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政府撥補、最終支付責任與債務排除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12-18
LawTrace 法律歷程:勞工保險條例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政府撥補法制化、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定期財務檢討機制以及紓困貸款專戶與債務排除等核心議題進行逐條討論。朝野委員與行政部門就條文細節充分交換意見,最終多項重要修正條文獲得共識通過,並通過兩項附帶決議,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23案及繼續審查共15案
核心議題
- 勞工保險基金財務永續性與政府撥補法制化
- 勞工保險給付政府最終支付責任與定期財務檢討機制
相關爭議
- 是否將基金運用報酬率訂定6%地板保障由國庫補足,勞動部與財主機關認為受市場波動影響不宜訂定,勞資與財政責任引發討論。
- 政府撥補金額與啟動條件之文字表述,涉及財政紀律法不得定定固定金額或比例之限制。
立法委員發言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提出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修正草案,主張將政府撥補法制化、財務定期檢討法制化,維護世代正義。
- 強調勞工保險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國家有義務維護財務穩定並落實社會互助精神。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主張將政府撥補、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及每三年檢討勞保財務明文入法。
- 建議勞工紓困貸款存入專戶以避免被抵押或強制執行,並明定繳清保費及滯納金後始得領取給付。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主張採取雙重入法:政府最終責任入法與撥補入法,以提高政府責任。
- 建議於勞保基金財源增列指定財源撥入,避免公務預算因排擠導致來源不穩定。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呼籲落實政府撥補法制化並確立政府負起最後支付責任,給予勞工安穩未來。
- 強調照顧勞工與健保撥補、公務人員保障精神一致,不應被扭曲為階級對立。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對保證投資收益6%提出質疑,指出金融市場風險高且泡沫化,不應寄望於單一投資收益。
- 認為正本清源之道應全面檢討費率天花板與基金結構,而非完全依賴政府撥補。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支持擴大勞保基金財源挹注,並提出基金報酬率達6%之保證以強化勞工信心。
- 強調撥補條文若無明確規範,恐淪為宣示性意義,應爭取不低於過去年度之撥補金額。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憂心傳統產業就業環境與無薪假衝擊,支持將撥補與最終支付責任提升至法律位階。
- 認為每年保險費收入少於給付支出時由中央政府撥入或補助之作法具可行性。
相關人員回應
陳美女 勞動部保險司司長
- 說明第二十九條修正動議規範紓困貸款開立專戶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勞動部敬表支持。
- 回應第三0條請求權時效維持5年,係配合醫療法病歷保存7年及勞基法相關紀錄保存期限。
- 說明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修正方向,支持行政院版本及將撥補啟動條件與定期檢討明文納入。
洪申翰 勞動部部長
- 表示基金運用局績效良好,但因受國際經貿情勢變動影響,不宜在確定給付制中訂定保證收益率。
- 說明受財政紀律法第七條限制,法條無法明定固定金額或固定比例之撥補。
- 支持將第六十九條精神及相關多元財源納入第六十六條,並落實政府最終支付責任。
羅幸榮 財政部主任秘書
- 指出政府已負最終支付責任,若保證特定收益率恐排擠其他歲出,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並考量整體財政狀況。
黃厚輯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依財政紀律法規定,不建議定定固定經費或保障比率,應以長遠財務健全來看待撥補機制。
相關後續
- 第二十九條修正動議通過,規範紓困貸款專戶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並針對負責人欠費規範暫行拒絕給付。
- 第六十六條修正通過,明定勞保基金來源增列政府撥補金額與其他財源挹注,並規範當年度保費收入少於給付支出時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
- 第六十九條修正通過,明定勞工保險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且中央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定期檢討本保險財務。
- 通過兩項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持續研議各項改革政策,並向行政院積極爭取不低於過去年度撥補金額以續編預算。
- 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0302
- 卷/期/冊
- 115/3/2
- 發布日期
- 2026-01-0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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