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聚焦婚育宅比例、租金透明化與包租代管誘因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5-12-29
LawTrace 法律歷程:住宅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本次會議繼續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等44案,核心討論聚焦於社會住宅提供婚育家庭的比例、租賃市場與租金資訊透明化機制、租金補貼與包租代管誘因等關鍵議題。經各黨團委員與內政部、財政部等官員充分溝通,部分條文如包租代管相關原則及部分獎補助規定順利修正通過,其餘如第四條婚育宅比例、第十條與第四十七條租屋資訊透明化等爭議條文則保留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等44案
核心議題
- 社會住宅提供予經濟或社會弱勢及婚育家庭的分配比例。
- 租賃市場與租金補貼相關資訊之透明化及實價登錄機制。
相關爭議
- 社會住宅提供婚育家庭之法定比例:部分委員主張提高至20%甚至更高以落實居住正義與解決少子化問題;內政部則憂心城鄉差距及偏鄉地區執行困難,建議維持至少10%並透過附帶決議推動。
- 租金補貼免稅額與包租代管誘因:朝野立委針對提高房東租金所得免稅額度(如調高至2.5萬或3萬元)以提升包租誘因進行激烈攻防;財政部則認為現行額度已涵蓋多數並考量租稅公平與稅捐衡平性,建議維持現行1.5萬元並透過其他交易階段之租稅優惠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黃捷 立法委員
- 認為應透過附帶決議將20%婚育宅目標放進去。
- 建議需求平台或登記平台在設計上可將時間需求納入考量,並支持應建置相關平台。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主張婚育宅比例應以20%為目標,並透過申請時未達比例得轉一般戶的但書兼顧各方需求。
- 強調租金補貼與租賃市場透明化必須入法,並推動登記平台及分級租金補貼與包租代管補助。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婚育宅比例提高,但可接受內政部版本至少10%加上附帶決議共同推動的方式。
- 認為部分規範過於細緻可能使住宅法流於作用法,應審慎考量執行可行性。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婚育家庭內含在整體比例中調整,兼顧目標與地方彈性。
- 支持財政部立場,認為透過全面性的租稅豁免與附帶決議規劃更能吸引房東釋出空屋。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主張為解決少子化與都會區高房價問題,婚育宅保障比例應至少達到20%。
- 強調應透過第十八條明確掌握需求趨勢,避免資源分配浪費。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社會住宅包租方式房東每月租金免稅額從1.5萬元提高至2.5萬元,以因應區域租金差異並提高誘因。
- 質疑現行全國劃一的免稅額度對高房價地區的房東誘因不足。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提醒內政部規劃政策時應顧及大都市與中南部等不同地區的實際需求與差異。
- 強調修法應讓各類適用對象都能實質受惠,避免衍生民怨。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認同婚育宅比例入法至少10%,並以附帶決議明定20%目標以兼顧城鄉差異。
- 支持透過技術性細節與日出條款解決租金透明化與登記平台的執行疑慮。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認為應針對都會區與非都會區房價落差進行實質考量,提高房東釋出房屋之誘因。
- 質疑內政部對社宅需求總量的評估方式及登記平台的過濾機制。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指出包租代管推動不易的主因是制度誘因不足,包租免稅額度應適度調高以區隔代管。
- 批評財政部以多數房東免繳稅的數據混淆政策工具,包租房東超過免稅額需補稅影響參與意願。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建議婚育宅比例可採取10%到20%的區間規定以涵蓋城鄉差距。
- 建議內政部應定期針對社宅需求進行諮詢並公布報告,徵詢周邊民眾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吳欣修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署長
- 說明考量城鄉差距及偏鄉地區執行困難,建議第四條婚育宅比例維持至少10%。
- 指出全國租金平均多數低於1.5萬元,現行免稅額度已涵蓋多數,調高免稅額恐導致房東調漲租金反效果。
- 說明第十八條若全面開放全國性登記平台恐引發假性需求及許願池效應,建議以計畫核定後再進行登記為宜。
董建宏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強調社宅除照顧弱勢外亦須保障年輕公務人員與在地工作需求,比例過高將壓縮一般戶空間。
- 指出包租代管房東真正的需求在於交易階段的稅負優惠(如房屋交易所得稅減免),而非僅有所得稅免稅額。
李慶華 財政部政務次長
- 說明房東租金所得全面免稅將違背有所得應繳稅之租稅公平原則,易引發社會觀感不佳。
- 指出透過房屋稅條例2.0囤房稅新制及公益出租人配套,已提供實質房屋稅與地價稅優惠,並建議透過附帶決議併同研議更符合房東需求的賦稅優惠。
林家正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住宅司司長
- 說明直接將租金補貼轉為實價登錄資料恐因房客無法明確估算坪數而衍生不實與裁罰問題。
- 說明現行第四十七條已針對租金補貼物件之型態與中位數價格進行每年2期的統計分析,若要揭露更細資訊需再評估。
林春燕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簡任視察
- 說明現行住宅法第三十四條已規範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提供適宜設施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與內政部已有協同機制。
相關後續
- 增訂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修正通過,明定採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以達50%為原則。
- 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通過,確立相關土地儲備與規劃機制。
- 第二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五十二條修正通過,調高包租代管相關補助倍數上限。
- 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七條、增訂第四條之一及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等爭議條文保留,交付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0602
- 卷/期/冊
- 115/6/2
- 發布日期
- 2026-01-2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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