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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紀錄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1-28

LawTrace 法律歷程:動物保護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115年1月28日聯席審查「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會中針對第一條之動物感知能力及尊重生命精神、第二條主管機關與動保警察設立爭議,以及第三條關於動物定義、虐待樣態、飼主與餵養定義、衝突熱區劃分等核心議題進行長時間激辯與逐條審查。因各界對動保管理、餵養責任及執法量能仍存重大歧異與討論空間,主席裁示全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及立法委員等42案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動物保護法修法涵蓋範圍、動保精神定義與主管機關權責。
  • 遊蕩犬貓之餵養行為、飼主定義、熱區劃分及動物福利與人身安全之平衡。

相關爭議

  • 動物保護法第一條是否納入動物為具感知能力之生命及尊重生命、符合動物需求之飼養文化。
  • 第二條主管機關修正為農業部,以及是否應增設動物保護警察以強化執法權力。
  • 第三條是否將非脊椎動物納入保護範圍、如何精確定義虐待動物之不作為樣態。
  • 第三條針對定時定點餵養者是否應定義為飼主並負擔相對民事與管理責任,引發民間志工寒蟬效應與管理量能不足之爭議。
  • 第三條有關人犬衝突熱區與生態熱區之劃分法源、科學依據及是否全面禁止餵食。

立法委員發言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一條納入維持原棲地自然樣態或符合動物需求的飼養文化概念。
  • 贊同將動物保護警察或動檢員執法權力的議題在後續條文處理,並關心全台僅有291名動保檢查員的執法量能不足問題。
  • 認為將餵食行為直接等同於飼主並入法,恐造成第一線TNVR志工的寒蟬效應,且應考量社會共識。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一條與第二條照行政院版及農業部提出的修正文字通過,以簡化法制與體制。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肯定農業部採納其有關虐待應作為或不作為之版本。
  • 主張將衝突熱區之劃分、管理與執法明確提升至法律層級,以保障公共安全與避免傷害事件。
  • 質疑過去遊蕩犬管理精進措施計畫的執行成效與優缺點,認為農業部在科學研究與政策追蹤上仍有不足。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主張在第三條之飼主定義中納入定時、定點餵食之人,使其在遊蕩犬造成民眾受傷或農業損失時,負擔相對應的民事與舉證責任。
  • 強調沿海養殖區等地的流浪犬數量龐大並造成嚴重危害,修法應提供受害者求償與權利衡平的訴訟機制。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認為動保警察或檢查員的調查權限應留待後續條文討論。
  • 對於定時定點餵食者是否與流浪犬具直接連帶飼主責任抱持保留態度,並要求釐清虐待定義前置文字的必要性。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強烈批判歷任農業部官員缺乏動物生命權觀念,過往立法仍以物權為主。
  • 堅決反對隨機餵養,但支持群聚餵養與TNR(絕育、回置)的配合,認為飢餓無法減少流浪犬反而會增加野化與攻擊性。
  • 建議以地毯式、小範圍、持續一年以上的密集結紮專案,搭配衛星收容所來徹底解決遊蕩犬群聚問題。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擔憂賦予動檢員或動保警察更高強制力時,對非特定餵養之善心人士界定為共同飼主會產生模糊空間,阻卻民間協助管理。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指出國外針對熱區的管理缺乏相關立法例,熱區劃分屬於動態且需具備科學依據與明確指引,避免中央與地方權責不分。

相關人員回應

陳駿季 農業部部長

  • 說明行政院版與多數委員版本已將中央主管機關由農委會改為農業部。
  • 建議將動保警察改以增設中央及地方動保官及賦予動檢員進入民宅等權限在後續條文處理。
  • 針對第三條定義,建議採納虐待定義之修正,但暫不擴及非脊椎動物、寵物用品定義、動物安養長照及衝突熱區定義,因涉及層面廣需更多社會共識。
  • 說明熱區劃分需有科學依據與精準調查,並已透過農村再生計畫及規劃衛星收容所來提升動物保護與收容量能。
  • 坦言全台動檢員僅291人卻需處理大量虐待通報,執法量能有限,修法必須兼顧可執行性。

江文全 農業部動物保護司司長

  • 補充說明過去6年遊蕩犬管理精進計畫之檢討,初期因地方劃設標準不一,後期已納入石虎及草鴞等生態熱區專案試辦。
  • 指出近年在生態熱區實施積極控制後,當地犬隻數量已減少10%至18%,並持續推動源頭管理與絕育宣導。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經協商與表決,照農業部建議修正文字通過:「動物為具感知能力之生命,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促進負責任且符合動物需求之飼養文化,培養國民尊重生命之意識,從而促進人類與動物和諧共存,特制定本法。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二條、第三條及後續條文因各界意見仍顯紛歧,主席裁示請行政部門繼續與各委員溝通,全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51402
卷/期/冊
115/14/2
發布日期
2026-02-25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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