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相關條文與罰則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6-01-23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進行逐條審議,主要聚焦於監視錄影設備與網際網路系統建置、托育人員消極資格、調查機制與相關罰則。衛福部說明修法立場,並與林淑芬、王育敏、林月琴及陳昭姿等跨黨派立委針對經費補助、行政調查時限及消極資格認定等爭點達成多項修正共識,部分條文保留待後續再行協商。
討論事項一
協商「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相關保留條文
核心議題
研商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中關於監視錄影與雲端系統建置、人員資格、調查機制及罰則等核心條文。
相關爭議
- 中央補助責任:衛福部原建議針對網際網路系統建置採「視財力級次補助」,引發王育敏等委員質疑財力分級不公;經討論後,衛福部與會官員表示尊重,決議改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違法事件行政調查時限:林淑芬提案增訂主管機關受理疑似違法事件後之行政調查期限(30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30日),以避免久拖不決;衛福部表示大原則支持。
- 消極資格與解約主體:針對具暴力犯罪或違反動保法等人員之消極資格與解約主體適用對象,因涉及法制用語與實務運作,引發討論並決定部分保留。
立法委員發言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感謝衛福部將檢查與抽查機制納入第三十條,使雲端及現場資料皆能獲得掌握。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代表民眾黨及王育敏委員發言,支持將錄影音資料傳送到主管機關建置的網路系統。
- 堅持中央主管機關應直接統籌補助各縣市建立統一系統與規範,避免因地方財力不同而影響保障品質。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三十條採用財力分級來協助財力單薄的縣市建置系統,並樂見納入檢查與抽查機制。
- 主張調查小組應納入具性別平等意識的專家參與,並重視調查委員的受訓與比例平衡。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衛福部原先的財力級次分級標準引發臺東縣及嘉義市等地方首長抗議,質疑分級不公。
- 主張中央應扛起全責、統一標準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建置網際網路系統,若維持原案則國民黨無法接受並建議保留,隨後同意衛福部撤回分級並改為應補助。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建議托育人員資格應明確規定為學歷或證照,並拿掉不易查證的「經歷」。
- 提案增訂主管機關受理疑似違法事件後的行政調查期限,要求30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30日,避免行政怠惰或無限期等待刑事判決。
- 對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法人定位與解約雇主主體提出實務質疑,並針對部分條文要求保留。
相關人員回應
周道君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第三十條修正草案,將中央補助文字改為視財力級次補助,並在授權事項中增列檢查、抽查機制。
- 針對第三十四條說明,將托育人員及收托兒童配置情形列於第二項明顯處所揭示,並配合委員意見將托育人員資格條件定為學歷或證照。
- 說明第三十八條與第三十九條有關消極資格與虐待動物等違法行為的處理層級及期限。
- 針對第四十六條調查機制,說明調查小組成員組成,並表示大原則支持林淑芬委員所提30日內完成行政調查的期限規定。
呂建德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說明新版財劃法通過後地方財政增加,衛福部的基本立場仍是對財力困難的偏遠縣市加強補助,而有錢的縣市應具備自行負擔能力。
- 聽取委員意見後,針對第三十條補助經費規定表示尊重委員會決議,同意改為「應補助」。
汪南均 法務部參事
- 針對動保法及刑法緩刑與處罰定義提出專業法律意見,指出刑事罰與行政罰在概念上有其差異,建議相關條款之構成要件與文字應保持一致。
徐子惠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專門委員
- 說明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在草案第三條第十三款已明確定義為受主管機關委託的非營利性質法人、機構或團體。
相關後續
- 第三十條修正通過:監視錄影設備資料至少保存30日,並傳送至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系統;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該系統。
- 第三十四條修正通過:規範托育機構應公開之資訊,並規定托育人員及收托兒童配置情形應揭示於機構內明顯處所。
- 第四十四條修正通過:明定托育機構主管人員應完成專業訓練並具備相應學歷與兒童教育保育照護經驗。
- 第四十六條修正通過:增訂主管機關受理疑似違法事件後之行政調查期限為30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30日。
- 第六十一條與第六十二條罰則條文配合修正內容通過。
-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部分條文保留,擇期再行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1302
- 卷/期/冊
- 115/13/2
- 發布日期
- 2026-02-1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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