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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修正草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1-21

LawTrace 法律歷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會議重點聚焦於身心障礙者反歧視與合理調整、教育與司法近用、輔具與生活支持、原住民族與兒童少年身障者權益保障等核心議題。朝野立委與行政機關針對條文細節充分交換意見,多數條文經綜合討論與修正後通過或保留,並要求相關部會定期檢討與落實配套措施。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

核心議題

  • 檢討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調查頻率與調查項目。
  • 強化身心障礙者反歧視條款、合理調整機制及相關救濟途徑。

相關爭議

  • 合理調整是否應納入懲罰性罰則,以及是否將拒絕提供合理調整直接視為歧視。
  • 生活狀況調查頻率究應為3年、4年或維持5年。

立法委員發言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主張增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指引與配套措施,確保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有參與政策與法規研擬之機會。
  • 主張將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調查頻率調整為3年,並將輔具及輔具服務納入調查項目。
  • 主張應將合理調整與不歧視精神落實於條文中,並強化休閒娛樂與文化活動之參與權。

范雲 立法委員

  • 主張於條文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獨立監督與申訴受理機構。
  • 建議合理調整與歧視之定義應與國際公約(CRPD)全面接軌。
  • 主張生活狀況調查頻率應縮短為3年以提高政策精準度。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主張拒絕提供合理調整本身即屬歧視,應於條文中明確界定。
  • 強調合理調整非屬恩惠乃屬基本權利,反對協商機制流於形式。
  • 支持生活狀況調查頻率維持3年一次以落實權益保障。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職場上雇主未落實合理調整導致身障勞工受損僅能訴訟,呼籲強化罰則與行政指導約束力。
  • 建議參考國家人權委員會意見,將拒絕合理調整視為歧視納入法條。
  • 主張生活狀況調查頻率應由5年下修為4年以提升追蹤效益。

廖偉翔 立法委員

  • 主張明定國家新政策推動前應先經過身心障礙影響評估。
  • 建議將合理調整與無障礙定義明列於法條中,並將司法事務納入合理調整權益事項。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主張擴大合理調整及反歧視適用範圍,納入體育運動與政治參與,並明定關聯性歧視。
  • 主張將調查頻率調整為4年以強化政策改善方向。

盧縣一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身心障礙者面臨雙重身分與政策資源斷裂困境,應將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納入通報與資源整合。
  • 主張原鄉地區應強化巡迴醫療、復健與遠距醫療服務。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主張將運動與適應運動場館納入反歧視與無障礙保障範圍,避免身障者遭受拒絕與排除。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關注基層醫療診所因空間限制無法改善無障礙設施之解套方案。
  • 支持林月琴委員之修正動議,認為條文完整性較佳。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關注視力障礙輔具結合AI科技後之升級與維護需求。
  • 提醒應落實融合教育並符合CRPD及兩公約審查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周道君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維持身心障礙生活狀況調查每5年辦理一次之考量,係配合身心障礙者複評年限並考量行政調查負荷。
  • 說明合理調整屬國內新制,需透過兩年過渡期與指引推動以穩健過渡,初期暫不訂定全面懲罰性罰則。
  • 說明針對拒絕協商者已於第一百條之一設計對應罰則。

呂建德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同意於第十條之一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為CRPD獨立監督機制並受理申訴。
  • 強調合理調整推動需考量社會與企業適應成本,避免過急導致適得其反。

郭法官躍民 司法院法官

  • 表示不反對司法程序提供合理調整,但建議將相關規定移至第八十四條司法近用專章,避免行政權干預審判獨立與法官訴訟指揮權。

王副司長金蓉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副司長

  • 說明勞動部已訂定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未來將配合母法修正及指引進一步落實相關規範。

洪副處長玲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副處長

  • 說明個人資料蒐集受個資法與作用法限制,原民會統計多透過戶政與衛福部無識別化資料交換,建議維持院版不予增列特定通報機關。

許專門文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門委員

  • 說明特殊教育法已全面規範融合教育、特教學生支援服務及考試無障礙服務,建議部分教育條文回歸特教法處理。

相關後續

  • 第十條之一增列國家人權委員會為CRPD獨立監督機制及兒少參與政策機會等文字,部分保留。
  • 第十一條生活狀況調查頻率修正為每4年舉辦一次,調查項目納入休閒育樂、輔具使用及服務等。
  • 第十六條及相關歧視、合理調整、舉證責任條文保留,交朝野協商或再行研擬。
  • 第十八條增列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及戶政機關監護輔助案件通報資訊,修正通過。
  • 第二十條有關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發展修正通過。
  • 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二條部分條文通過或保留。
  • 其餘未審完竣條文於次日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51403
卷/期/冊
115/14/3
發布日期
2026-02-25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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