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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反滲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1-12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針對多位立法委員所擬具之「反滲透法」部分條文及增訂草案進行審查與詢答。會議聚焦於境外敵對勢力透過資金、錯假訊息、擬參選人布局及灰色地帶行為對我國民主選舉與國家安全造成的衝擊。朝野立委與列席官員就擬參選人定義、刑度調整、政黨解散要件、假訊息防制及證據採納等法理與實務爭議進行廣泛討論,並盼藉由補強法制漏洞提升國家安全防衛機制。

討論事項一

審查沈伯洋等20人、陳冠廷等19人、林岱樺等18人、黃捷等16人、沈伯洋等18人、王美惠等18人、李柏毅等16人、王定宇等16人(兩案)、林宜瑾等20人擬具「反滲透法」相關修正及增訂草案等10案

核心議題

  • 檢討現行反滲透法構成要件過於侷限且難以應對境外敵對勢力翻新之滲透手法,針對擬參選人規範、刑度調整、錯假訊息防制及灰色地帶行為等面向進行修法討論。
  • 探討反滲透法在實務執行上面臨之取證困難、起訴與定罪率偏低,以及如何兼顧罪刑法定原則與人權保障之平衡。

相關爭議

  • 擬參選人身分認定與法律明確性:提案擴大規範至擬參選人以防堵登記前介選,但行政部門指出現行法規對擬參選人缺乏統一定義,恐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 刑度調整與罪刑相當性:提案建議增設最低法定刑或提高刑度,法務部則憂心可能導致情節輕微者仍須重判,違反比例原則與刑罰級距。
  • 灰色地帶行為申報與主管機關權責:增訂灰色地帶行為人申報義務與罰則,法務部與司法院指出申報機關職掌不符及實務認定窒礙難行之處。
  • 證券與個資法規納入反滲透法之妥適性:部分委員提案針對涉及個資或證交法等犯罪加重刑責,法務部認為侵害法益與立法目的不同,恐造成體系混亂。

立法委員發言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說明修法重點在於加重現有違法行為之刑責,並將透過滲透來源散播災害或不動產市場謠言之行為納入規範。
  • 強調針對特定個資侵害或灰色地帶參與者應予加重或規範,以防堵境外勢力對國內資訊與機敏資料之蒐集。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主張反滲透法現行罰則僅設最高刑度而無最低門檻,導致敵對勢力收買成本低廉,應設立最低刑度以具嚇阻力。
  • 提案取締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懸掛、展示境外敵對勢力代表旗幟或標誌之行為,以落實防衛性民主。

黃捷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法律對候選人認定過於僵化,導致境外勢力常在正式登記前的數月內提前介入並干預選舉卻不必負刑責。
  • 主張應將規範對象從正式候選人提前至開設政治獻金專戶之擬參選人,以封鎖境外勢力介選的法律空窗期。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肯定反滲透法確立國家反制境外滲透之態度,並強調民主選舉與公投期程漫長,修法將期程與身分別明確化是必要之舉。
  • 呼籲社會各界正視中國透過擴大名單製造寒蟬效應之企圖,修法目的並非箝制自由而是建構完整的民主防衛網。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關切反滲透法自施行以來偵查人數與起訴、定罪率懸殊之現象,質疑選舉期間大量偵查是否造成基層民眾恐慌與寒蟬效應。
  • 要求行政部門應針對政府內部機密維護及公務人員忠誠查核機制提出具體精進作為。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比喻反制滲透如同工程抓漏,點點滴滴的侵蝕必須持續防範,不能因取證困難而選擇不作為。
  • 強調民眾若明知受免費招待赴中旅遊且返國替特定對象宣傳,恐同時觸犯選罷法與反滲透法。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質疑多項提案在擬參選人定義、政黨解散程序及錯假訊息規定上,存有與現行法律疊床架屋及違反明確性原則之疑慮。
  • 點出反滲透法過往起訴率與定罪率偏低,憂心基層民眾單純赴陸旅遊卻因規範不明而心生畏懼。

黃建賓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次修法缺乏行政院版本,且各部會書面報告對多項提案多所保留,呼籲執政黨若要推動重大修法應提出院版並審慎周全。
  • 強調反滲透法不得淪為政治鬥爭工具,應避免侵害人民權利或造成網路言論限縮。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關切AI與高科技時代下網路詐騙與境外認知作戰對國家安全的衝擊,要求主管機關強化防範與下架機制。
  • 支持透過修法完善反滲透法制,降低境外勢力對國內民主選舉的危害。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遲未提出統整性之院版草案,導致各界討論缺乏統一基礎。
  • 指出反滲透法核心難題在於難以證明境外指示之關聯性,若構成要件定義不清恐擴大行政裁量並引發人權爭議。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列舉近年國安刑案起訴人數大幅攀升之數據,佐證境外滲透與國安犯罪樣態日益多元及嚴重。
  • 主張全面補強國安法制漏洞,並呼籲朝野共同支持各項反制境外敵對勢力與防範投降宣傳之修法。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批評修法擴大處罰範圍與行政管制權限,恐將正常經貿與民間交流全面入罪化,並壓縮人民言論與基本權利。
  • 認為政府應專注解決民生與經濟問題,而非藉由營造國安危機來轉移施政不力的焦點。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探討檢調機關在辦理反滲透法案件時,常因境外主體身分與指揮鏈難以證實而面臨司法斷點。
  • 提醒朝野政黨面對境外勢力介選與統戰滲透時,應保持一致的國家立場。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強調法治國原則與罪刑法定主義之重要性,質疑「擬參選人」、「參與」及「統戰」等概念缺乏明確法律定義。
  • 憂心定義模糊的條文將使執法人員裁量過大,並建議中選會針對AI深偽影音等干擾選舉手段建立快速澄清與下架機制。

葉元之 立法委員

  • 關切社會上因兩岸對立產生的標籤化效應,呼籲政府應避免將一般民間交流或陸配生活無限上綱至國安危機。
  • 主張對於正常旅遊與生活往來應給予保障,避免不必要的社會對立。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肯定國安局針對境外認知作戰與異常帳號協同操作之情資掌握,呼籲各界正視中共對臺系統性分化與統戰。
  • 支持將政黨初選及各類選舉型態納入反滲透法規範,呼籲朝野共同支持國安法案修法。

相關人員回應

梁文傑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中共長期透過統戰滲透干預我國民主程序,陸委會樂見委員提出修法以補強前端防禦與刑責。
  • 指出反滲透法實務上面臨的最大困境在於證據採納與跨國取證不易,法官對於境外指示來源之認定標準往往成為定罪關鍵。
  • 支持加強對擬參選人、公投罷免案及灰色地帶行為之規範與經費透明化機制。

謝志明 法務部參事

  • 針對多項修法提案表達法制意見,指出部分條文涉及刑罰明確性、罪刑相當原則及法規體系疊床架屋之疑慮。
  • 說明檢察機關依法受理各界告發與警察機關移送之案件,但因反滲透法構成要件涉及境外資助與對價關係,舉證門檻本來就相對較高。

吳堂安 內政部常務次長

  • 針對擬參選人納入規範表示若朝野具共識可予尊重,但須明確界定其定義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 說明現行選罷法針對曾犯反滲透法經有罪確定者已有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若再重複規範須審酌體例;另政黨解散規定現行政黨法已有明文。
  • 表示警察機關針對網路深偽影音與選舉期間不法介選行為,均會依法配合查緝與限期下架。

蔡金誥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處長

  • 支持將擬參選人及各選務活動納入防範範圍以強化規範效果,但針對擬參選人定義建議須於法條明確化。
  • 說明現行選罷法針對候選人遭受深度偽造影音干擾時,依法可向警方申請鑑識並請求廣電媒體限期下架或限制瀏覽。

吳元曜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說明各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皆已依國安法設立「國安軍事專業案件」專庭或專股辦理相關案件。
  • 指出辦理國安專業案件之法官每年皆須接受一定時數之在職進修與專業研習,實務上對於相關案件均依法獨立公正審判。

陳副處長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副處長

  • 說明國安局持續統合情報團隊掌握境外敵對勢力透過多元手法對我進行統戰滲透及認知作戰之情資。
  • 指出近年已掌握大量爭議訊息與異常帳號協同操作之樣態,並持續通報相關機關即時應處與查處。

吳宜倫 數位發展部法制處副處長

  • 說明數發部在技術層面上持續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網路相關爭議訊息與配合法規執行。
  • 針對網路平臺業者設立資料庫之提案,建議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整體綜合評估。

周鳴瑞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政府針對特定身分人員赴陸持續落實審查與資訊揭露機制,並持續推動相關法案以完善兩岸交流管理。

相關後續

各委員提案與部會意見交由委員會充分討論後,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51002
卷/期/冊
115/10/2
發布日期
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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