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案審查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1-08
LawTrace 法律歷程:陸海空軍刑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擬具的「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會議聚焦於加重降敵罪刑責、增訂降敵罪預備及陰謀犯處罰,以及新增現役軍人對敵人為效忠表示之刑事責任。朝野立委與行政部門代表就修法必要性、條文適用明確性及言論自由界線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會中也提及飛安裝備進度與軍風紀革新等相關國防焦點。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王定宇等16人、張雅琳等18人、李坤城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檢討現行陸海空軍刑法對現役軍人違背忠誠義務之處罰不足,針對降敵罪提高刑度、增訂預備及陰謀犯,並明定對敵人為效忠表示之刑事責任。
- 探討修法範圍是否過廣或影響言論自由,以及是否需要增列足以生軍事上不利益等適性犯要件。
相關爭議
- 對敵人效忠表示之構成要件是否過於抽象:司法院及部分立委認為「效忠之表示」涵義甚廣,若未增列「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等適性犯要件,恐有擴大可罰性範圍並引發過度限制言論或不當入人於罪之疑慮;國防部則主張現役軍人具備絕對忠誠義務,一旦對敵效忠即為既成犯,實質上已危害軍事利益,無需增列實害結果條件。
- 預備及陰謀犯之法定刑度妥適性:部分委員與司法院指出,修正草案中針對預備及陰謀犯或特定項目的刑度設定,與同法其他罪章之級距相比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仍需進一步斟酌。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 F-16 戰機升級案及自動防撞系統(Auto-GCAS)採購案一再延宕,指出行政延宕已成為第一線飛官最大的風險來源。
- 要求國防部應誠實向國人說明已付鉅款卻遲未交貨的實際情況與交機時程。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現役軍人涉入敵對勢力吸收並簽署效忠自願書,因無對價關係僅能依貪污治罪條例論處,凸顯現行法制對無收賄之效忠行為處罰之不足。
- 支持修法增列對敵人效忠表示之刑事處罰,以強化軍人忠誠義務並補足法律漏洞。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共透過在臺協力者及利誘手段滲透國軍,強調本次修法有助於遏止未戰先降心態。
- 關注馬防部涉詐欺案之人力缺口與應處作為,要求國防部藉此澈底整頓基層部隊風氣。
王義川 立法委員
- 探討修法增訂效忠表示罪後,若涉及 AI 合成圖、轉傳圖檔、群組留言或營外反串表演等個案情節之法律認定與適用界線。
- 建議國防部未來應與法務部及司法院針對各類行為態樣加強認定明確性。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諸如向德恩案等共諜案僅能以貪污治罪條例判刑,凸顯現行陸海空軍刑法對未收賄之投降承諾書欠缺課責依據。
- 支持不增設實害條件,認為軍人具備身分犯及對國家絕對忠誠之義務,簽署投降承諾書即已違反忠誠並對軍事造成損害。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強調刑法必須遵守明確性原則,憂心「降敵」、「效忠」等概念過於抽象模糊,恐引發寒蟬效應或變成政治工具。
- 指出修法若擴及思想犯與預備犯,基層官兵將難以適從,且相關規定若依釋字第 272 號戒嚴時期解釋亦可能適用平民,應參酌司法院及法務部意見審慎修正。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指出投敵與敵人在現行法規及司法實務上已有明確定義,且外患罪與本次軍刑法修正之適用對象及刑度級距應相互配合檢視。
- 建議未來應針對其他身分或外患罪相關類型從輕到重作系統性修正。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未明確定義「效忠之表示」,恐讓基層役男因隨性舉動或無心之過而誤觸重罪。
- 認同司法院建議應於法條中增加「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等適性犯要件,以避免過度擴張可罰性範圍。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譴責中共對我國司法人員及國軍實施長臂管轄與跨境鎮壓,肯定司法人員與國軍捍衛國家主權之努力。
- 強調軍人具備保家衛國之天職,修法針對敵對效忠行為進行規範具備高度必要性。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批評國防部對於 F-16 戰機升級及裝備交付進度延宕怠忽職責,未能妥善照顧國軍。
- 質疑新增效忠表示罪之構成要件過於抽象,恐導致按讚、分享或日常行為皆遭入罪,並建議針對本案召開公聽會充分討論。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認同司法院所提意見,指出「效忠之表示」涵義甚廣,應增設適性犯要件以避免流彈傷及無辜。
- 建議國防部不應鐵板一塊,應參採司法機關建議建立層級化懲處與刑罰規範。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指出共諜滲透軍方比例高,且有多起拍攝心戰影片或簽署投降承諾書之實際案例,凸顯現行法規不足,支持本次修法。
- 強調軍人與國家具備公法上職務與忠誠關係,修法方向明確且合乎憲法解釋,不應將抽象性誤讀為箝制言論自由。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質疑條文中「其他方式」等概括規定過於模糊,恐導致執法標準不一而對軍人不公。
- 要求行政部門應針對法條構成要件與具體適用態樣提出更明確的說明。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支援本次修法以確保軍人國家忠誠並穩定軍心,並關切退除役官兵赴中交流與相關言論對國軍形象之影響。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關注國軍待遇提升及 F-16 戰機維修與近期失事事件,並強調共諜防範應全面落實。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肯定軍人效忠國家的核心價值,但提醒應審酌司法院關於構成要件明確性與比例原則之見解,避免主觀涵攝空間過大造成實務判決落差。
相關人員回應
鍾樹明 國防部副部長
- 認同行政延宕為飛安潛在風險之一,並強調各項美方採購專案均持續依照既定程序與三層架構推進。
- 說明軍人依法負有絕對忠誠義務,修法加重降敵罪及處罰對敵效忠表示,是為了維護部隊紀律與國家安全。
- 表示針對各類個案是否構成犯罪,均會透過嚴謹的調查、具體事實認定及強制辯護制度審慎處理。
吳逸聖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對收賄簽署投降誓約書者雖可依貪污治罪條例處罰,但在無對價關係之單純效忠表示上確有法制漏洞。
- 解釋行政院版未採納「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是因為現役軍人向敵人效忠即屬既成犯,已實質危害軍事利益與國軍士氣。
- 澄清單純手機桌面照片或按讚等行為,若無明確向敵人效忠之意圖與事實,通常不會直接論以本罪,但違紀行為仍可依懲罰法處理。
張維新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副局長
- 說明國軍持續加強官兵保防法紀教育,目前官兵針對違常及洩密情事之自主檢舉率及考核掌握度均有顯著提升。
曹定明 空軍司令部副參謀長
- 說明 F-16 鳳展專案中自動防撞系統(Auto-GCAS)包含限速更新、飛操軟體提升及飛操電腦構改三大部分,目前各項測試與安裝正與美方同步進行,最快預計於 116 年第 4 季全數完成。
顧正德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
- 指出「效忠之表示」涵義甚廣,為避免處罰範圍過擴張,建議增列「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等適性犯要件,以符合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原則。
- 強調司法院積極推動國安與軍事專業法庭及法官培訓,以提升相關案件審判專業性。
張曉雯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表示法務部支持行政院版及委員提案之修法方向,認為增訂降敵罪預備、陰謀犯及效忠表示罪能有效補強國安法制漏洞。
- 針對境外勢力對我國司法人員發布懲戒名單,強調法務部將嚴正捍衛司法主權與檢察官人身安全。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全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朝野立委及相關部會針對條文文字、構成要件明確性與是否增列適性犯要件等爭點,留待後續逐條審查階段進一步研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1001
- 卷/期/冊
- 115/10/1
- 發布日期
- 2026-02-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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