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名稱與第一條條文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5-12-31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外送專法之法案名稱與第一條條文進行研商。經各黨團委員與勞動部討論,達成共識將法案名稱定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並修正第一條條文,明確納入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之權益保障與外送平臺業者管理,以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全案順利完成協商並簽署結論。
討論事項一
研商「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名稱及第一條條文
核心議題
- 協商外送專法之法案名稱應如何排序以兼顧外送員權益保障與平臺管理。
- 第一條條文文字如何涵蓋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之權益保障與平臺管理,並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排序:討論應將「外送平臺管理」或「外送員權益保障」置於名稱前端,最終各方同意以勞動部建議之主體順序定案。
- 第一條條文文字重複與邏輯對稱:針對行政部門草擬之第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內容是否繁瑣及四方主體順序,經討論後進行文字精簡與邏輯對齊。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認為民眾與外送員不拘泥名稱誰前誰後,最重要是促成外送專法實質推進。
- 建議第一條文字應精簡,避免前後重複贅字,並保留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之精神。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尊重勞動部意見,認為外送員作為法案保護的主體可放於名稱前端,但外送平臺亦應列入名稱中。
- 詢問第一條新增「以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文字的用意與目的。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主張外送員勞苦功高且相對弱勢,法案名稱應將外送員權益保障放在前面,平臺管理放在後面。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表示台灣民眾黨對法案名稱持開放態度,尊重各方討論共識。
- 提醒第一條提及「衡平各方權利義務」與第二項保障三方、管理一方的邏輯應保持一致與對稱。
相關人員回應
洪申翰 勞動部部長
- 說明勞動部扛下主管機關的原因是參考國際經驗從外送員權益出發,故名稱應凸顯外送員權益保障與平臺管理。
- 補充外送專法除保障外送員外,亦透過契約範本與交易資料保存機制,實質幫助合作商家與消費者。
- 建議法案名稱使用「及」取代「暨」,並配合委員意見調整第一條文字,納入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並管理外送平臺業者。
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
- 建議法律名稱應使用「及」比「暨」來得適當。
- 朗讀第一條修正後之完整條文內容供與會人員確認。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確定修正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 第一條條文照協商修正結果通過,明定為「為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之權益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以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特制定本法」。
- 其餘條文均照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由各黨團簽名後散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0701
- 卷/期/冊
- 115/7/1
- 發布日期
- 2026-01-2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