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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4-30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家安全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擬具之「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針對增訂參與組織罪、加處中間人刑責、強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保護、加重涉犯國安法公職人員與軍人刑責及暫停退休給與,以及授權行政機關對鼓吹戰爭與散布錯假訊息之言論進行行政裁罰與網路限制措施等核心議題進行廣泛討論與交鋒。朝野立委對修法擴大行政權、界定言論自由界線及防範境外滲透等方向意見分歧,全案經充分討論後保留,並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等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為因應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與認知作戰,修正第二條及第七條以調整犯罪構成要件並增訂參與組織行為。
  • 增訂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授權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對鼓吹戰爭、消滅我國主權之言論及網際網路錯假訊息進行行政裁罰與限制瀏覽、移除或終止服務之措施。

相關爭議

  • 擴大行政權與言論自由之界線:在野黨委員質疑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將政治言論與錯假訊息的認定及裁罰交由內政部等行政機關,未經法院審判即進行裁罰與封網,有如數位中介法復辟,嚴重侵害言論自由並擴大行政權。
  • 犯罪構成要件明確性與入罪範圍:朝野針對第二條將「意圖」修正為「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及增訂「參與」組織行為,是否導致構成要件過於抽象、模糊及擴大處罰範圍產生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批評修法以國安之名,行未來審查人民言論與網路自由之實,將「危害社會安定」交由內政部認定形同給予無限權力。
  • 質疑第四條之一錯假訊息認定由行政機關主導,恐讓臺灣民主倒退。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指出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無須經司法單位即可處以罰鍰及封網,比當年的數位中介法更為嚴重。
  • 質疑條文未明確界定「任何人」與適用對象是否涵蓋社群平臺業者,恐造成平臺自我審查。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認為將主觀「意圖」修正為客觀「足以生危害」屬於較嚴格的結果犯,值得肯定,但反對在國家安全法中納入「社會安定」等模糊要件。
  • 主張「參與」組織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依具體情節由法官認定。

黃捷 立法委員

  • 支持透過防衛性民主禁止鼓吹戰爭之宣傳,認為此為符合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民主國家共識。
  • 強調各國面對境外敵對勢力透過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均逐步建立相關數位服務法案進行防範。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批評修法以反滲透之名重現刑法第一百條的思想入罪,將模糊的政治言論交由行政機關先行認定開罰與下架,嚴重侵害人權。
  • 主張政治言論與爭議裁罰應交由法院把關,不應賦予行政機關無限擴權。

廖先翔 立法委員

  • 擔憂「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及「參與組織」等構成要件不明確,給予國家過大解釋空間,恐致民眾因正常交流或政治評論而寒蟬效應。
  • 質疑針對主張特定國家立場或政策之言論是否會被曲解為鼓吹戰爭。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認為第四條增訂倡議、支持境外敵對勢力宣傳等文字過於敏感,若無嚴格限縮易衝擊言論自由。
  • 批評第四條之一使內政部同時身兼認定者、命令者與裁罰者,缺乏足夠之法院把關與人民救濟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梁文傑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第二條增訂參與組織係為補足過去僅處罰發起、指揮或發展組織之漏洞,配合第七條將主觀意圖修正為足以生危害之客觀要件。
  • 強調中共透過網路對臺進行宣傳與錯誤訊息攻擊是重要手段,臺灣必須建立相對應的防衛與管理工具。

張曉雯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犯罪成立仍須具備主觀故意與客觀要件,將「足以生危害」納入構成要件屬於具體危險犯,比單純的主觀意圖更為嚴格且能避免擴大入罪。
  • 表示參與組織罪仿照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須具備犯罪故意與客觀要件,不會因單純參與宮廟活動或婚宴而構成犯罪。

吳堂安 內政部常務次長

  • 說明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參考國際公約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相關法規,針對實體及網際網路公開鼓吹戰爭言論進行規範。
  • 強調個人非公開意見抒發或非公開群組傳遞不在處罰範圍,且行政罰由行政機關調查裁處並不違反憲法解釋與法治原則。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經充分討論與多方意見交換後,均予以保留。
  • 其餘未及討論之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53603
卷/期/冊
115/36/3
發布日期
2026-05-25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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