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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等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12-22

LawTrace 法律歷程:兒童托育服務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擬具之「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等案。會議針對多項保留條文進行逐條討論與表決,涵蓋托育人員資格、違法事件調查與審議機制、緊急事故處理、托育相關人員訓練及罰則等核心議題。經多方發言與修正,部分條文達成共識通過,部分條文保留待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之逐條審查
  • 托育人員資格限制與違法事件調查審議程序

相關爭議

  • 托育機構及居家托育人員違法事件之調查與審議小組組成代表性與專業性
  • 托育人員緊急事件離開托育處所之定義與配套措施
  • 定型化契約違規之裁罰強度是否應區分個人與機構

立法委員發言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認為調查及審議小組的組成應納入兒童福利與兒少保護等多元代表,以保障兒童最佳利益。
  • 質疑托育人員因緊急事件離開托育處所的定義與通報機制,並強調搶救生命及確保幼兒安全之重要性。
  • 關注托育人員基本救命術訓練之時數、師資及課程大綱的品質控管。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審議小組成員應包含托育人員代表、家長代表及婦女團體代表等,確保審議過程多元周延。
  • 強調托育機構與居家保母在定型化契約違規之裁罰上應有所區分,機構應負擔更重之責任。
  • 提出對於涉及不當對待等違法案件不得進行調處,以避免法律被架空。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醒主管機關在訂定審議小組與調查程序時,應考量地方政府之執行量能與時效性。
  • 認為針對企業或政府機關附設托育機構的鼓勵措施應考量政策推動之成效,避免過度嚴格的罰則影響申設意願。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建議專責人員僅負責蒐集資料,並由審議小組根據完整證據進行判斷。
  • 主張對非公立托育機構應先以鼓勵與政策推動為主,避免過早全面套用嚴格罰則。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關注調查人員之資格要件及所需受訓內容是否應明定於子法中。
  • 提議在照顧爭議之相關處理上應於立法說明多所著墨,以助各界釐清影響。

相關人員回應

周道君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行政院版針對托育人員不得任用期限考量與幼兒教育法結構一致及社會觀念之接受度。
  • 回應審議小組成員組成考量本島與離島地區籌組之難易度,並承諾將專責人員資格與訓練納入授權事項。
  • 說明針對居家托育人員因緊急事件離開之配套措施與實務執行面的彈性考量。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

  • 建議將調查人員調整為「指派專責人員」,以確保其長期負責與經驗充足。
  • 釐清調查報告為內部調查過程,最終對外及救濟應以審議結果為準。

相關後續

  • 部分條文經修正後通過。
  • 部分條文與附帶決議因尚有爭議而予以保留,全案審查完竣後送交院會討論並須交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150403
卷/期/冊
115/4/3
發布日期
2026-01-12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