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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國家公園法及地質法修正草案朝野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5-11-13

本次黨團協商聚焦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立委所提之光電四法修正草案,針對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國家公園法及地質法等條文進行審議。在野黨主張應將光電設置的敏感區域與規模限制由子法提升至母法,以加強環境保育並防止濫墾弊案;執政黨及行政部門則認為應回歸環評法子法及各該作用法滾動檢討,且修法將喪失彈性並對綠能發展造成不利影響。經多輪討論,朝野無法達成共識,全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議是否將太陽光電開發之環境影響評估門檻與敏感區位規定由子法提升至環境影響評估法母法。

相關爭議

民眾黨與國民黨主張現行行政命令漏洞百出、修法牛步,應提高至母法以加強監督;民進黨與行政部門則認為應維持子法彈性,隨時透過認定標準滾動檢討,且過嚴之母法規範將不利於國家綠能發展及企業RE100需求。

立法委員發言

張啓楷 立法委員

  • 指出光電開發造成嚴重環境破壞與火災等爭議,環境部長期不作為。
  • 主張將光電環評門檻與脆弱敏感區域明確規範於母法第五條中,以補足子法漏洞。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認為將光電單獨拉至母法規範不合體例且失去彈性,應回歸子法並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
  • 強調綠能發展對國內企業達成RE100目標及半導體產業至關重要,不應因修法造成綠能發展困境。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支持民眾黨提案,批評現行光電開發造成土地亂象,應透過環評法嚴格規範國家公園、風景區及特定農業區等敏感區域。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部門過去在環評審查及光電防災管理上失職,缺乏風險預防機制。
  • 主張必須將認定標準提升至母法位階,避免標準因政權更迭而隨意變動。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黨將自身多項環評法提案置於委員會不審,卻配合民眾黨逕付二讀,有規避充分討論與黑箱立法之嫌。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指出衛環委員會多次要求環境部加強光電規範未果,且經濟部與環境部對於光電板序號管理說詞反覆。
  • 強調環境部延宕多時未採納加強限制的做法,因此支持透過母法修正解決問題。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部門每兩年修訂一次子法的速度太慢,且無法有效遏止光電板亂象。
  • 支持將環境影響評估做得更嚴格,以填補現行法規漏洞。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宏 環境部政務次長

  • 指出環評認定標準30年間修訂15次,且民眾黨提案內容大多與今年1月公告之認定標準大同小異。
  • 強調認定標準具技術性需經常修法,放在母法將缺乏彈性,建議留在子法並透過草案預告廣納意見。
  • 指出若規定無論任何區域設置達2萬瓩或10公頃即須環評,標準比日韓更嚴格,將對綠電發展不利。

賴建信 經濟部政務次長

  • 表示世界各國均高度重視綠能發展,將光電視為低強度開發,臺灣產業出口極需綠電以達成RE100目標。
  • 指出山坡地濫墾與廢棄物已有水土保持法及廢棄物清理法規範,且經濟部已與高檢署建立平臺防制違法。
  • 說明環境部每年皆會召集利害關係人針對認定標準滾動討論,較母法修正更能與時俱進。

相關後續

  • 朝野無共識
  • 本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二

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是否得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及其環評與面積限制規範。

相關爭議

提案委員主張國家風景區景觀及生態遭受嚴重破壞,應明定不得設置大型光電或應嚴格經環評與面積限制;民進黨立委則質疑全面禁止過於絕對,且風景區範圍廣大,不應一概而論阻礙綠能發展。

立法委員發言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指出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等處遭光電板嚴重破壞,造成不可回復的視覺衝擊與生態浩劫。
  • 主張明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不得設置大規模太陽光電系統。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指出雲嘉南風景區面積廣大,並非全部都是敏感區,不宜全面一概禁止。
  • 質疑修法版本在全面禁止與環評之間的標準模糊,恐衍生其他產業弊案。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批評環境部環評審查未嚴格把關,且過往政策過度傾斜鼓勵光電開發而忽略防災與環境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陳玉秀 交通部觀光署署長

  • 說明現行依環評認定標準子法規定,位於國家風景區申請開發或累計開發面積1公頃以上者皆須進行環評。

相關後續

  • 朝野無共識
  • 本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三

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國家公園區域內是否得設置再生能源設施或太陽光電系統。

相關爭議

提案委員主張國家公園以保育為優先,應明文禁止設置大規模再生能源設施以保護生態;民進黨立委則認為國家公園法現行條文係規範遊客行為,且全面禁建恐影響山區部落居民設置屋頂微電網等自用需求。

立法委員發言

林倩綺 立法委員

  • 借鏡日本濕地開發失控案例,強調國家公園任務在於保育而非開發,大型光電會破壞地形水文與生態。
  • 主張國家公園內應全面禁止再生能源設置,僅允許附屬既有管理設施之極小規模自用設備。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指出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原意係規範人的違法行為,納入禁設光電規定有違法體例。
  • 強調應兼顧國家公園內合法私有建物居民建置屋頂微電網的自主用電需求,不宜全面剝奪。

張啓楷 立法委員

  • 抨擊執政黨護航光電弊案,主張國家公園及風景區應嚴格限制面積並落實環評,以遏止生態破壞。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環評認定標準給予主管機關太大裁量空間,若未來首長同意恐使光電進駐合法化,因此有必要修法嚴格禁止。

相關人員回應

王成機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署長

  • 說明現行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土地管制規定中並未正面表列太陽光電,故原則上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光電。
  • 澄清國家公園內現有山屋或管處屋頂等附屬建築之自用太陽能光電,依建築相關法規屬自用附屬設施,係被允許的。

相關後續

  • 朝野無共識
  • 本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四

地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地質敏感區域內是否得設置地面型及水域型太陽光電板。

相關爭議

提案委員主張應在地質法中明確規範禁止設置光電板,僅容許小規模設置;行政部門則認為地質法立法宗旨為地質調查與資料管理,光電與土地管制應回歸環評法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主張地質法修正宗旨與其他環境法案一致,應明確規定特定地質區域不得設置光電板,減少行政機關過大的裁量權。

相關人員回應

賴建信 經濟部政務次長

  • 說明地質法立法宗旨為建立地質調查制度、資料管理與研究,與再生能源開發及土地使用管制不同,建議回歸環評法施行細則及範圍認定標準討論。

相關後續

  • 朝野無共識
  • 本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49701
卷/期/冊
114/97/1
發布日期
2025-12-0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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