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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12-17

LawTrace 法律歷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委、黨團擬具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5案。會議聚焦於強化金融端與司法警察機關的防詐協作、擴大警示帳戶凍結與款項發還機制、下修高額詐欺罪門檻、調整自首與自白減刑要件(與被害人調解或和解並於一定期限內全額賠償),以及增訂教唆弱勢者犯罪加重其刑與禁奢條款等議題。經逐條討論與朝野協商,多數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文字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一項。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暨委員王定宇等18人等35案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為打擊詐欺犯罪並落實被害人損害填補,修正詐防條例相關條文,包含強化司法警察機關與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業者之協作與通報機制。
  • 調整詐欺罪之刑責、高額財損門檻、自首與自白之減免刑責要件,並增訂教唆特定對象犯罪加重其刑及禁奢條款。

相關爭議

  • 高額詐欺罪門檻下修爭議:行政院版將現行500萬元下修至100萬元,部分立委提案主張再下修至50萬元,但司法院指出恐導致法扶資源與法院訴訟負荷大增。
  • 自白減刑之條件與期限爭議:部分立委與行政院版主張須於自首或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始得減刑,亦有委員主張放寬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現行減刑門檻過寬,僅憑空口認罪或繳交微薄犯罪所得即可減刑,對被害人極度不公。
  • 主張減刑標準應加嚴,除偵審中認罪外,須加上全額賠償,並於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達成和解之全部金額。
  • 修法可達保障被害人、節省司法資源及落實社會公平正義之三贏局面。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修法核心在於將法律拉回被害人生活現場,讓被詐財產能更確實回到受害家庭手中。
  • 主張將減刑要件具體化、期限化,明定須於一定期限內支付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
  • 增訂協助查獲發起、主持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者得減免其刑,以兼顧被害人權益與溯源效能。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因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裁定將犯罪所得限縮於個人實際獲取之個人所得,導致車手僅繳回微薄分潤即可減刑,違背立法初衷。
  • 主張明確減刑門檻,落實全額賠償,並明定於6個月內給付完畢才可減刑。
  • 區隔賠償責任,若能提供具體事證協助查獲首腦或查扣不法利得者,方得減免其刑。

黃捷 立法委員

  • 建議警政署針對主動凍結帳戶之執行細節與範圍,應透過行政命令或配套措施明確化,避免民眾權益受損。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數發部督導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加強揭露義務並設立在地客服。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支持賦予警方潛在被害人勸阻及相關防詐能力。
  • 關注金融機構接觸疑似被害人時,相關客戶資料是否會被不當用於商業推廣與行銷。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版修正草案文字已相當精進,納入各界意見,支持照院版通過。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針對條文字面規範與實務執行範圍進行詢問與釐清,支持強化打詐法制作為。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反映新住民或移工帳戶遭無端凍結之陳情,建議釐清警示與凍結程序。
  • 針對加重刑罰與減刑期限等條文提出修正動議,盼兼顧實務運作彈性。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指出目前詐騙集團常以不顯示號碼或假冒機關名義亂槍打鳥行騙,要求數發部針對來電號碼溯源與管制進行檢討。

相關人員回應

周幼偉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說明帳戶被設為警示或暫停交易均依據當事人涉案狀況,申訴比例極低。
  • 指出針對潛在被害人已透過縮小高風險對象範圍等作法提升阻詐成效。

張文源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打詐中心主任

  • 說明第七條係針對潛在被害人身分資料提供以進行勸說,第九條則專門針對已受理報案之涉詐帳戶進行暫停交易與警示。
  • 提供今年1月至11月財損級距統計數據,指出超過500萬以上僅占2.21%,100萬以上占10.1%,50萬則達15.74%。

周正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主任秘書

  • 說明金融機構資料運用均受個資法及相關打詐子法嚴格規範,不得超出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特定目的。

王秀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秘書

  • 說明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專法主要針對產業管理,而打詐相關保密及行銷規範則於打詐子法中規範。

顧正德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

  • 指出若將高額詐欺罪門檻從100萬元降至50萬元,將使法扶及法院案件量暴增,對國家財政造成嚴重負擔並拖延訴訟。
  • 建議尊重行政院版本,維持100萬元之門檻。

吳元曜 司法院法官

  • 建議針對教唆弱勢者犯罪加重之條文,參考兒少權益保障法體例,補充「與之共同實施犯罪」等要件文字以求周延。

相關後續

  •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三十條、第五十四條不予修正;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維持現行條文;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不予增訂。
  • 第四十四條修正文字通過(納入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加重其刑之規定)。
  • 通過黃捷委員等人所提附帶決議一項。
  • 本案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需經黨團協商,由召委王美惠於院會時作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150301
卷/期/冊
115/3/1
發布日期
2026-01-09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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