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娛樂稅法」修正草案:聚焦課徵項目調整與地方授權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4-15
LawTrace 法律歷程:娛樂稅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娛樂稅法」修正草案等29案,核心討論在於娛樂稅是否全面廢除或調整課徵項目。經朝野立委與財政部、文化部、運動部等官員充分討論後,達成初步共識:刪除電影、藝文與一般競技等項目,並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與財政狀況,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後停徵娛樂稅;至於舞廳、舞場及高爾夫球場等則維持課徵並訂定費率天花板。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娛樂稅法」等29案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娛樂稅是否合時宜及應否全面廢除
- 課徵項目調整與授權地方自治之配套機制
相關爭議
- 全面廢除與地方財政衝擊:部分委員主張全面廢除娛樂稅以符合時代潮流並避免一邊補助一邊課稅的矛盾;財政部則考量地方政府財政自主及自有財源,表示地方多數反對全面廢止。
- 課徵項目是否保留:立委與文化部認為電影、藝文表演、體育競技等應予免徵或刪除;財政部與部分委員則認為高爾夫球場及舞廳舞場具高度外部成本或奢侈性質,應予保留或授權地方決定。
立法委員發言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主張娛樂稅應全面廢除,認為其欠缺理論基礎且違反平等原則。
- 指出地方娛樂稅收占比極低,且財劃法修正後地方統籌款增加,財政補貼理由已不存在。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主張將不合時宜之電影、藝文表演、音樂表演及競技比賽等項目優先剔除。
- 認為政府一方面以補助鼓勵藝文及體育發展,一方面又向大眾課徵娛樂稅充滿邏輯矛盾。
劉書彬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已轉為日常藝文及體育活動,應予刪除。
- 建議高爾夫球場等項目的最高稅率應降為10%以利培養運動人才。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主張中長期娛樂稅應全面廢除,併入一般消費稅體系。
- 指出目前娛樂稅僅對實體活動課稅,未對數位串流與線上遊戲課稅並不公平。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主張直接刪除藝文、體育項目,實施全國統一免徵。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認為高爾夫球等已成全民運動,應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自行擬訂課徵項目及細則。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建議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轉型責任,針對地方可能減少之財源提出合理補強機制。
- 主張刪除不合理課徵標的,僅保留夜總會、舞廳及舞場等。
王世堅 立法委員
- 主張娛樂稅應全面廢除,因時代背景已與民國31年不同。
- 認為高爾夫球屬全民及奧運運動,不應列為娛樂稅課徵對象,若涉環境影響應循環境稅制處理。
黃捷 立法委員
- 認為娛樂稅本質脫離台灣社會現實,應朝向全面停徵目標努力。
- 主張現階段應先將電影、戲劇、音樂、競技比賽等項目直接刪除。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認為短期內應授權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處理,兼顧地方現實財政需求。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主張娛樂稅應全面廢除,若地方稅收減少由中央統籌彌補。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主張娛樂稅金額不高應乾脆廢除,由中央適度補貼地方。
相關人員回應
林怡君 文化部專門委員
- 表達文化部支持將電影、歌唱、舞蹈、戲劇及音樂演奏等核心藝文活動項目移出娛樂稅課徵範圍。
劉哲明 運動部專門委員
- 表示高爾夫球與競技運動為教育部長期推展項目,但稅收屬財政部權責,配合行政院政策辦理。
莊翠雲 財政部部長
- 指出娛樂稅為地方稅及自有財源,歷次徵詢地方政府因重視財政自治均反對廢止。
- 說明行政院版本已適度給予地方彈性,授權地方政府考量產業發展及財政狀況經議會通過後停徵藝文活動等項目。
- 說明舞廳、舞場及高爾夫球場因土地資源使用及外部成本較高,地方政府擔憂直接授權停徵會承受壓力,故未列入授權範圍。
宋秀玲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財政紀律法規定,租稅優惠及停徵必須明定實施年限。
相關後續
- 第二條修正通過:娛樂稅就舞廳、舞場、高爾夫球場及經財政部公告之娛樂場所課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與財政狀況,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後停徵部分項目,停徵應定明實施期限。
- 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五條修正通過:明定娛樂稅最高稅率,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50%,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20%,其他經公告之娛樂場所最高不得超過25%。
- 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3101
- 卷/期/冊
- 115/31/1
- 發布日期
- 2026-05-0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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