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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席審查國防採購特別條例草案:聚焦防衛韌性與軍購監督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3-26

LawTrace 法律歷程: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等案。朝野立委針對預算編列期限、對美軍購交貨延宕之究責機制、預算流用及後續擴充彈性等核心議題進行激烈辯論。行政部門則就國際軍售實務、合約議約限制與財政紀律提出說明。經逐條審議,多數條文及附帶決議均保留送朝野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 國防特別條例之預算規模、施行期限與項目規劃。
  • 軍購案交貨延宕之究責機制與對外採購之立法院監督權力。

相關爭議

  • 預算規模與期程:行政院版規劃8年期、1.25兆元;國民黨團主張縮短期限並採分階段特別條例處理。
  • 軍購延宕究責機制:國民黨及民眾黨主張若執行進度低於50%或違法失職,應將相關主管與首長移送監察院懲戒;民進黨立委及官員則認為軍售為國際賣方市場,歸因複雜,不應將非本國行政責任強加於基層與主管身上,恐成陷阱。
  • 預算流用限制:民眾黨主張主管機關辦理預算法第63條流用前應經立法院同意;主計總處與朝野立委則考量國防緊急特性與資金調度彈性而有不同看法。

立法委員發言

王安祥 立法委員

  • 民眾黨主張籌編預算時應併同提供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等社會衝擊報告。
  • 主張將3,000美元以上軍事投資建案納入工業合作項目規劃。
  • 主張主管機關流用預算前應經立法院同意。

徐巧芯 立法委員

  • 建議多數爭議條文暫時保留送朝野黨團協商,以加快審議進度。
  • 贊成預算法之流用保持部分彈性,並支持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與總結報告。
  • 認為機關首長應負政治責任,但一般公務人員與國軍主管不應直接負擔進度落後之懲戒責任。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認為特別條例之目的即為避免擠壓公務預算,將少子女化等條件放入條例後半段顯得突兀與多餘。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認同沈伯洋委員看法,認為特別條例處理國防特別需求,加入社福人口結構變動等條件不倫不類,應予移除。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強調負債對財政皆有影響,不因編在特別預算而切割,財政紀律須一併考量。
  • 指出多項對外軍購案如魚雷與戰機嚴重延宕,若主管機關無權無責、進度達不到50%卻無任何罰則,無法向國人交代。
  • 質疑高額特別預算框定後若無法交貨將癱結國內其他緊急財政需求。

王義川 立法委員

  • 認為民眾黨要求將人口結構變動寫入法條的作法突兀且缺乏實質意義,若立此例則未來每項特別條例皆須比照辦理。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認為特別條例金額龐大,在野黨提出嚴格監督機制、流用限制與考核懲處立意良善。
  • 主張審查立場應「先嚴後寬」,透過嚴格監督促使行政部門對外談判交貨時更有籌碼。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建議將人口結構及預算排擠等考量改列於立法要旨或附帶決議,而非寫入法律本文。
  • 強調懲處機制若要納入,須明定「可歸因於臺灣行政部門之責任」才符合因果邏輯,不應將美方等不可抗力因素強加於基層。
  • 提出「1.25兆減N」之折衷概念,兼顧對外採購條件限制與國內防衛需求。

黃仁 立法委員

  • 強調國防預算使用須具外部監督,軍購延宕已引發民怨,應建立明確行政責任以落實責任政治。

陳永康 立法委員

  • 指出美國安合局FMS軍售與商售規範不同,軍售不含工合,若強制加入工合將額外增加採購成本且不符合國家利益。
  • 說明軍售為固定價款且透過專案管理辦公室進行,採購國不得與廠商直接接觸,將延宕責任歸咎國內軍種長官並不客觀。

黃建賓 立法委員

  • 指出多項軍購武器如海鯤號、F-16戰機等交付延宕,國民黨版要求專案列管並移送懲戒是為了確保如期交付。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指出我國對美採購付了鉅款卻延宕多時且一架未交,審計部亦去函糾正,應建立對高階長官的壓力機制。
  • 認同「1.25兆減N」概念,認為對外採購發價書未到前不應無限期寬鬆授權。

相關人員回應

陳慧娟 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 說明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已有規範少子女化等類似規定,相關經費近年呈現成長。
  • 建議刪除民眾黨版本中要求流用須經立法院同意之規定,以保留國防特別預算因應緊急特性之作業彈性。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針對國民黨版規定違法失職首長直接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一事提出建議,認為現行審計法與監察法已有完整稽核與彈劾程序,草案直接指定移送與現行法制未盡相符。

顧立雄 國防部部長

  • 說明特別條例預算執行仍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未脫離國會與法定監督。
  • 針對民眾黨工合建議說明,軍售案外加工合常需多付費用且難以獲得關鍵技術移轉,實務上需審慎評估。
  • 支持將年度專案報告及施行屆滿總結報告納入監督機制,但反對將因國際賣方市場及議約延宕等非本國可控因素造成的落後直接歸責於承辦人員。

阮清華 財政部政務次長

  • 說明目前歲計賸餘雖已移用完畢,但國內經濟狀況良好,稅收成長。
  • 指出115年度國防負債比率為26.4%,仍有14.2%、約3.7兆元的法定舉債空間,財政狀況穩健。
  • 強調特別預算採分年編列,財政足以負擔。

黃文啓 國防部戰略規劃司司長

  • 證實針對F-16V等延宕項目,國防部在審計部去函前已於去年3月中啟動止付,停在1,490億元。
  • 說明軍售延宕主因在於美方議約期程而非產製問題,且美國政府無法強迫廠商接受特定訂單,軍售審查存有既定系統性窒礙。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七條、施行期間及第二階段特別條例等核心條文均暫時保留,交由朝野黨團協商處理。
  • 通過第一案附帶決議(政府應與美方討論個案執行狀況並向立法院報告)。
  • 第二案附帶決議保留送朝野黨團協商。
  • 全案併案審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於院會審議前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152401
卷/期/冊
115/24/1
發布日期
2026-04-2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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