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農業科技園區、植物品種及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修正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1-07
LawTrace 法律歷程: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多項農業相關法案,重點包含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條文以保障自然人及獨資商號資格、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防杜品種外流草案,以及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修正案。會議針對批發市場私有土地租用、農民團體集貨場房屋稅減免與罰則調整進行充分討論與詢答,並順利完成部分條文之修正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農業科技園區納管後,原園區內大量自然人及獨資商號因不符公司組織型態面臨進駐資格及繼承問題。
- 為落實信賴保護原則,修正保障既有業者權益與繼承傳承。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指出蘭花園區併入農業科技園區後,多數業者為自然人及獨資商號,無法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要求。
- 主張應透過修法保障既有業者繼續進駐之權益,並解決負責人過世時之繼承問題以維護公平。
相關人員回應
陳駿季 農業部部長
- 表示農業部支持針對自然人與獨資商號之信賴保護與傳承修法。
- 建議修法適用範圍應追溯至園區納入管理後至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已發生繼承事實者。
相關後續
照委員陳亭妃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不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限制。
討論事項二
審查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防杜我國優良植物品種與種苗非法外流,危害國家農業經濟安全。
相關爭議
是否增訂將違法行為傳播宣傳、有使他人效仿之虞者加重其刑,引發構成要件不明確及已有刑法適用之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駿季 農業部部長
- 指出種苗法修正施行後尚無違法案例,現行法令已有效防止品種外流。
- 認為刑法第五十七條已訂有依犯罪動機、後續態度等加重其刑之標準。
- 認為提案所指使公眾效仿之虞構成要件不明確,難以認定與執行,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相關後續
另定期繼續處理。
討論事項三
審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陳亭妃等16人、邱議瑩等20人、陳瑩等16人提案)
核心議題
- 修正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穩定運銷秩序、杜絕價格壟斷與不實訊息。
- 解決地方政府推動批發市場遷建或興建時,無法租用私有土地之法令障礙。
- 明確定義農民團體共同運銷集貨場並享有房屋稅減半徵收優惠。
相關爭議
- 私有土地租用範圍:農業部認為一般私人土地無法由政府公權力介入租用,主張放寬租用私有土地應以國營事業土地為限並經中央核准。
- 罰則衡平性:農業部建議違反第六條對個人與承銷人之罰鍰維持現行規定,避免與其他法規失衡,但支持對批發市場經營者提高罰鍰。
立法委員發言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指出高雄果菜批發市場規模龐大但面積狹窄且年久失修,因現行法規限制無法租用台糖等國營事業土地,導致遷建遭遇極大困難。
- 要求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與農業部建立順暢聯繫窗口,縮短土地租用時程。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主張針對市場價格壟斷或散布不實謠言影響交易秩序者應予重罰,以遏止中間剝削。
- 支持提高違反第十四條批發市場經營者之罰鍰金額。
相關人員回應
陳駿季 農業部部長
- 支持農民團體共同運銷集貨場土地視同農業用地,並明定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 支持批發市場公有土地多元取得方式,私有土地租用則建議限定以國營事業土地為限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支持提高違反第十四條批發市場經營者的罰鍰,但建議第六條針對個人及承銷人之罰鍰維持現行額度以維持法規衡平。
劉起孝 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副司長
- 表示經濟部與國營事業可配合辦理地方政府推動批發市場建設之土地租用需求。
洪嘉蘭 財政部賦稅署副組長
- 說明農民團體共同運銷集貨場土地視同農業用地且自76年起停徵田賦,故無需重複增訂地價稅減半徵收規定。
- 表示集貨場房屋稅減半徵收可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相關後續
- 第六條修正通過。
- 第十條修正通過。
- 第十五條修正通過。
- 第三十五條依委員陳亭妃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0801
- 卷/期/冊
- 115/8/1
- 發布日期
- 2026-01-2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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