入「全國新住民政策」等字眼詢問內政部看法,並關注新住民發展署政策推行之速度。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認為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規範多個署,若僅針對新住民發展署單獨明定3個月內施行,在法制體例上並不需要重複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馬士元 內政部次長
- 建議第五條關於新住民發展署業務採概括性方式規定,避免條列式掛一漏萬或將跨部會合作事項全歸由內政部單一執行。
- 針對3個月施行的提案,建議先予保留彈性,因法制上較少見此立法方式,且相關籌備作業已在進行中。
- 回應「全國」二字之使用,指出內政部除警察及消防組織外,其餘組織多未冠上「全國」,宜尊重地方政府差異。
相關後續
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因朝野及行政部門未達共識,予以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二
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之名稱、各條文職掌事項、編制員額與施行日期。
相關爭議
- 新住民國家考試、工作權益保障與社會福利等事項是否應直接明定於組織法條文中,引發委員與內政部關於跨院及跨部會權責劃分之爭論。
- 副署長設置員額應為1人或2人,以及本法施行日期是否應明定3個月內實施。
立法委員發言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新住民國家考試相關事項修正為輔導與培訓,並建議明定廣播電視改為涵蓋範圍更廣的媒體。
- 強調新住民發展署應協助輔導新住民及二代參與國家考試以保障平等權益。
- 堅持第七條施行日期應明定為3個月內以確保行政部門切實執行。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認同國家考試屬於考試院職權,不宜直接放入內政部組織法條文中,建議可改納入立法說明。
- 支持第一條及第二條採納內政部具彈性之版本。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新住民國家考試事項應回歸考試院執掌,三級機關若特別掌管考試恐有權力衝突,由考試院專責更為適當。
- 支持第一條採用內政部版本。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關注新住民發展署規劃之百項業務及4個組別是否完整涵蓋各項職掌。
- 建議應明確規範新住民廣播電視之規劃與發展,而非僅限於補助。
相關人員回應
馬士元 內政部次長
- 說明考試屬於考試院職權,社會福利與健康促進則屬衛生福利部全體國民權責,若列入內政部組織法恐造成院際及部會權責扞格。
- 指出依組織規模約100人之機關,副署長以設置1人为原則以維持內部衡平性。
- 同意將新住民國家考試輔導、培訓、社會福利推動及健康促進等重點工作納入第二條之立法說明中。
- 針對新住民身分進用規定,建議維持編制表訂定,避免與現行憲法規定之人民考試與服公職權利產生扞格。
張秋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表示人總贊成內政部規劃,規模約100人之機關(如新建置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均為設置副首長1人,以維持組織衡平性。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按照內政部所提條文版本協商通過。
- 第二條在內政部同意將新住民國家考試輔導、社會福利推動及健康促進等事項補充納入立法說明後達成共識。
- 第七條關於施行日期之規定予以保留送院會處理。
- 其餘條文按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9101
- 卷/期/冊
- 114/91/1
- 發布日期
- 2025-11-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