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勞工保險條例與就業服務法等修法草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11-17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多位委員所提「勞工保險條例」與「就業服務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並進行綜合詢答。會議核心聚焦於勞保基金財務來源與撥補法制化、政府最終支付責任、遺屬請領條件、高齡與原住民勞工權益,以及將新住民等特定對象納入就業服務法促進就業等議題。朝野立委及勞動部等部會官員就相關改革方向、財政影響及可行性深入交換意見。
討論事項一
審查委員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30案
核心議題
- 勞工保險基金財務危機與潛藏負債,以及政府撥補法制化與最終支付責任。
- 勞保各項給付條件、請領年齡、遺屬撫養條件及貸款強制執行限制之檢討。
相關爭議
- 政府撥補金額與財政紀律:朝野委員主張將每年撥補金額不得低於1,000億元入法,主計總處與勞動部則依財政紀律法第7條認為不宜增訂固定經費額度。
- 遺屬年金請領條件:多位委員提案刪除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請領遺屬年金須受被保險人扶養之條件,勞動部及法務部則引用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強調其屬所得替代性質,放寬恐增加財務負擔並與保險意旨不符。
立法委員發言
林國成 立法委員
- 主張將政府撥補法制化(修正第六十六條),並將政府最終給付責任予以法制化(修正第六十九條)。
- 指出勞保財務黑洞源自臺灣省政府凍省時移交僅有業務而無財務,呼籲立法保障千萬勞工權益。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主張將政府撥補及最終支付責任入法,以消除千萬勞工對破產的恐懼。
- 指出勞保基金收支短絀持續惡化,除短期撥補外,執政黨應提出永續的勞保年金改革方案。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主張刪除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中受其撫養的限制,並增訂遺屬指定權。
- 建議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納入15歲至29歲青年,以確保其就業權益。
林倩綺 立法委員
- 針對60歲以上繼續工作的勞工,提議每年可累計一個月老年給付,不受上限5年限制。
- 認為此舉可緩解勞動短缺、保障高齡就業勞工,且對財政影響有限。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主張修正第六十六條將政府撥補納入基金來源並法制化,解決潛藏負債暴增問題。
- 主張修正第六十九條明確增訂勞保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洪申翰 勞動部部長
- 表示勞動部在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的政策立場上秉持開放態度,將共同討論以利大院審議。
- 針對固定撥補金額入法一節,考量財政紀律法第7條規定,建議不予明定固定經費額度。
- 針對擴大投保、放寬給付時效、刪除加保日數限制或放寬遺屬請領條件等提案,因涉及制度穩定及加重財務負擔,建議審慎研議。
陳美女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
- 指出遺屬津貼性質為所得替代,依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應以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非屬遺產。
- 說明原住民提前領取老年給付等提案,應考量勞保基金公平性及避免老年生活保障不足的問題。
相關後續
- 說明及詢答完畢。
- 勞工保險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委員及黨團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12案
核心議題
- 將新住民、青年及離島地區居民等族群納入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之特定就業促進對象。
- 強化對新住民及特定對象之就業協助、職場適應訓練及就業後追蹤輔導機制。
相關爭議
青年是否納入特定對象:勞動部認為青年失業主因在於經歷不足或職涯方向不明,若全面納入恐與中高齡、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形成就業機會排擠,允宜審慎評估。
立法委員發言
涂權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新住民納入就業服務法母法中之特定促進就業對象,要求主管機關訂定計畫協助排除就業障礙。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說明,主張將新住民明確增列為第二十四條就業促進計畫對象,以反映臺灣真實社會需求。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未成年人明確列為就業促進對象,以完整照顧逆境少年、司法少年及弱勢家庭打工學子之就業需求。
相關人員回應
洪申翰 勞動部部長
- 說明勞動部已配合新住民基本法意旨,核定一定範圍之新住民為第10款就業促進對象,將配合施行日期同步公告。
- 針對將青年全面納入特定對象表達審慎態度,憂心對其他弱勢群體產生排擠效應。
- 對於增列新住民適應工作環境、訓練及就業後追蹤訪問等提案表達敬表同意及尊重。
相關後續
- 說明及詢答完畢。
- 就業服務法相關修正草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49801
- 卷/期/冊
- 114/98/1
- 發布日期
- 2025-12-1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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