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審查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組織犯罪、網路認知作戰與軍公教退離給與限制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1-07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家安全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3案。會議核心聚焦於增訂參與危害國安組織罪、調整主觀意圖為客觀適性犯、增訂網路數位空間鼓吹戰爭與錯假訊息之管制與下架機制、規範中間人責任,以及提前暫停涉案軍公教人員之退休給與。朝野立委針對修法是否涉及言論審查與行政擴權展開激烈辯論,最終朝野達成共識,將於3月底前各自召開公聽會後再繼續進行實質條文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3案

核心議題

  • 為因應境外敵對勢力日益嚴峻的滲透、統戰與認知作戰,全面檢討並完備現行國家安全法制。
  • 針對現行法制在發展組織、網路數位空間安全、關鍵技術保護及涉案人員退休給與追繳等方面的漏洞進行補強。

相關爭議

  • 言論自由與憲法保障的界線:在野黨委員質疑第四條鼓吹戰爭言論及第四條之一網路錯假訊息的行政裁罰與下架機制,定義模糊且缺乏法院事前審查,恐形同網路戒嚴並造成寒蟬效應;行政部門則強調此係落實國際公約、履行防衛民主之義務,並非限制一般言論自由。
  • 主觀意圖與客觀適性犯之認定:針對第二條與第七條將「意圖」修正為「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形式適性犯,在野黨質疑舉證門檻過低且標準交由行政認定,恐有擴權與入人於罪之虞;法務部則回應原有的主觀意圖難以舉證,修正為客觀適性犯可使構成要件更明確化。
  • 行政機關擴權與球員兼裁判疑慮:草案賦予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得令網路服務提供者限制瀏覽或移除內容,在野黨批評缺乏司法審查機制且行政裁量空間過大。

立法委員發言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綜整說明自身多次提案內容,包含修正第二條使組織犯罪類型明確化、修正第三條保護經濟安全與關鍵技術、修正第四條涵蓋灰色地帶作戰與武力統一煽惑言論。
  • 強調第四條之一之網際網路下架罰則係配合前開條文之配套措施。
  • 指出中間人條款為本次修法重大革新,並提及境外敵對勢力加重罰則及退休將領退休給與處理已與國防部達成共識。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嚴正指出行政院草案充滿巨大的憲法爭議,牽涉言論自由、訴訟權益與罪刑法定原則,質疑其為行政權無限擴張與綠色恐怖具體化。
  • 強烈反對倉促進行逐條審查,要求必須先召開多場高規格公聽會凝聚社會共識。
  • 質疑第七條將主觀意圖拿掉改為形式適性犯,僅憑足以生危害之模糊概念即課以七年以上重罪,將使商業與學術交流動輒得咎。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四條新增鼓吹戰爭言論定義極為模糊,缺乏法律明確性且有行政機關球員兼裁判之嫌。
  • 批評第四條之一對錯假訊息與網路封網缺乏法院事前審查機制,形同網路戒嚴與空白授權。
  • 具體要求針對國安法修法應由藍綠兩黨召委分別召開共四場公聽會,凝聚共識後再進行實質審查。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版草案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將手伸入政治言論審查,試圖打造政治犯與思想犯。
  • 質疑修法條文定義不清且全由行政機關說了算。
  • 主張應擴大社會參與,至少召開四場公聽會讓專家學者進一步對話。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指出當政權開始走向威權,第一個封殺的就是言論自由與集會結社自由。
  • 批評執政黨透過修法將非常權力偷偷塞入一般法律,規避憲法監督,猶如當年德國國家走向極權的路徑。
  • 強烈要求公開、透明召開公聽會,完整公布條文與影響評估。

林沛祥 立法委員

  • 以美國麥卡錫主義為例,警告國家安全若定義模糊將反噬人民言論自由。
  • 質疑第二條與第四條之構成要件與界限模糊,人民無所適從,且行政機關一手認定一手裁罰,將對民主社會造成不可逆的寒蟬效應。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批評本次院版草案缺乏明確性且是各式各樣的行政擴權,第四條之一形同數位中介法捲土重來。
  • 呼籲召委在程序發言結束後調整議程,先進行詢答,並在詢答後擇期由朝野分別召開公聽會。
  • 強調國安法修法茲事體大,朝野應透過充分社會溝通重建互信。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支持保護國家安全,但強調若法律寫不清楚本身就會變成國安風險,恐衝擊跨國企業正常全球分工並嚇跑外商。
  • 指出經濟部報告對於科技研發與正常商業傳輸之界線並未給出答案。
  • 具體建議先暫緩逐條審查,由召委擇期邀請產業界、部會及學者召開公聽會釐清爭議。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表示樂見在野黨願意尊重憲法與權力分立原則,並強調民進黨團向來主張進入實質討論與充分溝通。
  • 說明民進黨委員所提版本已特別修正拿掉「意圖」二字,避免涉及限制言論自由。
  • 強調守護國家安全重要,言論自由更為重要,支持透過公聽會廣納意見並整合版本。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說明修法重點,指出現行國安法刑度未能反映洩密對象不同之威脅差異,應針對大陸地區及境外敵對勢力設計更高刑度。
  • 指出多起共諜案中公務人員特殊查核未落實卻無罰則,故增訂第八條之一課以未辦理者之行政與刑事責任以補足防線。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次修法是為了補足現行法制漏洞,例如未將單純參與組織納入處罰。
  • 分析第七條將主觀意圖拿掉改為客觀適性犯,以及第四條將網際網路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明確化,實際上是讓犯罪行為更明確、限縮裁量範圍並非擴大。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針對第四條鼓吹戰爭言論之裁罰對象與標準提出質詢,要求行政部門明確舉例說明。
  • 質疑第四條之一授權內政部會同多個部會針對偽冒政治人物談話之不當言論進行限制之量能與認定標準,憂心行政權擴權及影響民眾轉發言論。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強調言論自由有限制,公然侮辱或危害國家安全者不受保障。
  • 指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基礎設施安全與個資保護攸關國家生存與經濟競爭力,防範敵對勢力竊取與破壞刻不容緩。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指出中共對臺統戰滲透與新型態統戰手法(如不明投誠app)層出不窮,現行法制無能為力,支持透過第四條之一進行緊急行政處分與下架。
  • 針對涉共諜案仍可領取月退俸之不合理現象,支持第十三條修法規定一審有期徒刑以上即暫停發放50%退休給與。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強調臺灣應保護護國神山與產業安全,並防範網路上透過AI偽造與假訊息對社會造成恐慌。
  • 支持第十三條修正案,認為領取國家退撫給與之人員若涉及背叛國家或違法情事,其本人及遺族皆應受限制,以維護納稅人權益。

黃捷 立法委員

  • 駁斥在野黨將修法抹黑為打壓言論自由之說法,強調本次修法是為了精確化與明確化構成要件。
  • 指出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不包含消滅民主國家之恐攻與侵略宣傳,並舉共諜無罪判例說明現行法條與舉證漏洞亟需補強。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針對第二條參與組織罪質疑未以具體洩密為要件,且刪除意圖改為形式適性犯後之「足以生危害」標準過於空泛。
  • 質疑第四條之一賦予內政部逕行命令停止解析或限制網路內容之權限,缺乏事前司法審查機制,形同行政機關球員兼裁判。

黃建賓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第四條之一賦權政府認定錯誤假訊息即可限制瀏覽、刪除帳號,恐淪為言論審查與查水表工具。
  • 指出法務部先前意見亦多次表達建請再酌,呼籲內政委員會必須審慎並召開公聽會聆聽各界意見。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八條對外國與敵對勢力採取差別刑度設計之合理性,並擔心企業內部正常技術傳遞落入交付處罰而造成外商撤資與寒蟬效應。
  • 針對第八條之一中間人條款質疑未對專業服務機構(如律師、會計師)訂定明確定義與合規指引。

陳冠廷 立法委員

  • 就第二條有關公務上應秘密之範圍與法務部進行討論,確認現行條文已能完整涵蓋私部門承包商接觸之機密。
  • 針對第七條洩漏公務秘密之最低刑期僅一年提出檢視,認為對於嚴重影響國家元首與重要設施安全之行為,嚇阻力可能稍嫌不足,要求法務部提供書面報告。

鄭天財Sra 立法委員

  • 指出第六條山地管制區為戒嚴時期產物,嚴重影響原住民部落生活、土地利用與建築限制。
  • 要求廢除國家安全法中關於山地管制區之規定,以兼顧地方發展與人權保障。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指出第七條草案理由稱維護憲政體制,但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卻未提及,並質疑執政黨雙重標準。
  • 引用反滲透法過去偵辦大量不起訴與無罪之數據,批評法條中充斥不確定法律概念,恐淪為執政者修理人民與濫訴之工具。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針對共諜案判刑偏輕問題進行質詢,探討法院審理與檢察機關認知落差。
  • 支持將參與組織納入第二條規範,並探討未遂與預備犯之認定標準。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針對司法個案與行政裁罰標準進行質詢,質疑內政部對社會秩序維護法適用於媒體假訊息之立場。
  • 關切檢察官洩密給詐團之懲戒結果與法務部上訴之相應作為。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質疑「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及「認知作戰」等概念過於抽象且缺乏法律明確性,恐賦予行政機關過大個案認定空間。
  • 再次肯定召委裁示先開公聽會後再審查之決定,強調必須確保言論自由與民主參與。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版草案標準過鬆、授權過寬,將入罪門檻模糊化並配上重刑。
  • 認為本次修法讓模糊要件成為入罪門檻,將使人民噤聲,退回戒嚴陰影並形同行政獨裁。

相關人員回應

徐錫祥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現行國安法在實務適用上發現漏洞,例如單純參與組織未被處罰,本次修法增訂參與組織罪以補強防線。
  • 解釋將第七條「意圖」修正為「足以生危害」的形式適性犯,是為了克服主觀意圖難以舉證之實務困境,並使構成要件客觀明確化。
  • 說明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犯國安法之罪採取層級化加重處罰,係基於行為對國家之危險程度與威脅差異。
  • 針對第十三條說明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即暫停50%退休給與,無罪確定則補發,有罪確定則追繳已領金額以收嚇阻之效。

馬士元 內政部政務次長

  • 指出臺灣遭受空前國安威脅與全領域併吞,修法係為處理現狀、彌補過去安全漏洞。
  • 強調第四條鼓吹戰爭與第四條之一錯假訊息管制係參考國際公約精神,旨在防止境外敵對勢力或在地協力者利用網路從事滲透與認知作戰,絕非限制一般言論自由或政治評論。
  • 說明第四條之一針對重大情事由內政部會商相關部會採取限制瀏覽或移除等行政處分,標準與防制兒少性剝削或反詐騙之一致,目的在保障多數人的民主自由制度。
  • 回應山地管制區議題,說明其存在係基於防範颱風災害疏散與查緝山老鼠之考量,將持續朝逐步縮小方向檢討。

梁文傑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引述國安局統計指出2024年共諜起訴人數大增,滲透管道涵蓋黑道、宮廟、社團等,現行法制構成要件與舉證有不足之處。
  • 說明第四條之一之網路下架機制係參考公政公約規定,針對鼓吹戰爭之宣傳採行緊急行政處理,要求平台快速下架,以防止民主體制被瓦解。

廖承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

  • 說明營業秘密法與國安法共同建構層級化架構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 針對產業界對「交付、傳遞」構成要件之疑慮表達經濟部立場,指出跨國企業集團內部正常營運之資訊傳遞若遭過度規範,恐影響企業營運與外商投資,相關認定應審慎衡平。

黃湘瑩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說明最高法院關於國安法第七條與第八條判處7年以上及10年以上重刑之案件確實存在。
  • 強調司法院已設立「國安軍事專庭」,並要求辦案法官每年須參與12小時以上之專業研習課程,以提升對核心技術與國安案件之審判專業認知。

相關後續

  • 主席裁示:本日會議進行詢答,為求周延,將於3月底前召開兩場公聽會(藍綠各主辦一場),待公聽會後再繼續進行實質條文審查。
  • 本日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原始資料

公報
1150901
卷/期/冊
115/9/1
發布日期
2026-01-30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