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等修正草案案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12-22
LawTrace 法律歷程:衛星廣播電視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針對多位委員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的「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進行逐條審查。會議中針對新聞頻道定義、黨政軍條款、換照審查期限、執照有效期限延長至9年、諮詢會議資訊公開及行政訴訟期間執照效力等核心議題進行充分討論。部分條文順利修正通過,部分則因缺乏共識決議保留並送朝野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聚焦於衛星廣播電視法多項關鍵條文的修正與逐條審查,主要涵蓋新聞與財經頻道定義、黨政軍條款的管制與罰則、換照與營運計畫變更審查期限、執照有效期限延長、諮詢會議名單與紀錄公開透明,以及訴訟期間執照效力之維護等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 黨政軍條款之放寬與罰則:對於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投資持股比例的放寬幅度(如提案之10%或更低)以及違反黨政軍條款時是否應刪除對電視台業者的處罰,朝野立委與NCC產生討論,最終決議保留送協商。
- 行政訴訟期間執照與營運效力:針對遭到駁回換照或廢止執照的業者,在行政訴訟確定判決前是否得繼續營運並維持執照有效,立委與NCC持不同立場,最終保留送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強調交通委員會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針對每條條文進行專業審查與修正。
- 主張對於未達共識之條文予以保留並送朝野協商,以謀求充分討論與共識。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認為即便委員會內達成共識,若院會已有逕付二讀之黨團版本,仍應經過黨團協商程序。
- 指出黨政軍條款持股10%的比例過高,應審慎討論甚至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提議將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執照期限從6年延長為9年,以與其他廣電法規一致。
- 強調新聞自由為憲政層次之基本權利,行政機關應嚴格把關,且在行政訴訟確定前應保障業者權益及執照效力。
林國成 立法委員
- 主張推動媒體財務公開與管理制度透明化,促進媒體正派經營。
- 要求主管機關NCC對於保留條文必須提出明確立場與研究態度,而非消極應對。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明定換照審查期限與營運計畫變更審查期限,防止行政機關審查過度拖延。
- 主張刪除處罰被投資電視台業者的不合理規定,並要求諮詢會議名單與紀錄應依法公開透明。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認為黨政軍條款投資比例若要放寬,1%是較為勉強可接受的範圍,10%則過高。
- 支持將衛星廣播電視執照期限延長為9年。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系統經營者與衛星頻道業者規模差異極大,是否課以相同義務需審慎評估。
- 強調廣電三法規範應具一致性,黨政軍條款的修正不宜單獨處理。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反映外界對黨政軍條款及相關修正案的諸多聲音,支持將爭議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強調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對於違規或製造假新聞的媒體應受NCC監督與處分。
- 認為在訴訟期間允許遭駁回換照的業者繼續營運對守法者不公,應維持現行條文。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質疑諮詢委員名單與運作缺乏透明度,主張應公開供社會檢驗。
相關人員回應
陳崇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 針對羅智強委員提出將執照期限改為9年表示尊重與支持,並比照有線電視統一規範。
- 說明黨政軍條款若隨意放寬持股比例或刪除罰則,恐使相關條文淪為宣示性規定,且廣電三法需一致性處理。
- 表示諮詢會議紀錄可於委員會審議後公開,但委員名單考量外界壓力,建議於屆期後公開較宜。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條(執照延長為9年)、第十五條(營運計畫變更審查期限為3加3)及第六十四條修正通過。
- 第四條、第二條之一、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之一等條文均保留,送朝野協商處理。
- 審查完竣之修正草案提報院會討論,其中部分提案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0501
- 卷/期/冊
- 115/5/1
- 發布日期
- 2026-01-1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