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及附帶決議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6-03-27
本次黨團協商聚焦「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之保留條文與多項附帶決議。會議逐條審議並修正通過托育人員消極資格、照顧爭議處理、專心托育與暫停收托規範、罰則及違規記點授權等關鍵條文,同時處理多項關於監視錄影調閱、證據保全與調查報告之附帶決議,期能完善托育法制與兒童安全保障。
討論事項一
研商「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保留條文與附帶決議
核心議題
協商兒托法草案保留條文,包括托育人員消極資格、照顧爭議處理、專心托育義務、違規罰則及監視錄影調閱與證據保全等規範。
相關爭議
- 監視錄影檢查頻率與抽查機制:衛福部建議將「定期追蹤檢查」修正為「抽查」,林月琴則堅持維持定期抽查比例與隨機查閱,最終獲支持保留原意。
- 托育調查報告調閱權:附帶決議中針對受害家長是否得於審議前調閱完整調查報告,行政部門建議簡化並以審議結果取代,林月琴則堅持維持家長調閱完整報告之原意以維護程序正義。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外籍幫傭與本國居家托育人員管理規定不一致之問題。
- 要求明確大樓管理員阻撓公務檢查之行為構成要件與函釋說明。
- 針對企業附設托嬰中心若未優先收托員工子女而違規收托外員之情形,要求增列限期改善與罰則。
- 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處罰資料庫」而非僅處罰資料。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訂定托育不當對待審議小組之專家比例與調查人員專業訓練規範。
- 堅持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隨機抽查托育機構監視錄影畫面,並維持抽查比例與異常通報流程。
- 堅持受害兒童家長應得依法調閱完整調查報告,以保障陳述意見與防禦權。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針對托育機構或居托中心受託單位之法規文字用語提出一致性修正建議。
- 反對將托育機構監視設備上傳雲端之檢查機制改為抽查,認為應維持定期追蹤檢查以落實監督。
相關人員回應
周道君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第39條將托育人員消極資格擴及第一線及居托中心人員,並增列違反動保法重大罪行者。
- 說明第55條將照顧爭議統一規範,調處以一次為原則,若遇虐兒等重大違規應停止調處逕行查處。
- 說明第63條及第66條等罰則與第11條主管機關及居托中心檢查權限之配合修正。
- 針對附帶決議提出文字簡化及刪除夜間托育攝影規範等修正建議。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補充說明大樓管理員若拒絕主管機關執行公權力檢查時之適用與函釋處理方式。
- 針對企業托育中心若違規超收或未優先收托員工子女,經檢舉查獲可依法撤銷許可。
相關後續
- 第三9條、第55條、第60條、第64條、第66條、第67條、第70條及相關罰則與授權條文均照建議條文或修正後通過。
- 通過審查會保留附帶決議8項及新增附帶決議1項(經部分文字修正後通過)。
- 全案協商完成,預計於4月4日兒童節前完成三讀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2504
- 卷/期/冊
- 115/25/4
- 發布日期
- 2026-04-2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