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空污法修正草案及醫療法相關議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4-29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與多項醫療法修正案。會議聚焦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效期、展延審查逾期責任、地方自治裁量權等爭議,引發朝野立委與官員對產業衝擊、能源韌性及地方治理權限的激烈辯論。同時,下午議程針對醫療暴力防治、醫師勞動權益、醫療社團法人規範及刑事醫事鑑定新制等38案進行併案審查與詢答。
討論事項一
審查委員羅廷瑋等43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聚焦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期限、審查期限屆滿未獲准駁之效力、地方政府加嚴管制與燃料限制之權限,以及落實空污減量與維護產業營運韌性之間的平衡。
相關爭議
- 許可證審查逾期效力與責任歸屬:民眾黨黨團及部分委員主張若主管機關未於2個月內完成展延審查,業者即不得繼續操作;環境部與經濟部則強烈反對,認為將行政機關審查延誤之不利益轉嫁予業者,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並恐導致大規模停工與斷鏈危機。
- 許可證展延效期與頻率:提案建議將展延有效期間由3至5年縮短為2至5年,三級防制區更可縮短至2年以下;行政部門認為此舉將大幅增加業者與基層環保機關之頻繁申請與審查負擔。
- 地方政府裁量權與中央標準一致性:羅廷瑋委員提案賦予地方主管機關主動要求改善排放總量與濃度之權限,並得以自治條例限制或禁止特定燃料使用;環境部與經濟部擔憂此舉將導致中央與地方標準不一、破壞現行法制穩定,甚至影響國家能源供應穩定與供電安全。
立法委員發言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指出空污法修法涉及全台8千多家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的業者,涵蓋中小企業、醫院鍋爐及大型科技廠,影響層面極大,呼籲應辦理公聽會廣納產業界、地方政府與專家意見。
- 質疑現行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之數據擷取處理系統(DAHS)能否有效防範人為操作與錯誤註記,並要求中央審驗機制應如期在116年1月1日前落實。
- 強調政府公開環境監測數據應兼顧親民性與可理解性,避免讓關心環境的民眾看不懂,流於形式透明。
- 擔憂若將管制與許可權力過度下放地方,欠缺明確判斷標準下可能遭地方政府用空泛理由要求減量,對產業與民生造成衝擊。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指出修法若擴大限制將對半導體、醫院鍋爐、食品加工、旅館及畜牧業等基層民生與產業營運帶來衝擊。
- 質疑主管機關若因人力不足無法在2個月內完成展延審查,卻懲罰業者不得操作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 主張修法前應審慎評估,並透過舉辦公聽會多聽取基層與產業界聲音,避免修法變成卡住產業發展的工具。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擔憂固定污染源燃料使用及許可證照相關條文之修正,將對全台500多家醫學中心、區域及地區醫院全天候運作的關鍵醫療基礎設施(如器械消毒、熱水與空調供應)造成重大衝擊。
- 主張若要修法,務必透過公聽會邀請各行業共同討論,兼顧醫療院所運作與國民健康。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地方環境審查與環評常面臨地方民代、黑道與環保業者掛勾或勒索之亂象,對將許多權力下放到地方政府手上感到不安全。
- 強調徒法不足以自行,修法立意雖良善,但執行面若遭握有權力者操弄,恐成為政治鬥爭工具或對環境造成更大禍害。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主張2028無煤中火應透過明確制度落實,並指107年修法後將生煤使用許可審查權限從地方移往中央,弱化了地方的行政裁量權與管制工具。
- 認為應還權於地方,讓地方依在地空氣品質與健康風險進行周全管理,以提升產業競爭力並真正實現無煤中火。
邱慧洳 立法委員
- 主張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展延期限由3年下修成2年,以加強空污排放監督。
- 批評現行法規在行政機關未於期限內完成審查即可繼續操作之規定為「霸王條款」,易造成行政機關拖拉放水,危害國人健康。
- 支持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在排放空污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時,有條件變更原許可證內容。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指出中南部地區空氣品質指標與環境部訂定之目標12仍有差距,且重災區空污改善停滯,要求環境部針對重災區提出更積極的重點管理看法與見解。
邱鎮軍 立法委員
- 關注企業進行碳盤查與第三方查驗之高昂成本對產業造成的負擔,建議研擬讓具備合格證書之企業自主申報以降低成本。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反映屏東因地形口袋效應與大武山阻擋,承受來自高雄工業區及上風處之空污傳輸,導致當地心血管與呼吸道疾病風險增加,建議在大武山半山腰增設空品監測站。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近年全國PM2.5平均濃度停滯在12.8,中南部地區數值甚至微幅上升,顯示減碳與空品改善面臨瓶頸。
- 批評我國運具電動化與電動機車市占率目標大幅落後,且缺乏明確減煤與除役期程,呼籲務實看待核能作為能源與空品改善選項之一。
廖偉翔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因應中東戰事重啟麥寮電廠老舊燃煤機組之決策,與三級防制區及環境基本法以環境保護優先之原則衝突。
- 要求環境部應對重啟老舊燃煤機組建立最低環境檢核機制、健康風險評估及將一級致癌物苯駢芘納入規範範疇。
涂權吉 立法委員
- 關注高碳排柴油垃圾車對基層清潔隊員與民眾健康的影響,指出低碳垃圾車推動進度緩慢且面臨財務與規格限制,建議環境部應擴大開放多元廠家參與試驗。
盧縣一 立法委員
- 關注屏東受高雄上風處污染影響之問題,並針對緊急備用燃煤機組之測試頻率、時數、即時空污數據公開及地方政府參與機制提出質詢。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以短期調度名義重啟已除役之麥寮電廠1號與3號燃煤機組,批評原以3座機組承載之總燃煤量轉由2座機組承載不具合理性,並質疑其對雲林縣民健康與空氣品質造成二次傷害。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同經濟部立場,認為若將行政機關審查延誤之責任與風險轉嫁給業者,將嚴重影響產業營運與經濟發展。
陳瑩 立法委員
- 質疑空污法修法擴大地方裁量權與限制燃料使用,將使空污法變相成為太上電業法,賦予地方政府管控國家電力資源之權力,並恐造成一國多制與不可逆之產業傷害。
相關人員回應
彭啓明 環境部部長
- 說明現行空污法107年修法後成效顯著,全台PM2.5平均濃度由16.2降至12.8,總排放量減少超過4成,法規具體可行。
- 指出點源空污排放已顯著降低,目前全台多數縣市之面源與移動源占比已超過點源,空污治理需採點、線、面共同推動。
- 警告修法若大幅放寬地方權限、增訂「有健康風險之虞」等條文,恐重演107年以前地方因政治與勢力介入導致許可證核發停滯之亂象。
- 強調許可證展延審查若逾期歸責於政府卻要求業者停工,將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且對全國8千多家產業及醫院鍋爐造成重大衝擊。
賴建信 經濟部常務次長
- 強調修法若規定地方審查2個月未完成即強制停工,將使8千多家關鍵產業與醫院面臨斷鏈與不可逆之營運損失。
- 指出縮短許可證效期至2年將大幅增加業者與主管機關之行政負擔與不確定性。
- 反對授權地方政府片面禁止生煤、燃油等燃料使用,認為將嚴重衝擊國家能源供應穩定與供電安全。
- 說明麥寮電廠1號與3號機組係因應中東戰事引發之短期能源韌性調度,其用煤量將嚴格控管且不超過114年停機前水準。
黃偉鳴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司長
- 說明中央審驗自動連續監測設施(CEMS)數據擷取處理系統(DAHS)之新規劃,預計116年前完成中央審查,以確保數據公正精準。
- 指出107年修法係基於全國一致性及法律優位原則,避免地方自治條例牴觸空污法體系。
鄭慶鴻 經濟部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說明台電會依環境部空氣品質預報在AQI大於100之地區上風處優先進行燃煤與燃油機組降載,並確保系統供電安全。
- 承諾台中電廠1、2號機將於今年底開始拆除,3、4號機配合二期燃氣計畫於2031年底拆除。
吳政宏 經濟部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環保處處長
- 說明台電依環評審查結論在環境敏感地區布設空品測站,結合環境部測站共同反映當地空氣品質變化。
吳志偉 經濟部能源署署長
- 說明麥寮電廠因合約到期已拆除2號機,1號與3號機因中東情勢列為緊急備用,未來規劃於2029至2030年左右轉為天然氣機組。
相關後續
- 委員羅廷瑋等43人擬具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等2案尚未審查完竣。
- 決定另擇期繼續審查,並於逐條審查前擇期舉辦公聽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3501
- 卷/期/冊
- 115/35/1
- 發布日期
- 2026-05-2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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