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及施行法修正草案:聚焦離婚破綻主義與贍養費制度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4-23
LawTrace 法律歷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擬具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及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本次修法主要為因應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探討裁判離婚要件是否改採破綻主義、分居期間計算方式、夫妻財產揭露義務、贍養費請求要件與再婚消滅規定,以及直系血親扶養義務順序等核心議題。朝野立委與官員就修法細節及弱勢權益保障進行深度詢答。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檢討現行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
- 調和有責主義與破綻主義,並完善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與扶養義務制度。
相關爭議
- 分居期間之計算方式:行政院版主張五年內累計分居已達三年,司法院則主張不同居已達三年且在繼續狀態中。
- 贍養費再婚即消滅規定:立委質疑補償性質的贍養費不應因再婚而消滅,法務部則參考外國立法例主張乾淨分手與避免重複扶養。
- 生活陷於困難要件之去留:立委主張移除生活陷於困難要件以免與監護權爭奪矛盾,法務部則認為其與就業能力減損屬於不同範疇而應保留。
- 故意犯罪判刑之離婚門檻:立委質疑將故意犯罪判刑刑期從六個月提高至二年是否影響家暴與性犯罪被害人保護。
- 直系血親扶養義務順序:行政院版將尊親屬與卑親屬列為同一順位,司法院建議不予修正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
立法委員發言
林倩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民法離婚與贍養費制度以回應社會家庭型態轉變。
- 主張將贍養費區分為扶養性質與補償性質,補償性質之贍養費不應因再婚而當然消滅。
- 關切因故意犯罪判刑期由六個月提高至二年是否會對家暴及毒品等性犯罪被害人保護產生不利影響。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質疑分居累計制在實務上舉證困難且易使經濟弱勢者陷入不利處境。
- 關切未成年子女與長輩在扶養法律保障上的優先性是否會被模糊。
- 質疑法院對於外國律師來臺執行業務的審查與監管機制。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強調婚姻破裂時應讓人有尊嚴離開,並確保弱勢配偶不被制度犧牲。
- 認為現行剩餘財產保全措施及財產揭露機制在實務上常面臨資訊不對稱與隱匿問題。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針對夫妻財產揭露義務詢問未來是否應將虛擬財產納入財產清冊。
- 認為分居期間累計制在舉證和審判實務上會造成困難,傾向支援司法院之持續狀態版本。
范雲 立法委員
- 指出依據婦女團體研究,因生活陷於困難要件過嚴導致贍養費判准率極低。
- 主張移除生活陷於困難要件,並將職業年金納入離婚剩餘財產分配。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質疑五年內累計分居達三年的計算方式缺乏明確定義,恐增加訴訟舉證負擔。
- 主張採用司法院不同居已達三年且在繼續狀態中的版本較具可操作性。
相關人員回應
鄭銘謙 法務部部長
- 說明行政院版修法旨在落實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兼顧婚姻自由與弱勢配偶保障。
- 指出贍養費再婚即消滅是參考德國、瑞士等國立法例的乾淨分手原則,避免雙重利益與身分複雜化。
- 強調行政院版分居累計五年內達三年較符合破綻主義精神並防範有意規避。
鍾宗霖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指出行政院版增訂財產揭露第二項與現行家事事件法及民法報告義務有重複規定疑義。
- 主張分居要件應採連續達三年以上,避免累計制造成法院舉證困難與訴訟曠日廢時。
- 認為扶養義務與直系血親順序調整未區分成年與未成年子女,建請暫緩修正。
謝志明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代理司長
- 說明故意犯罪判刑期門檻提高至二年是因現行規定過於寬鬆,且其他款次與破綻主義可接住相關個案。
- 說明分居累計制在實務計算上有如工程案件工作日累計之可行性。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
- 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3301
- 卷/期/冊
- 115/33/1
- 發布日期
- 2026-05-1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