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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特別條例及美對台軍購發價書授權案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6-03-12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國防特別條例草案及美對台軍購案發價書授權進行討論。經朝野立委與國防部交換意見後,同意依台灣民眾黨提出納入4項軍購案(含拖式、標槍飛彈續購、M109A7自走砲及海馬士多管火箭系統)的修正動議辦理,授權行政院先行簽署相關發價書,以兼顧國防時效與國會監督。

討論事項一

研商國防特別條例草案及美對台軍購發價書授權案

核心議題

行政院提出國防特別條例草案及軍購發價書簽署時效緊迫,朝野協商是否授權行政院先行簽署美方發價書,並平衡國會監督與國防時效需求。

相關爭議

  • 軍購授權項目範圍:台灣民眾黨與國民黨主張針對現有4項已提供或時效將屆的軍購案(包含拖式飛彈、標槍飛彈、M109A7自走砲及海馬士多管火箭系統)進行授權,而未到齊的第五項無人機則暫不予授權;民進黨則希望評估是否能一併納入第五項採購案。
  • 提案文字與批評語氣:民進黨認為民眾黨提案前言針對行政單位的指控過於對抗性,建議修正文字;台灣民眾黨則堅持其提案基於事實,主張應尊重提案內容不予修改。

立法委員發言

劉書彬 立法委員

  • 強調民眾黨秉持國家利益大於政黨利益,主張軍購採購與預算應高度透明。
  • 要求在編列預算前,針對尚未交貨的既有軍備品項提出報告,並嚴守財政紀律。
  • 支持授權行政院針對已提出之發價書進行簽署,並建議透過國防及外交委員會的秘密會議加強審議透明度。

范雲 立法委員

  • 指出軍購為賣方市場且需排隊,支持緊急授權以避免錯失發價書時機。
  • 詢問國防部有關軍購項目從3項增加至第4項或第5項的授權範圍與細節意見。
  • 建議協商時可適度調整提案前言的對抗性文字,並期盼未來持續推進後續軍購案。

黃仁 立法委員

  • 強調無人不支持國防,但核心爭點在於有限資源的最大效力及如何有效監督採購。
  • 認為政府院版條例將採購項目空白授權,規避立法院監督,未明確具體武器裝備以符合不對稱作戰需求。

陳清龍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家安全不能等、國會監督不能少,提出修正動議將海馬士多管火箭系統納入共4項軍購案進行授權。
  • 明確表示在尚未收到美方發價書前,對第五項無人機不予授權。
  • 主張民進黨應尊重在野黨之提案內容,不應在協商中強求文字修正。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建議在野黨考量修正動議前言的指控文字並進行調整,以利朝野達成共識。
  • 詢問國防部關於交貨期程至立法院報告是否會產生執行上的窒礙難行。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關注第五案發價書的具體時程及3月24日簽約期限與展延的實際影響。
  • 認為只要授權與交貨報告的實際效果能夠達成,文字上不需過度拘泥以加快審議效率。

林沛祥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次授權案若作為成功先例,未來針對美國FMS軍購案的審理將更具效率。
  • 考量時效性,支持配合國防部儘快完成授權以增強國防。

陳冠廷 立法委員

  • 認同三黨對4項軍購案通過具備共識,希望未來Altius-700發價書到手後也能比照辦理快速推進。

相關人員回應

黃文啓 國防部戰略規劃司司長

  • 說明美國對外軍售法律效力在於知會國會後30天內無反對即自動生效,前4項發價書拿到的時間相較過去非常快。
  • 指出海馬士案效期至3月26日且寫明不得展延,若延誤將影響重要彈藥購置;前3項效期至3月15日且口頭展延尚未收到正式公文。
  • 說明第五項無人機因尚未收到發價書,條件及效期未定,目前尚無確切時程。
  • 說明發價書的交運期程通常為草案期程,實際交運仍須由美方與主合約商簽約後方能確定各年度交貨數量。

相關後續

  • 照台灣民眾黨提出的修正動議通過,同意將前三項軍購案加上海馬士多管火箭系統共4項納入授權範圍,授權行政院先行與美方簽署發價書。
  • 確認第五項無人機因尚未取得發價書,暫不予授權。
  • 請各黨團於協商結論上簽名完成程序。

原始資料

公報
1151801
卷/期/冊
115/18/1
發布日期
2026-03-25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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