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3-19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民年金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本次會議聚焦於是否調高各項基本保證年金給付金額、刪除配偶連帶繳費義務與罰則、放寬排富標準、增訂定期與期中調整機制、將喪葬給付調整為10個月,以及開放專戶保障一次性給付。行政部門針對各界提案的財政影響進行評估,最終多數條文決議保留,部分條文達成共識通過或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
核心議題
- 檢討國民年金保險給付金額、排富標準與調整機制以因應物價通膨。
- 處理配偶連帶繳納保費與罰鍰之規定及社會保險給付專戶保障範圍。
相關爭議
- 年金給付調高金額與國家財政負擔之平衡:委員提案將老年與身障年金基本數額調高至不同金額,行政院指出若依委員版本將大幅增加政府財政與舉債壓力。
- 配偶連帶繳納保費與罰則之存廢:討論刪除配偶強制代繳及罰鍰是否能落實性別平等並解決懲罰婚姻爭議。
- 經費負擔歸屬與地方財政:部分修正動議提及將部分經費改依地方財力分級分擔,引發中央與地方權責及福利公平性之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廢除配偶連帶繳費義務與罰則以落實性別平等。
- 將綜合所得稅總額排富門檻調高至60萬元,不動產門檻調高至1,225萬元。
- 將國保基本保證年金調升至5,000元,身障基本保證年金調升至6,715元。
- 增訂期中檢討機制,CPI成長率達3%即啟動調整,並增訂每年國內居住滿183天要件。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主張將老年年金給付加計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提升至7,000元。
- 將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基本保證年金同步調升至8,000元。
- 將調整頻率改為每兩年一次,且CPI累積達5%即公告調整。
廖偉翔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老年年金給付基準調升至8,000元,身障年金保障至1萬2,000元,並改為一年檢討一次。
- 參照老農津貼門檻,將所得額提高至60萬,土地房屋價值門檻提高到1,025萬並增訂動態調整機制。
- 刪除配偶強制處罰規定,將制度由強制課罰轉向正向鼓勵。
邱慧洳 立法委員
- 主張刪除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三項之配偶連帶繳納與罰鍰規定,以符合憲法平等原則與釋字第696號解釋。
- 主張將調整時限從四年縮短為兩年,且CPI成長率達5%即啟動調整機制。
范雲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本將基本數額調高至5,000元。
- 贊成刪除不合理的配偶連帶責任。
- 主張稍微放寬排富標準,落實整體照顧精神。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醒國民年金保費繳納率偏低,整體體質脆弱,各項給付與補助調整必須透過精算審慎評估。
- 反對將中央應負擔的法定年金給付責任按照地方財力分級切給地方政府。
- 建議財務評估與各項調整方案一併保留,待第二次會議進行專業審查。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調高基本數額及增訂CPI每兩年達3%期中檢討機制。
- 認為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財權隨事權移轉,地方政府亦應承擔部分社會福利責任。
- 針對原住民禁伐補償金是否列入排富應考慮整體財源與公平正義。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關注國保自付收繳率偏低及民眾未繳交原因。
- 支持透過精算嚴守財政紀律,兼顧世代正義與弱勢需求。
- 贊成將喪葬給付由5個月調整為10個月,並支持第五十五條放寬一次性給付開立專戶。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支持刪除配偶連帶繳納義務及罰則。
- 建議將喪葬給付從5個月調升為10個月以拉近與農保、勞保之差距。
- 建議放寬專戶規定,使一次性給付亦能納入專戶保障。
鄭天財Sra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明定於排富條文中,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
相關人員回應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行政院版四大重點包含刪除強制配偶代繳及罰鍰、放寬排富標準至所得60萬與不動產1,025萬、基本數額調高23.5%至5,000元(身障6,715元)、建立CPI期中檢討機制。
- 委員版本將老年年金加計及基本保證等調高至5,000元至8,000元不等,將使一年政府經費增加156億元至653億元。
- 喪葬給付若由5個月調高為10個月,一年財務影響約增加12億元支出。
- 說明第五十五條專戶規範若擴及一次性給付之實務與法規考量。
張淑萍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說明中央政府115年度預算編列後整體的舉債空間約為一千八百多億元,扣除軍購特別條例預算後約剩五百多億元。
- 委員提案版本整體將增加一千多億元經費,超過目前中央政府的舉債空間,財務狀況無法負擔。
羅赫踛 衛生福利部代理司長
- 說明第十五條與第五十條修正案與行政院版本高度共識,建議刪除罰鍰但維持宣示性連帶繳納義務。
- 說明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七條等條文因涉及經費負擔與金額調整,建議先行保留。
Helu Chiu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長
-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非屬社會福利津貼,而是財產權限制的損失補償。
- 針對禁伐補償金是否明定於法條不計入排富,尊重大院決定及主管機關意見。
吳婉玉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喪葬給付是從國保基金支出的保險給付,依精算報告目前收支不足年度為123年,基金用罄年度為138年。
- 調高喪葬給付會影響國保基金精算,主計總處尊重衛福部之專業意見。
烏惟揚 勞動部勞動保險局組長
- 說明勞保與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當初設計皆為5個月,農保則因為沒有遺屬年金故一次性死亡給付較高。
- 說明現行法令僅授權按月給付之年金可申請開立專戶,一次性給付若無修法授權則無法開立專戶以避免被法院強制執行。
相關後續
- 第十五條與第五十條達成共識,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刪除配偶強制代繳保費之罰鍰規定。
- 第五十五條經黃秀芳委員等提出修正動議,將條文中的「年金給付」文字放寬,使一次性給付亦得適用專戶規定,避免遭到強制執行,照修正動議通過。
-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等條文先行保留,交由行政部門帶回精算與研究,擇期再行召開會議進行第二輪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2102
- 卷/期/冊
- 115/21/2
- 發布日期
- 2026-04-1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