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選罷法修正案:聚焦18歲公民權與緩刑參選資格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4-08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18案。本次會議核心聚焦於是否下修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年齡至18歲,以及檢討候選人消極資格中受緩刑宣告者不得參選之規定。朝野立委針對青年參政權利義務對等、修憲與修法之程序、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的比例原則等議題展開熱烈討論,內政部與中選會亦針對相關法制與實務執行提出評估意見。
討論事項一
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等18案
核心議題
- 檢討並調整公職人員與總統副總統選舉之投票年齡門檻,推動18歲公民權。
- 修正選罷法關於候選人消極資格之規定,針對受緩刑宣告、行刑權罹於時效及預備犯等限制進行檢討與調整。
相關爭議
- 18歲公民權推動途徑爭議:部分委員主張直接透過修改選罷法落實18歲公民權,以解決現行法制權利義務不對等問題;行政機關及部分意見則認為涉及憲法第130條規定,若未經修憲或充分凝聚社會共識,恐有違憲疑慮且引發選務衝擊。
- 緩刑期間不得參選之合理性:部分委員主張現行規定對受緩刑宣告之輕罪者一律剝奪參選資格過於僵化,違反比例原則;內政部與中選會則認為原條文旨在貫徹清廉參選與端正罪刑觀念,放寬限制應審慎評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主張為取得釋憲門票並完備法制而推動18歲公民權修法,三讀後聲請憲法法庭釋憲以解決憲法層次問題。
- 建請主席召開公聽會針對18歲公民權議題進行縝密討論。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指出我國已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且青年基本法保障18歲青年公共參與權利,應修正選罷法落實世代正義。
- 主張調降選舉權年齡至18歲符合國際民主趨勢,保障青年享有完整公民權利。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強調18歲青年須負擔刑事責任與服兵役等義務,制度上排除其投票權極為矛盾。
- 提出修正公職選罷法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一併規範選舉權與罷免權年齡以補足制度缺口。
李貞秀 立法委員
- 主張現行選罷法對未判處重罪而受緩刑或易刑處分者一律限制參選,過度限縮人民參政權且違反比例原則。
- 提案修正第二十六條,明定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回歸實質審酌。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選罷法規定讓犯七年以上重罪者可參選,卻禁止受緩刑宣告之輕罪者參選,輕重失衡且違反比例原則。
- 主張修正第九款規定,排除受緩刑宣告者不得參選之限制,以兼顧憲法保障被選舉權與公共利益。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表示針對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18歲,若大院具修憲及修法共識,內政部原則尊重,但須考量憲法規定及選務衝擊。
- 認為受緩刑宣告者不得參選之限制是為貫徹清廉參選,若要放寬應再審慎斟酌。
- 指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加重刑責納入消極資格,若大院具修識,內政部原則尊重。
蔡金誥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原住民得就原住民或區域選舉區擇一登記之提案涉及候選人須具選舉人資格等規定,建議審慎研議。
- 表示選舉權年齡下修至18歲對促進青年參與具正面助益,但應釐清是否應透過修憲程序辦理。
- 指出受緩刑宣告者於地方制度法中不予解除職職務,選罷法是否限制其登記為候選人有審慎斟酌空間。
相關後續
- 詢答結束,相關議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委員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2701
- 卷/期/冊
- 115/27/1
- 發布日期
- 2026-04-2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