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審查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4-23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內政委員會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草案,聚焦於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針對受緩刑宣告者不得參選的規定,各黨派多認同現行規定過於僵化且違反比例原則而有修正共識,並針對部分條文納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進行討論。最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修正案交由朝野協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則照修正動議通過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 17 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淑芬等 23 人、委員翁曉玲等 16 人、委員林宜瑾等 22 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檢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候選人消極資格,評估受緩刑宣告者限制參政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 研議是否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相關罪名納入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
相關爭議
緩刑宣告與參政權限制:多數委員認為現行規定所有刑事案件受緩刑宣告者一律不得參選,未區分罪質輕重,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部分委員進一步主張受易刑處分者亦應列入但書,但法務部與部分委員憂心易刑處分樣態複雜且涉及刑期執行,恐與法條前半段產生矛盾。
立法委員發言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規定在緩刑期間不允許參選是剝奪人民參政權。
- 主張民眾黨團修正動議除受緩刑宣告者外,受易刑處分者亦應列為但書不在此限。
黃捷 立法委員
- 認為反貪、排黑、反毒、反洗錢與守護國安是社會共同底線。
- 指出先前修法針對緩刑宣告的限制確實有比例原則與輕重失衡的問題,應予以調整以符合憲法精神。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主張社會對詐欺犯罪深惡痛絕,民進黨團一致決議應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納入候選人消極資格要件。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贊同不應過度限縮人民參政權,對於除重罪外受緩刑宣告者不得參選的規定各黨派具備修正共識。
- 表態支持民眾黨團所提出受易刑處分者亦不在此限的修正動議。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憲法允許以法律限制參政權,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與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 認為第 9 款針對所有未列舉重罪且受緩刑宣告者一律剝奪參政權確實輕重失衡、違反比例原則。
- 反對將易刑處分納入但書,認為易刑處分罪質較重且會留下前科,放寬將與法條前半段尚未執行完畢不得參選的規定互相矛盾。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建議釐清易刑處分的具體樣態,將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明確化,區隔出需入監服刑的易服勞役,以降低法條歧異。
相關人員回應
吳容輝 中華民國選舉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 表示針對候選人資格審查只要規範明確,中選會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及大院的修法決定。
- 說明現行規定下易科罰金繳納完畢後即可參選。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建議針對緩刑期間長短與刑事司法實務的適用,可參考司法院與法務部意見。
- 指出受易刑處分若未執行完畢仍視為有期徒刑執行未畢,直接列入但書允許登記為候選人尚有待商榷。
- 建議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納入第 6 款規範在法理上會比較合適。
廖珮伶 司法院法官
- 認為消極資格變更是選舉政策決定,司法院予以尊重。
- 說明易服勞役是以判處罰金刑為前提,與第 9 款本文的有期徒刑確定前提有所出入。
李芷琪 法務部檢察官
- 表示在基本權保障與限制參選公益性之間,應在符合比例原則前提下由立法機關形塑選舉制度,法務部尊重大院決定。
相關後續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第 9 款緩刑宣告部分獲在場委員共識,其餘部分因無法達成全數共識而保留送朝野協商。
- 第 6 款增列「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照修正動議通過。
- 林宜瑾委員所提第 3 款提案因本人未出席,依慣例不予處理。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 16 人、委員林宜瑾等 20 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關於候選人消極資格之修正與增列詐欺犯罪相關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主張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第 6 款比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納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 認為總統副總統選舉層級社會期待較高,第 9 款緩刑相關規定維持原案不予放鬆。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 6 款增列「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照李柏毅召委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其餘條文不予修正,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且不須經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3401
- 卷/期/冊
- 115/34/1
- 發布日期
- 2026-05-2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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