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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與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1-29

LawTrace 法律歷程: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及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修正草案。會中針對預防性羈押的適用罪名進行廣泛討論,將酒駕、組織犯罪、數位性暴力與兒少性剝削等納入範圍;同時修正法院組織法,明定特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閱覽評議簿,以兼顧訴訟秘密與被害人權益。全案審查完畢,不須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擴大預防性羈押的適用範圍,將多項具高度再犯之虞或社會矚目的重大犯罪納入規範。

相關爭議

預防性羈押是否應涵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不能安全駕駛罪:委員擔憂鄉村與都會區情境差異及執法過當問題,亦有委員指出實務上一犯再犯情形嚴重而支持納入。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建議以司法院提出的修正條文作為審查基底,儘速完成三讀。
  • 確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第一項與第二項是否皆列入預防性羈押範圍。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認為預防性羈押不以刑度為限,支持將不能安全駕駛罪第一項納入,因實務上一犯再犯率高。
  • 主張擴大納入詐欺集團、數位性暴力及組織犯罪等高再犯率犯罪。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指出預防性羈押案件逐年增加,建議司法院應分別統計預防性羈押與一般羈押的比例。
  • 提醒不能安全駕駛罪全面納入預防性羈押需考量城鄉差距與實際執法情形。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強調應加強保護兒少權益,支持將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罪名納入預防性羈押。

相關人員回應

王梅英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預防性羈押重點在於是否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不以重罪為限。
  • 表示針對酒駕個案若情節嚴重且次數頻繁,雖刑度不高亦可透過個案事實認定並納入規範。
  • 採納委員建議,未來將針對預防性羈押與一般羈押分別進行統計。

相關後續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翁曉玲出席說明。
  • 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相關條次與法制用字用語。

討論事項二

審查「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增列特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閱覽評議簿,以落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主張死刑判決經憲判字第8號要求法官一致決後,評議簿成為唯一證明證據,被害人家屬應有權利了解。
  • 指出現行規定僅限當事人閱覽,檢方與法院互推導致家屬求助無門,應修正以平衡加害人與被害人權益。
  • 建議將被害人定義比照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二款,限於生命、身體、性自主權受侵害之人及其家屬。

相關人員回應

王梅英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對吳宗憲委員之修正提案表示贊同,認同生命、身體、性自主權受侵害之被害人閱覽評議簿權益應受保障。
  • 針對法條文字體例提出修飾建議,將被害人與辯護人等職稱排序與用語進行調整。

相關後續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翁曉玲出席說明。
  • 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相關條次與法制用字用語。

原始資料

公報
1151501
卷/期/冊
115/15/1
發布日期
2026-02-26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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