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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法院組織法、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及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11-20

LawTrace 法律歷程:法院組織法、憲法訴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院組織法、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司法院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朝野委員針對死刑評議簿保存、檢察書類公開時點與範圍、憲法訴訟書狀全文公開及法庭錄音錄影延後播出等議題進行詢答,法務部與司法院針對各項修法與實施辦法提出機關立場與專業評估。

討論事項一

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死刑評議簿之保存期限與明確性規範

相關爭議

法律明文規範與行政規則調整之權衡:提案委員主張應將死刑評議簿永久保存明定於法院組織法以確保明確性;司法院及法務部則指出國發會檔案管理局已修正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死刑評議簿已改為永久保存,實務上已有依循,建請酌予斟酌修法必要性。

立法委員發言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認為死刑評議簿永久保存應明文規範於法律中以彰顯明確性。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認為修法明定死刑評議簿永久保存可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相關人員回應

王梅英 司法院副秘書長

  • 指出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已於114年4月16日修正將死刑評議簿改列永久保存,建請酌予斟酌是否仍有修法必要。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表示死刑評議簿保存期限業經修正為永久保存,本部尊重司法院及大院審議結果。

楊曉雯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主任秘書

  • 說明檔案管理局已於114年4月16日完成基準表修正,將刑事法院判決死刑之評議簿保存年限由10年調整為永久保存。

相關後續

全案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檢察書類(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公開時點與範圍之調整

相關爭議

偵查資訊公開與無罪推定及偵查不公開之衡衡:提案委員主張應於偵查終結後即時公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書以落實公眾監督;法務部與司法院則認為將時間點提前至偵查終結前可能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妨害後續犯罪偵查、違反偵查不公開,且擴及不起訴及緩起訴將影響當事人名譽隱私與訴訟程序參與者權益,建議維持現行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再行公開之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主張檢察機關應於案件偵查終結後即時公開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書,以強化社會公眾對檢察官職權行使之監督並提升司法信任度。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質疑偵查終結即公開起訴書將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並妨害後續犯罪偵查進行。
  • 認為公開不起訴處分書與緩起訴處分書將使未經審判確定之當事人遭受輿論審判,且不利於緩起訴制度助人復歸社會之立法目的。

相關人員回應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表示現行法於第一審裁判後始公開起訴書已為法益權衡之結果。
  • 指出將起訴書公開時間提前至偵查終結前恐與無罪推定原則有違,且可能妨害後續犯罪偵查。
  • 說明將公開範圍擴及不起訴及緩起訴處分書將違反偵查不公開,並對當事人名譽隱私、緩起訴復歸社會目的及檢察行政造成負擔與影響。

相關後續

全案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委員翁曉玲等31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憲法法庭聲請案件各類書狀與附件全文公開之規範

相關爭議

資訊公開透明與審判行政效能之權衡:提案委員認為應全面公開憲法法庭各類書狀全文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並接受全民檢驗;司法院則指出不分書狀種類一律公開將導致網站資訊龐雜、無益於憲法議題思辨,且處理個資遮掩將嚴重耗損大量審判行政資源影響效能。

立法委員發言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主張憲法法庭受理聲請後應在官方網站公開各類書狀全文,以落實司法資訊公開透明並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憲法法庭未落實憲法訴訟法第十七條將聲請書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規定,影響當事人程序基本權。

相關人員回應

王梅英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擴大全面公開各類書狀將因資訊龐雜且涉及個資遮掩而嚴重耗損審判行政資源,影響憲法法庭運作效能。

許碧惠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

  • 說明憲法訴訟法第十七條送達規定之規範意旨,並表示相關個案法律效果由大法官依審職權判斷。

相關後續

全案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司法院函送「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案

核心議題

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之實施方式、時點與配套防護措施

相關爭議

法庭直播與延後播送之權衡與適法性爭議:部分朝野委員與司法院主張為避免即時直播造成輿論公審、影響證人鑑定人及干擾審判公平性,並配合去識別化與變聲變像操作,應採行「裁判宣示或公告後延後播送」之穩健方式;亦有委員對於司法院未全面採取即時直播表達質疑與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院訂定之實施辦法妥善考量防範法庭淪為秀場、避免證人受輿論壓力及落實個資保護。

王義川 立法委員

  • 探討延後播送時若涉及國家安全或未受限制內容之遮蔽機制,建議後續應建立相關評議或防範機制。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指出法院組織法修法意旨雖包含直播與延後播送,但實施辦法一律規定於裁判宣示後延後播送可能過於侷限,期盼司法院再予斟酌。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司法院秉持專業訂定之實施辦法,認為延後播送及限制特寫等規定有助於維護司法人權與無罪推定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王梅英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本辦法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項授權訂定,審酌即時直播可能導致個資外洩、二次濫用及影響審判公正,故於制度初期採取宣示判決後延後播出之穩健方式。
  • 強調本辦法制訂過程嚴謹,並符合母法授權與立法原意。

吳祚丞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 說明法院依職權或聲請進行遮蔽時將兼顧公益與程序完整性,並坦言若遮蔽過多可能需評估是否續行播送。

相關後續

全案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49901
卷/期/冊
114/99/1
發布日期
2025-12-1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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