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77條修法公聽會:聚焦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與管理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4-22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舉辦「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工會代表及主管機關,針對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勞動契約認定、獎懲與申訴機制、公私協力以及工會參與辦理教育訓練等核心議題進行廣泛討論。各方就主管機關是否應介入勞動條件規範持不同見解,會議結論將作為未來修法與政策調整之重要參考。
討論事項一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勞動契約性質認定與勞動權益保障。
- 主管機關是否應於保險法規中明定勞動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及申訴等規範。
相關爭議
- 保險法是否適合納入勞動契約規範:部分意見主張應立法明確規範以保障37萬名業務員權益;反對意見則認為保險法為監理法規,勞動契約應回歸民法及勞基法,不宜由金融主管機關強制介入。
- 申訴及獎懲機制之獨立性:工會代表質疑現行同業公會所屬申訴委員會缺乏獨立性,懲處過當影響生存權;資方及部分學者則認為現行審查已納入各方代表,程序具備公正性。
立法委員發言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指出保險業務員長期處於類勞工與非勞工灰色地帶,修法旨在保障其真實勞動處境與契約權益。
- 主張推動契約條款透明化、建立短中長期獎懲與申訴機制。
- 建議金管會研議設立保險教育訓練品質審議機制與核心課綱。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強調保險業務員長期受高度管理卻常被認定為承攬或委任,導致勞權保障不足與權責模糊。
- 批評金管會長期消極應對,以法規競合為由拒絕承擔制度責任。
- 建議將業務員之工作條件、勞動契約、教育訓練及申訴管道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共同訂定。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認為金管會權力龐大且高度監管特許行業,應造福幾十萬保險業務員。
- 支持保險業務員的權益透過立法保障,並樂見教育訓練及獎懲等規範越透明越好。
- 呼籲主管機關改變心態,不應一味以法條拒絕改革。
相關人員回應
陳彥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指出保險法由契約法與保險業法構成,金管會主要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與維護市場紀律。
- 認為契約內容形成與勞務關係性質無法由主管機關直接判定或強制規定為勞動契約,應尊重契約選擇自由。
- 表示金管會將建立平臺促進社會對話,並說明管理規則已將停止招攬處分由「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下」以增進彈性。
劉政彥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門委員
- 表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明定產業內特定勞工與業者間之契約型態在立法例上尚無不可。
- 若主管機關研訂相關行政指導,勞動部將配合提供協助以確保勞動權益。
- 樂見工會與所屬公司建立對話平臺或協商團體協約,並對工會共同辦理教育訓練持樂觀其成態度。
羅俊瑋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認為保險法屬保險業監理法律,不宜納入保險人與業務員間之勞動契約或相關情事,應回歸勞基法。
- 指出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契約性質應依個案認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不能作為認定雙方契約類型的唯一依據。
- 認為依現行規定工會已可開設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相關課程。
李志峰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對透過保險法強制金融主管機關介入訂定勞動契約持保留態度,強調應尊重市場參與者之契約自由。
- 指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強制規範人民與公司契約非常罕見,應由勞動主管機關規範。
- 認為工會辦理教育訓練之前提在於是否具備相對資源與專業性。
張惟皓 中華民國保險業務人員協會秘書長
- 指出數位科技與AI正改變保險業務員工作型態,保險法第177條應納入程序正義與勞動權益保障。
- 主張金管會應針對可能成立勞動契約之情形訂定明確制度,並補強最低程序保障與獨立申訴機制。
- 支持公私協力,並強調工會在辦理教育訓練與推動多元培訓體系上扮演重要角色。
張煒如 中華民國保險業全國總工會理事長
- 批評現行懲處辦法不斷加重處分,且同業公會內部申訴委員會缺乏公正獨立性,嚴重影響業務員生存權。
- 建議修正保險法第177條,明定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範時應會同全國性保險工會團體意見。
- 建議在數位轉型與AI政策推動下,增列保險業務員保障與轉型計畫,確保勞動權益。
金憶惠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秘書長
- 強調保險外勤人員勞務給付型態包括承攬、委任、僱傭或混合契約,並非所有業務員均認為適用勞基法最好。
- 認為現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已針對資格、教育訓練及懲處建立規範,不需會同勞動部修法。
- 說明人身保險業在職教育訓練作業要點已允許保險公司與職業工會合作辦理在職教育訓練。
趙學斌 誠胤法律事務所律師
- 指出保險法前半部處理保險契約,後半部處理行政機關對保險業之監理,不適合將勞動契約納入。
- 認為勞動部已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不宜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多頭馬車各自訂定。
- 強調涉及專門職業人員執照資格之教育訓練,必須確保提供機構具有保險專業。
林佳和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 認為在保險法中直接明定特定從業人員契約屬性極為罕見且可能有違憲疑慮,但若採選擇性規範則可行。
- 指出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在勞動法認定上存在混亂與錯誤,實務上法院多不拘束該解釋。
- 認為主管機關應尋求減少保險業務員勞工身分紛爭之暫時性解決機制,並支持公私協力及工會參與規則制定。
林聖智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主任委員
- 產險業務員多傾向兼職或以承攬、居間方式增加收入,建議不要用法律強制規定限制契約自由選擇權利。
- 說明產險公會已依規定設置申訴委員會處理複核申請,業務員權益已獲得相當保障。
- 認為保險公司對業務員具管理必要性,現行制度無須會同勞動部再修訂管理規則。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指出保險公司與業務員間勞務契約定型化問題在司法實務見解不一,大法官解釋已定調回歸個案契約內容判斷。
- 委員修法提案多朝向在管理規則制定過程中導入勞動部,是否能根本解決問題尚有不同意見。
- 本部尊重相關主管機關職權意見,若形成共識進入修法將協助完善法制作業。
相關後續
本次公聽會意見將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10日內彙編成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未來修法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3201
- 卷/期/冊
- 115/32/1
- 發布日期
- 2026-05-1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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