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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5-06

LawTrace 法律歷程: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農業發展條例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加強山坡地違法開發與盜採土石之裁罰、農地違規回填廢棄物之管制、天然災害救助範疇(如病蟲害與野生動物損害)之界定,以及原住民保留地與農民職業病防護等核心議題。委員與農業部等相關部會官員進行廣泛詢答,全案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水土保持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配合行政組織改造將權責機關修正為農業部。
  • 針對未經同意擅自開發、經營或使用山坡地等違規行為,提高罰鍰、罰金及強化行政與刑事責任。

相關爭議

  • 罰則計算方式:提案主張將「按次」處分修正為「按日」處分;農業部則建議維持「按次」處分機制,避免實務執行困難。
  • 罰金與罰鍰上下限:農業部支持提高罰金與罰鍰上限,但建議不訂下限或維持罰鍰下限6萬元,以避免微罪重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倩綺 立法委員

  • 山坡地違法開發嚇阻力不足,現行罰鍰成本過低。
  • 提案將行政罰鍰提高至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 提案將致生水土流失的刑度下限由6個月提高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

洪毓祥 立法委員

  • 非法盜採土石、違規整地與廢棄物回填等事件層出不窮,現行罰則與跨機關資訊存在漏洞。
  • 提案主張將違規裁處由按次修正為按日處分,並強制提高裁罰以嚇阻系統性違法。

相關人員回應

陳駿季 農業部部長

  • 支持機關名稱配合組織改造修正為農業部。
  • 針對違規裁處,建議維持「按次」處分,因「按日」處分在實務執行上具備行政困難。
  • 支持提高罰金及罰鍰上限,但建議維持罰鍰下限6萬元並對罰金不訂下限,以符合比例原則。
  • 認為現行致生水土流失之刑度下限已達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相關後續

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明定山坡地開發致有危害人身安全之虞時之損害賠償與緊急處理權限。
  • 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原保地管理利用及部落取得保留地之主體資格。

相關爭議

原住民保留地取得主體:委員提案將「部落」納入原保地承租或取得之適用主體;原民會則指出部落定性、公法人資格及平等權疑義,建議暫不增修。

立法委員發言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提案針對山坡地開發利用致有涉及人身安全之虞時,賦予主管機關緊急處理權限,且開發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徐富癸 立法委員

  • 提案主張山坡地開發若涉及人身安全之虞,開發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與主管機關之緊急處理權限。

鄭天財Sra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原住民保留地之承租或取得以部落為適用主體,比照原住民享有公法人權能。
  • 提案規範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價值計算基準,並由原民會訴請法院返還違規買賣與登記之土地。

相關人員回應

陳駿季 農業部部長

  • 支持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機關名稱改為農業部。
  • 指出第10條「擅自」已涵蓋「未經同意」,第15條「災害」已涵蓋人身與財產安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支持提高罰金及罰鍰上限,但須配合水土保持法修正一併處理。
  • 原住民保留地管理事項由原民會主政,農業部尊重原民會及行政院立場。

謝亞杰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處長

  • 指出修法條文中「部落」之定義與公法人資格尚待釐清,且恐有牴觸憲法平等權及不動產登記實務疑義。
  • 表示原民會已擬具「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及管理利用條例」草案陳報行政院審議,建議相關條文移至該草案併同審議。

相關後續

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農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增訂第十條之一、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等案

核心議題

  • 將病蟲害、森林火災及野生動物危害納入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範疇。
  • 農地禁止回填營建剩餘土石方、混凝土等廢棄物之規範與處分機制。
  • 規範主管機關對農民職業性傷害與疾病之因素研究、防治及護具研發。

相關爭議

  • 天然災害定義與救助:委員主張於母法明定病蟲害及野生動物損害得予救助;農業部則認為災防法已有定義,且野生動物損害具點狀與連續性,應透過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或專案處理。
  • 農地填土規範:委員提案明定農地除天然原土或有機質改良土外不得回填廢棄物;農業部認為天然原土難以認定且施行細則已有規範,無須重複立法。

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野生動物(如臺灣獼猴、野豬等)造成的農損納入天然災害救助補助範圍,實施事前後端雙軌並行。

邱鎮軍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天然災害定義提升至母法位階,增列因氣候異常導致之病蟲害災害以統一認定標準。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天然災害定義,並將野生動物危害等納入救助範圍。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主張現金救助金額應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每兩年定期檢討調整。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病蟲害、森林火災、野生動物及大面積不可抗力納入天然災害救助範圍。
  • 提案增訂規範主管機關應積極進行農民職業病及傷害之因素、防治、設備及護具研發之研究與推廣。

洪毓祥 立法委員

  • 代表民眾黨團主張農地禁止回填營建剩餘土石方與廢棄物,並增訂裁罰及代履行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陳駿季 農業部部長

  • 支持機關名稱改為農業部,並支持增訂農民職業災害與疾病之研究防治條文,但建議刪除「並訂定相關辦法」之文字。
  • 說明天然災害種類已於災防法明定,病蟲害若屬區域性與一致性災損可於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處理,不需於母法重複規範。
  • 指出野生動物危害屬零星連續性,農業部正研議實務界定方式以提供適當補償或專案補助防制設施。
  • 說明現行現金救助額度係以平均生產成本為參據並每年檢討1次,無須與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綁定於母法。
  • 表示農地填土於施行細則及地方自治法規已有規範,天然原土難以界定,且廢棄物清理法等已有相關罰則,無須於農發條例重複增訂。

相關後續

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53702
卷/期/冊
115/37/2
發布日期
2026-05-2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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