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中選會人事同意權、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案與李貞秀委員身分認定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6-03-11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3項議題進行討論。首先針對中選會人事同意權案確認於3月13日進行投票。其次針對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案因涉及憲法法庭判決與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再犯罪的刑期級距,朝野與行政部門未達成共識而保留送院會處理。最後針對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的身分認定與國籍、參政權爭議,內政部與陸委會認為未符合單一國籍與兩岸條例規定,在野黨則強調其具備合法參政權並質疑法律適用,因無共識,主席裁示在事實釐清與司法判決前,尊重其立委身分與職權行使。
討論事項一
研商「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
核心議題
確認中選會人事同意權案之投票表決時程與相關選務安排。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清龍 立法委員
- 建議優先協商刑法修正案,後續再處理中選會人事同意權案。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詢問投票時間是否會過於倉促。
王安祥 立法委員
- 建議若刑法修正案達成共識則可置於投票後處理,若需表決則應將刑法案置於中選會案之前。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各黨團同意定於3月13日進行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記名投票表決,投票時間為1小時。
討論事項二
研商「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及第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配合憲法法庭判決修正刑法與刑法施行法,處理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後的再執行門檻,以避免法律空窗期與社會安全風險。
相關爭議
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再犯罪的假釋門檻期距:行政院與司法院版本依憲判字提出五年等級距;國民黨版主張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為10年;民眾黨版則提出三年的折衷版本。朝野對於比例原則的尺度與修法時效倉促產生辯論。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同法案涉及社會安全網與比例原則,應尋求跨黨派共識快速補破網。
- 指出實務上無期徒刑假釋極為嚴格,需考量撤銷假釋罪名輕重的比例原則。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推遲修法至期限逼近才送案,造成立法院審議時間過於緊迫。
- 主張針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再犯門檻應更加嚴格或排除部分毒品輕罪。
邱慧洳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消極不作為,壓線才提法案,期勉未來不再發生。
陳清龍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司法院與法務部版本意見不一致,並提出民眾黨的三年折衷版本。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延遲送案至立法院僅剩兩天可審議,要求各政黨對人民負責並送院會處理。
- 指出94年後無期徒刑受刑人平均執行約17.9年即可假釋,並非外界所認知的25年。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認為首要目標是儘速通過法案以補足法律漏洞,避免社會恐慌,尊重主席裁示。
相關人員回應
鄭銘謙 法務部部長
- 說明修法重點包含新增行為時及審判中欠缺責任能力不得科處死刑、增訂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以及因應113年憲判字第2號宣告無期徒刑撤銷假釋規定違憲而建立分級假釋門檻。
- 指出115年3月14日將有17位無期徒刑撤假受刑人可能出監,強調加速立法的急迫性。
許廳長辰舟 司法院刑事廳
- 表示司法院除第七十七條加註意見外,其餘與行政院會銜版一致,期待儘速審議通過。
相關後續
- 刑法第六十三條之一不予增訂,第七十七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九條之一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二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內容通過。
- 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照協商內容修正通過,第七條之三保留送院會處理,第七條之四不予增訂。
討論事項三
研商「李貞秀委員立法委員身分認定」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是否違反國籍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關放棄大陸戶籍與參政資格之認定。
相關爭議
適用法規與參政資格:內政部與陸委會認為公職人員應依國籍法及兩岸條例規定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國大陸戶籍與國籍,並指其未符單一國籍規定;國民黨與民眾黨則主張應優先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特別法,且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國籍法,並質疑行政機關擴權與政治操作。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擔任國會議員應對國家具備忠誠義務,若自始不具備參選與任職資格則應依法解職。
- 指出兩岸條例未自動免除雙重戶籍,參政權屬於特別權利,需符合法定程序。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主張兩岸條例為特別法應優於普通法,內政部引用國籍法已逾越憲法增修條文。
- 認為大陸地區人民無法取得外國國籍放棄證明,且李貞秀已完成定居與設籍,參政權應受保護。
陳清龍 立法委員
- 強調陸配不適用國籍法中取得外國國籍之規定,李貞秀已依法辦理戶籍註銷並經海基會驗證,具備合法立委身分。
范雲 立法委員
- 指出參政權受嚴格限制,國家安全與單一效忠原則不分黨派與執政者。
- 指出立法院人事資料顯示李貞秀勾選不具外國國籍,質疑其說謊,立法院應依法解除其公職。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曲解國籍法與中華民國憲法,一國兩區下主權涵蓋大陸地區,取得臺灣身分證即代表放棄大陸戶籍。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說明依國籍法第二十條,公職人員應於就職前一日出具放棄國籍申請書,且解職機關為立法院。
- 強調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權利義務。
邱垂正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指出依兩岸條例規定,具中國大陸戶籍者屬大陸人民,未在臺設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且李貞秀至2025年3月才提出繳交喪失原籍證明,登記時具大陸人民身分而不具參選資格。
吳容輝 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 說明中選會依選罷法完成遞補,若發現自始資格問題將提委員會審議討論。
黃瑞月 內政部/立法院人事處處長
- 回應李貞秀委員在就任前填具的回復書中,勾選確認其僅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具有外國國籍。
相關後續
- 朝野黨團無法達成共識。
- 主席裁示:在相關事實查明及司法最終判決之前,鑑於李貞秀委員既已完成就職宣誓,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應予尊重。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1701
- 卷/期/冊
- 115/17/1
- 發布日期
- 2026-03-1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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