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6-01-27
本次黨團協商聚焦《住宅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婚育宅比例、租屋市場透明化(每坪租金揭露)、社會住宅全國統一登記平臺建置及修繕補助上限等關鍵議題進行討論。朝野立委與內政部官員就政策執行可行性、實價登錄與租屋市場定錨效應等點充分交換意見。最終第四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二條共4條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十條與第五十七條之一不予修正,其餘條文照審查會結果通過。
討論事項一
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協商住宅法修正草案中關於婚育宅比例、租屋市場資訊透明化、社會住宅全國統一登記平臺建置及修繕補助比率等爭點。
相關爭議
- 婚育宅比例設定:內政部建議改為至少10%以維持地方彈性,牛委員煦庭、黃國昌與黃健豪則堅持至少20%以確實發揮少子化導向之政策目的。
- 租屋市場透明化與每坪租金價格揭露:牛委員煦庭與陳昭姿主張應揭露每坪租金價格以確保市場透明;內政部與張宏陸則擔憂分租套雅房面積計算困難及定錨效應,建議以總價分位數呈現。
- 社會住宅全國統一登記平臺建置時點與效用:牛委員煦庭與陳昭姿主張應於興建前建置全國統一申請登記平臺以落實輪候制並掌握真實需求;內政部則認為應於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確定後設置,避免假性需求與重複登記造成統計失真。
立法委員發言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認為婚育宅比例調降至10%是隔靴搔癢,應堅持20%以具體保障結婚生育家庭的居住權益。
- 建議租屋市場資訊透明化應包含每坪租金價格,方能提供基礎的市場參考基準。
- 主張應於事前建置全國統一申請登記平臺,為未來邁向輪候制做準備。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將婚育宅比例降至10%是將現況統計入法,無法達到政策引導目的,堅持至少20%。
- 強調租屋時除總價外必須詢問租到多大坪數,支持揭露每坪租金價格的修正動議。
- 建議社會住宅統一登記平臺之統計分析報告內容應於主管機關網站公開。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內政部版本使用至少10%並搭配滾動調整說明,反而能讓臺北或新北等有需求的地方彈性調高至30%以上。
- 指出住宅市場型態複雜且個案條件差異大,若細化至每坪租金價格恐無法呈現真實市場行情。
- 主張將第四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二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指出政府若僅公布總價分位數而刻意避開面積尺度,將使政策分析與居住品質判斷失準。
- 強調全國統一登記平臺的核心是讓政府掌握真實需求與願望清單,並透過唯一編號與年資累積確保跨區通用。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指出當前部分地區6歲以下婚育宅比例已達14%,若法規僅定為10%將形同沒有保障,堅持應保留20%。
- 認為提供中位數及分位數區間供民眾參考並無不妥,不會對市場造成衝突。
相關人員回應
董建宏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建議婚育宅比例修訂為至少10%,以避免各縣市需求不同造成偏鄉公務員或老師申請困擾,並允許地方依據狀況滾動向上調整。
- 說明第五十二條希望修訂為以2.5倍為原則,以避免房東重複修繕造成資源浪費。
- 說明第四十七條透過租金補貼資料定期公布總價價格資訊,避免落到每坪計算產生定錨效果或統計偏異。
- 說明第十八條主張應於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確定後,再建置社會住宅登記平台以確認需求。
陳杏莉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
- 說明租金補貼申請欄位設計較簡單,若分析每坪租金恐因分租套雅房面積難以界定而產生變異,且不夠直觀。
蘇崇哲 內政部營建署處長
- 說明全國性登記平臺將透過中央建置並介接各縣市政府平臺,於事前進行登記與資料勾稽。
相關後續
- 第四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二條共4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十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五十七條之一不予增訂。
- 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1302
- 卷/期/冊
- 115/13/2
- 發布日期
- 2026-02-1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