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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5-12-31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游顥等37人擬具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朝野立委就救國團是否為公益組織、黨產條例定義是否遭限縮、歷史資產歸屬及轉型正義的正當性激烈交鋒。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委林峯正強調救國團屬國民黨附隨組織且侵占公產,反對修法。最終因各黨團立場分歧,協商未獲共識,宣告散會並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是否修正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限縮附隨組織定義並排除救國團適用,引發轉型正義與黨產追徵之爭議。

相關爭議

  • 救國團性質認定:國民黨與民眾黨主張救國團為公益團體,長期從事公益及志工服務,且不應無限擴大附隨組織定義;民進黨則主張救國團為威權時期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享有特權並占用國家資產。
  • 修法條文實質影響:國民黨主張將附隨組織定義由「人事、財務或業務」改為「人事、財務及業務」皆受控制方屬之;民進黨質疑此舉將使救國團及婦聯會等組織解套,導致數百億資產不必歸還國家。
  • 立法程序與司法程序:民進黨質疑國民黨以逕付二讀方式規避委員會實質審查,且應尊重最高行政法院正在審理中的案件;提案方則認為修法是為了匡正行政機關不當擴權。
  • 歷史資產歸屬:黨產會主委林峯正指出救國團脫離政府控管後未將國家資產交回,且現今資產龐大、仍涉劍潭青年活動中心未依約返還等特權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游顥 立法委員

  • 救國團長期從事救災、防疫及各項社會公益,是實質的公益團體。
  • 現行黨產條例定義過寬,導致行政機關不當擴權並侵害民間及公益團體權益。
  • 主張修正第四條,將附隨組織認定條件改為人事、財務及業務三項兼具,並排除曾隸屬於國家者,以回歸法治精神,還給民間團體公道。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參與救國團的青年固然從事公益,但不能混淆該組織本身在威權統治時期不法侵占國家資產的事實。
  • 批評將修法條文中的「或」改為「及」,將使救國團與婦聯會等組織解套,使數百億欠國家的資產不用歸還。
  • 認為增列「但曾隸屬於國家者,不在此限」是自證其罪,因當時國家與政黨一體。

張啓楷 立法委員

  • 肯定救國團在疫情與風災期間協助防疫及救災的公益貢獻。
  • 主張真正的轉型正義應符合社會公益、轉型為非營利、且未來不屬於任何政黨。
  • 認為黨產條例實施以來衍生行政機關不當擴權,影響救國團推動公益活動,民眾黨支持符合三大原則的修正。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黨修法是為了幫特定組織解套,意圖取回數百億資產以利政治發展。
  • 批評國民黨試圖抹煞過去黨國一體時期箝制思想、控制校園與言論的歷史。
  • 強烈抗議國民黨利用逕付二讀、趕在跨年期間閃躲實質討論的審議方式。

范雲 立法委員

  • 指出救國團過去享有特權,壟斷青年活動並取得大量國家土地與建物。
  • 強調救國團雖在1989年自行漂白為教育公益團體,但其成立背景與人事財務皆受黨國控制。
  • 主張轉型正義的核心是提供真相、歸還國家特權資產,反對透過修法讓附隨組織規避法律責任。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批評救國團擁有龐大資產與特權,與一般租屋做公益的民間團體不同。
  • 指出大法官釋字793號已認定黨產條例合憲,修法意圖推翻憲法法庭解釋與法治國秩序。
  • 質疑國民黨修法是為了政黨利益與選舉考量,心中沒有人民。

相關人員回應

林峯正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反對本修法提案,認為將顛覆大法官釋字793號所認同之轉型正義憲政價值。
  • 指出救國團早期由黨國決定組織與工作,且58年離開政府後未將國家資產與財務交回。
  • 強調黨產會已依法舉證並獲行政法院一審判決認證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全案尚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應尊重司法獨立審判。
  • 揭露救國團資產超過50億元,且在柯文哲市長任內承諾贈予並交還的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土地建物,至今仍未點交返還,特權是現在進行式。

相關後續

  • 協商未獲共識,宣告散會。
  • 本案依規定送請院會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50701
卷/期/冊
115/7/1
發布日期
2026-01-2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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